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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 吴英“案中案”被贱卖了什么?

发布时间:2013-1-11 17:12:07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吴英“案中案”被贱卖了什么?

作者:TS

2012年末,曾引起举国瞩目的吴英案再度吸引了公众眼球。金华中院于11月27日开庭重审了被称为吴英“案中案”的两起房屋买卖纠纷,同月29日裁定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公司名义的起诉。12月24日,浙江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了本色公司的上诉,并以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的形式对有关问题作出了回应,否认吴英的14处房产被贱卖,否认金华中院的办案法官有枉法裁判渎职行为。对于追究制造假案的相关人员责任的诉求,浙江高院的裁定表示,本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属于上述两案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吴英代表的本色公司在名义上获得了胜诉,实际上其诉求无一得到支持。

浙江法院系统人才济济,在全国范围内有着良好的口碑,但对于吴英“案中案”这一媒体关注的敏感案件处理竟如此简单草率,着实令人困惑。

相关人员制造假案没有证据证明吗?事实上,由毕健以本色公司名义起诉的两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疑点重重。用吴英的父亲吴永正的话说:“吴英根本不认识胡滋仁、刘贤富、毕健这三人,毕健也不是本色公司员工,更谈不上委托毕健去起诉胡、刘二人,这是有人为骗取本色公司房产而故意编造的两起‘假案’。”“两起案件中涉及14处房产价值将近1亿,怎么可能如此廉价转让?”“我把房子转让给你,你先付了1400万,还差210万,产权在我手中,我需要去告你吗?”这些疑点,恐怕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都能够看得出来。两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的案卷材料、吴英对案件发生经过的陈述,都是相关人员制造假案的证据,法院又凭什么认为相关人员制造假案没有证据证明呢?

那么,是不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相关人员有制造假案的嫌疑呢?浙江高院对处理虚假诉讼具有丰富的经验,早在2008年就制定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一)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三)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四)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五)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毕健以本色公司名义起诉的两起案件,与上述规定五项情形中的每一项情形都是符合的,明显有虚假诉讼的嫌疑。浙江高院对自己制定的规定不执行,对相关人员涉嫌虚假诉讼视而不见,岂不是自掌嘴巴?

还需要进一步厘清的是,法院对吴英“案中案”中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有没有调查的职责?法院不是侦查机关,但是,法院对于接到的犯罪控告、举报或者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早在1987年,两高及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就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事实的,即应及时移送。”最高法院1998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亦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规定: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证据,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收集。《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综上,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犯罪线索,有权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应当接受,控告人对所控告的犯罪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浙江高院以本色公司未举证证明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审查范围为由,对本色公司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诉求予以推诿,显然有违法律规定。更为严重是,浙江高院的裁定或许将为今后审理类似的刑民交叉案件开创一个恶劣的先例,即:对于任何民事案件中涉及的犯罪线索,法院均可以以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为由不予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侦查。

大家所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原审负责办理两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的法官有没有内外勾结、枉法裁判的行为?对此,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的答复是:经向金华中院了解,未发现办案法官有内外串通等违法行为;在本色集团与胡滋仁案中,毕健并不持有本色集团的授权委托书,办案法官存在审查不严、工作粗糙等问题,已责成金华中院认真核查处理。这种答复难以令人信服。这两起案件标的额巨大,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又十分反常,如果没有法院内部人员的配合,怎么可能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出具调解书?浙江高院是如何向金华中院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的?这两起案件究竟是由谁到法院要求立案?立案手续是由哪位法院工作人员经办?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由何人签收?诉讼费由何人预交?案件立案由谁审批?合议庭成员由谁指定?案件的承办法官是谁?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如何送达?被告如何通知到庭?案件有没有开庭审理?调解过程中有没有制作笔录?有哪些人参加调解?合议庭成员怎样进行合议?调解书由谁起草、由谁签发?对这些问题,再审法院有没有向原审办案法官、书记员、其他合议庭成员、审批案件的领导、立案手续的经办人调查了解并制作笔录?有没有通知据称当时参与诉讼的毕健、胡滋仁、刘贤富到庭接受询问?如果这些工作都没有做,那么这两起案件的原审办理过程仍然是一团迷雾,甚至毕健、胡滋仁、刘贤富在原审中有没有参与都存在疑问。又怎么让人相信金华法院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又怎么让人相信办案法官没有内外串通行为的结论?试图用“审查不严、工作粗糙”等说辞敷衍了事、蒙混过关,是不是在侮辱公众的智商?

最后还需要追问的是,这两起案件拖了六年,最终浙江省、金华市两级法院在短短二十余天时间内“快刀斩乱麻”、匆忙结案,其用意何在?究竟是在回避什么?掩盖什么?近年来浙江法院系统推行阳光司法,强调案件审理过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在这两起案件再审过程中做到了吗?

尽管吴英“案中案”已审结,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也对有关问题作了答复,但上述疑团仍然没有解开。如果说由于吴英“案中案”所涉房产并未过户,称“房产被贱卖”不尽准确的话,那么,称浙江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吴英“案中案”中被贱卖了,似乎并非夸大其辞。

标签:贱卖 卖了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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