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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中案重审 本色集团亿元房产贱卖之谜待解

发布时间:2012-11-28 7:42:0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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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轰动全国的浙江吴英本色集团非法集资诈骗案,并没有因今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吴英做出的死缓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昨日(11月27日),两起由吴英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房屋买卖纠纷案,由金华中院在杭州开庭重审,并未当庭宣判。

  这两起民事诉讼被视为吴英集资案的“案中案”,疑点颇多。从2006年至今,金华和浙江两级法院,为吴英这两起房屋买卖诉讼,所做的民事调解裁定不下数十个。但吴英却屡次申诉称自己并未起诉,甚至不认识两名被告。开庭前一天的晚上(11月26日),吴英父亲吴永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两个案子目的是为侵占吴英的资产,“吴英案的导火线就是这两起案子。”

  而之前一直宣称将公开审理的金华中院,最后将开庭地点选在吴英目前服刑的位于杭州的浙江女子监狱,27日的庭审不接受媒体旁听。

  吴英申诉:房产诉讼为“假案”

  2006年12月21日,吴英被债权人,即吴英集资的下线杨志昂等人,绑架了一个星期。一周后即12月28日,突然出现了两起以吴英为原告的案件,状告对象为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吴英称将本色集团的14处房产以3420万元卖给了两人,但胡滋仁和刘贤富仍欠尾款210万元和280万元未付清,于是提起民事诉讼,讨要这两笔尾款。

  就在吴英作为原告起诉的当天,金华中院分别作出了“(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和“(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吴英的14处房产转让成立,要求两名被告付清尾款,之后就可办理房产过户。这之后,吴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申诉所谓的房产买卖纠纷是“假案”。

  吴英在一份申诉材料中称,在被绑架期间,杨志昂强迫自己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又拿走了本色集团在浙江东阳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在由吴永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供的吴英申诉材料中,自称受吴英委托的职位为本色集团经理的男子毕健,吴英根本不认识。且案件所涉的房产证复印件和土地使用证,就是吴英在2006年12月21日~2006年12月28日期间,被杨志昂、楼林盛、杨卫陵等人非法绑架后,到东阳公安局报案中的事实,所涉及的14处房屋中的部分。

  吴英还申诉称,“房屋转让协议”系伪造,目的就是毕健、胡滋仁、刘贤富等人,以本色集团的名义去“金华中院恶意诉讼”,以制造一个“假案”,霸占公司财产。

  6年内,吴英历经反反复复的申诉。金华中院、浙江高院也反复对这两起看似普通的房屋买卖民事案件进行了反复裁定,2011年11月,浙江高院将两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

  吴英和公司是“被原告”

  在开庭前一天,记者致电金华中院相关人员,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昨日,庭审结束后,吴英父亲和吴英代理律师向记者叙述了庭审的大致情况。

  吴永正说,“庭审的情况在意料之中,对案件的宣判有信心。”

  吴英的代理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庭审现场,案件的三名直接当事人毕健、胡滋仁、刘贤富一个都没有来,只有两名代理律师宣读了下代理词,要求法院裁定吴英房屋转让协议成立,自己付清尾款后将房产过户。

  吴英的代理律师朱建伟在 “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贤富 (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二次重审)代理词”中开头就着重提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更没有提起什么房屋转让的诉讼。

  朱建伟律师说,自己在法庭上提出两个问题,即本案的关键事实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本案的提起是不是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吴英所为,也即本色公司是不是本案的原告当事人;二是本案法律行为即房屋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转让行为是不是本色公司及吴英的真实意思表示。

  朱建伟说,我们有东阳市劳动部门的证明,证实本色公司工资发放清单中没有毕健,而且吴英根本不认识毕健,本色集团作为原告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现。“在2012年11月19日向金华中院递交的申请书上,就要求毕健、胡滋仁、刘贤富三人亲自出庭应诉、当面对质。但最后还是只来了代理人。”

  朱建伟还在庭审时,对这两起看似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提出诸多疑点,如“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刘贤富已经支付了购房款1100万元,却拿不出任何付款凭据。”“本色公司及吴英至今未看到房屋转让协议原件。”“本色公司及吴英与毕健,一个在浙江,一个是安徽人,但吴英却要远隔千里委托,与被告刘贤富、胡滋仁同是安徽当涂县的毕健作为代理人。”诸如此类,朱建伟认为,吴英及本色公司是“被原告”。

  本色集团方面最后提出,要求法院合议庭对刘贤富、胡滋仁与毕健相互勾结,涉嫌诈骗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终结本案的审理。

  “吴英的房产可偿还完债务”

  吴永正向记者透露,根据东阳市公安局冻结的房产单子,确认吴英名下拥有100多套房产,其价值早就超过5亿元,并且目前仍在不断升值。而金华中院一审认定,“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欠债。”吴永正说,吴英的房产完全可以补上这3.8亿元,“就算全部都拿走也没关系。”

  而对于这起先于吴英集资案出现,又被吴永正视为吴英集资案导火线的案件的最终进展,吴永正表示出要将吴英案抗争到底的态度。

  之前有媒体报道称,由于吴英集资诈骗案已经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所以“案中案”的重审结果不会影响吴英面临的刑罚。吴永正表示,如果案子最后吴英胜了,他将要求重新认定吴英案。

  朱建伟律师则表示,看判决情况再考虑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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