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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源房产税应回归法制轨道

发布时间:2013-2-2 8:52:38 来源:不详 【字体:

有媒体报道称,京版房产税试点方案已经上报,人均住房面积的免征线比两年前沪渝房产税试点的版本更为严厉。消息一出,北京市各部门抢着“辟谣”,力图撇清关系,对消息本身不置可否,最多表示其“与事实存在差距”,这就有点意思了。

房产税试点已届两年,除经国务院同意的沪渝两地外,尚没有第三个省份或直辖市接棒。湖南湖北此前传出消息要试点也被当地否认,此次北京的态度似乎表示,谁都不太愿当第三个吃螃蟹的。原因何在?名不正言不顺,反对声浪太大;吃法不科学,满嘴蟹壳却没肉——这螃蟹不好吃。

房产税的名目早已有之,试点只不过是修改了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免税条款,对公民的部分非经营性房产恢复征税。中央的初衷是通过税收这种市场化而非行政限购的方式,让人均住房面积超标的房产所有者重新权衡利弊,引导房地产市场朝着平衡住房供需和抑制过高房价的方向发展。地方也希望能通过房产税来培育新税源,以便在土地财政和营业税风光不再的未来有所依靠。

初衷无疑是好的,但税收是一国之策,必须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实行,但至今房产税试点尚未获得立法机构的授权,这是反对声颇大的首要原因。《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全国人大授权给国务院的,按照《立法法》第十条不得转授权的规定,全国人大未审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同意沪渝两地试点,本就有违程序正义。更何况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其权力在人大,各级政府在中国税制体系里是无权新设或修改税种的。

撇开这一点,已实施两年之久的沪渝房产税试点,至今仍看不出切实成效。两地更多是把房产税设计成限购政策的辅助,这一点在征税对象和减免标准的户籍界分上体现最为明显,有户籍者两套房起征,无户籍者首套房起征,照顾本地人和控制城市总人口的目标隐隐若现,这显然与税收制度的受益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相违背,不公平的反对声也由此而起。

不仅如此,被赋予多重社会功能,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以上海为例,即便把对居民住房征税的数据和经营性房屋如工厂、车间等这些本就征收房产税的数据加在一起,上海2011年征收的22亿总额尚不及当年土地出让金或者是营业税收入的零头。免征标准太低、各种社会功能环绕包围,甚至连一碗水都难以端平的房产税,被看做培育新税源的基石,恐怕是期冀过高了。

实际上,有关房产税试点的争论反映了公众对于税收公平和正义的不同理解,而税收本质上又是国家与社会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地方政府回避房产税试点,表面上看是因为怕众口毁誉,实质上是由于整个收入分配改革缺少顶层设计迟迟不出方案,这种犹疑只是在房产税领域的一个投影而已。

因此,何妨以试点两年的房产税为突破口,以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设立一套自上而下的行动流程,该修法的修法,该规范的规范,该出细则的出细则,为其他领域的收入分配改革做出示范,以此启动久拖不决的改革列车。至于房产税本身,首先应该回归法治轨道,以确保各级政府恪守其调控权的必要限度,防止在未来的推行中矫枉过正,征收过头税。惟其如此,才能保证一项改革既不会原地踏步、踟蹰不前,也不会一味冒进、无功而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