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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成为“旅游业宪法”任重道远

发布时间:2013-10-8 14:22:00 来源:华商晨报 浏览: 【字体:

  今年的“十一”长假,是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的第一周,黄金周可看作是对旅游法进行了一次“小考”。

  与过去相比,景点拥堵混乱之状态,似乎没有消解,甚至有恶化之态。如九寨沟景点混乱到游客堵路抗议,显然是景点在疏通客流与票源控制方面,预案做得还相当不到家;而江西庐山通票并不包括景区内大部分景点,自然让人有上当之感。九寨沟、庐山等,属于旅游法第43条规定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范畴,其管理中是否存在不适当的“门票经济”痼疾,景点收费是不是把长期投资摊在了短期门票收费上等,应从更深层次的旅游法之“行政管理责任”角度花大力气解决。

  关于“进店强制消费”今年投诉少了,但“香格里拉一日游”事件如何处理,成了旅游法是不是“说着玩的”的试金石。显然,对涉事导游与旅游公司的处罚可谓严格依照了旅游法,但执法者的滥权或威胁滥用权力之行为,却仅以“调离”工作单位来应对,偏离了旅游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与“问责制”之要义。

  与前几年热点关注相比较,今年公众舆论对游客素质的评判,似乎苛刻于往年。天安门十万多人观升旗,却留下5吨垃圾,虽从数量上看人均丢弃量并不大,但还是引发了社会广泛的批评,这说明了越来越多国人对“人的素质”的提高有更多的期待。然而,在实施中,旅游法虽有对不文明游客“批评教育”等规定,但对景区管理者的授权明显不够清晰,很难对不文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足以惩戒性的措施。

  中国是旅游目的地大国,也是客源输出大国,长期以来,缺乏一部部门法,只有一些立法级别低或是出自多个部门的互不统一的相关规定,14年前出台的《合同法》“分则”中也错过了规范“旅游合同”的机会,立法滞后影响了中国旅游产业迈入“法治经济”和“市场经济”。所以,旅游法的实施被寄予厚望,可想而知。

  应该说,旅游法成为“部门法”,把与之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旅游消费者、公共资源景区收费、旅游企业及从业者等资质管理、旅游合同及合同管理等一并归入其中,集行政处罚法、民事法、刑法、程序法于一体,明确各旅游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与后果,使这一部旅游法,将成为“旅游大法”和“旅游业宪法”,其意义是相当深远的。但从今年黄金周的情况来看,旅游法仍有还多工作要做,有的地方还需完善,可谓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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