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第六代财富网 >> 财经 >> 经济时评 >> 浏览文章

拆迁落实现行法规足矣

发布时间:2013-3-11 7:51:15 来源:新快报 【字体:

  “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丽江市市长和良辉以当地某工程举例说:大部分拆迁户都签订了合同,还剩下两户没有迁走,一户(房产)评估价72万,但拆迁户开价720万。“虽然我们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迁,但是一旦强拆后果也可能不堪设想。”和代表认为问题出在现有的法律上,“拆迁工作的法律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行法律、规定已经严重落后于发展实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普遍脱离实际市场价格……”

  和代表的这段话,还是很让人吃惊的。因为早在2011年1月,国务院就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早已废止。当时对于“新拆迁条例”有很多报道,何以和代表作为地方行政官员在两会上专门谈拆迁问题,还在按“老皇历”说话?

  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对于拆迁执行主体、补偿标准、异议的解决机制,相较旧条例都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由行政强拆改为由法院执行的司法征收、拆迁。从征收程序上说,首先要制订发展规划;之后,市县政府对拟征地补偿方案予以公示至少一个月;之后,再出征收决定;如果被征收的公民不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诉讼。如果还是不服,由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拆迁”:政府做征收决定,由法院执行,做到权力制衡。这避免以往行政拆迁中政府部门的“自我裁定”,绝缘了官民之间的直接暴力对抗。既然是司法拆迁了,而不是政府拆迁,那么强拆就不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了。

  其次,再以和代表认为谈不拢的“补偿标准”来说,《条例》里也有相应规定: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复核;再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19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而不是政府选定(第20条)。

  如果评估机构真的能做到客观公正,不依附于政府部门,出于对被征收人负责的态度,提供独立、理性的评估结果,也会逐渐赢得公信。被征收人就会逐渐信任这个相对客观的评估价,从而在拆迁中放弃“漫天要价”,官民之间征收博弈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当然上述这两个过程的公信重塑,都是需要有一个过程,短期来说,拆迁过程中官民之间矛盾难以全面化解。但反过来说,既然行政法规已然明确了法治解决拆迁矛盾的模式,政府、公民就应该遵守,而不是视之不见企图另起炉灶。

  今年2月,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习总书记强调“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之后,《人民日报》刊发“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系列评论,强调要“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无论征地,信访还是拆迁,法治手段已被证明是最优选择……只有“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日常用语,只有政府和公民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选择法治手段,法治环境的建设才会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回到拆迁问题上,既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然明确了司法拆迁原则,否定了政府强拆权力,明确补偿标准评估机制,即使遇到了现实中的种种困难,也不能另起炉灶,回到政府扩权强拆的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