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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绿大地案并没有划上“句号”

发布时间:2013-2-18 1:05:00 来源:腾讯财经 function ContentSize(size) {document.getElementById('MyContent').style.fontSize=size+'px';}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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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微博)

龙年岁末,昆明市中院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责任人员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燕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零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这是一次迟到的判决。尽管何学葵等人将为其当年的“冲动”付出代价,然而市场上认为判罚过轻的声音仍然不绝于耳。

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被证监会认定为“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但对于该案的审理却一波三折。无论是最初一审法院的合规性还是判决结果等方面都是如此。2011年12月2日,相关法院作出了对上市公司罚款400万元、原董事长何学葵等责任人员一“缓”了之的判决,引发了舆论的惊呼与市场的强烈质疑,后在昆明市检察院的抗诉下,该案才出现转机。

毫无疑问,与大庆联谊、江苏三友等公司造假上市不同,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更具“典型性”,最主要的特征是多种群体博弈其中。除了发行人及其高管外,中介机构、地方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纷纷卷入,因此,昆明中院的一审结果确实来之不易。与相关法院的判决相比,昆明中院的判罚明显要重得多,何学葵此前的判三缓四到此次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即使如此,无论上市公司与何学葵等人是否提出上诉,抑或终审结果与一审的完全相同,对于绿大地案本身而言,其实并没有划上“句号”。

其一,去年沪深交易所纷纷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但对于造假上市的公司,其退市机制却“鞭长莫及”。《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正是由于《证券法》本身存在短板,导致造假上市的公司即使被曝光,也无法责令其退市。显然,此现象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点关注。

其二,绿大地案之所以“性质极为恶劣”,主要在于造假上市对市场、对投资者造成的恶劣影响,这也是中国证券史上永远无法被抹去的污点。而且,就算是何学葵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其早已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回报”,更何况该回报获利不菲。一家本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通过包装造假之后“冠冕堂皇”地混入资本市场,最终造假者还窃取了“胜利”的果实,这样的怪事竟然在市场中发生了,到底又是对谁的讽刺呢?

其三,绿大地案堪称A股市场的一大“缩影”。一是个中充斥着地方保护主义的阴霾。绿大地案发后,上市公司向上级求援、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求情以及地方领导进京为绿大地说情等,印证着地方保护无处不在。二是违规成本低的弊端再次凸显。无法责令造假公司退市不说,中介机构、发审委等至今未被追责。三是中小投资者成为埋单方。1040万元的罚金中,绿大地的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大部分。因为东窗事发,绿大地股价大幅下挫,其投资者亦因之遭受惨重的损失。

近几年新股包装粉饰业绩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导致监管部门不得不对在审企业启动IPO财务核查,这其实亦是无奈之举。绿大地案的判决,如果仅仅只是止步于对企业罚款以及责任人员的被判刑,无疑是没有多大意义的。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该采取强化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被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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