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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出台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发布时间:2013-3-15 10:16: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字体:
本报记者 王晓红 陈伟夫

    “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税负,是战略所在、实践所证、竞争所需、民心所向。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谢超英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负问题展开呼吁。
    2012年,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完成增加值8154.32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41.5%;完成各种税收898.97亿元,占全部企业税收51.8%;年平均从业人员663.37万人,占全部企业从业人员的82.8%。
    谢超英表示,实践证明,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加快创新创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理应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特别是进一步降低税负、简化手续,实现减轻企业负担,促其健康发展。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免中小微企业负担,深受企业拥护和欢迎。比如,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据小型、微型企业反映,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减免税负政策仍然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谢超英介绍。
    由于小型、微型企业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抗击市场风险能力弱。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阴霾未散,欧债危机前途未卜的条件下,欧、美、日和东南亚等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在把“大力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促进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税负减免力度。但目前,我们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减免政策,与改革开放初期对待外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的“免二减三”政策相比,仍有差距。
    “国家应当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简化前置条件。 ”谢超英表示,一是在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减半征收税种。参照改革开放初期对待外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的“免二减三”税收减免政策,对初创小型微型企业一律“免三减二”,即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除特别需要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一般只区分企业规模与是否初创,不设置其他需要认证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