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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险投保企业不足三成 违法成本低为主因

发布时间:2014-7-30 9:17: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本报记者 王烨 北京报道

  7月29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讨会上表示,从2007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出台第一个相关文件至今,环责险的发展不尽如人意,存在企业需求不足、险企积极性不高、政策法律环境不完善等问题。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许飞琼教授在会上发布的研究报告,截至2014年5月,全国有28个省(区、市)开展环责任险试点,投保企业累计达2.4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500多亿元,支付赔款2000多万元。虽然投保企业基本达到省级全面覆盖,但从数量上来说尚不到应保企业的30%。

  2013年1月,环保部、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各地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开展环责险试点。

  “指导意见颁发一年多来,各省市执行结果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

  企业投保不积极

  以陕西省为例,在2013年3月启动环责险试点后,首批试点企业594家。由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大地财险和永安财险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该项业务。截至2013年底,594家试点企业中真正投保的企业仅约有50家,平均1个月大约10家企业投保。现在状况稍有改观,2014年2月榆林市共有73家企业投保环责险,保费约800万元,保障金额约3亿元,居陕西省第一位。

  一面是试点企业投保不积极,另一面是环境污染造成的高额损失和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2013年11月,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5亿元。虽然青岛在2012年就被纳入环责险试点范围,但涉事企业并未投保环责险,而此次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将不能通过保险进行索赔。

  许飞琼教授认为,实施环责险试点的目的,就是希望借责任保险制度扭转过去那种“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但从上述承保的指标以及发生的事故来看,该目标并没有实现。

  指导意见除了明确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还规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专项资金的倾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投保企业信息,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在约束机制方面,与投保企业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紧密结合;投保信息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等。

  应追偿侵权责任

  虽然多管齐下,但相关企业投保率依然处于低位。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应当参保的企业实际投保不足3成。有些企业即使第一年投保,如果上年没有发生污染事故,到第二年续保时就会降低参保额度,或者不再参保。

  多位与会人士均表示,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制约环境污染治理的瓶颈,也是制约环责险发展的瓶颈。举例来说,2013年5月环保部发布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的通报,对88家企业处以污染罚款,罚金总额613万元,平均每家不到7万元。

  与之相反的是,如果企业购买环责险,一方面要付出较多的保费,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的介入下,企业还要追加远远大于罚款的防污设备的投入成本。湖南昊华化工是获得国内环责险理赔的第一家企业。在投保之初,该公司就投资1000多万元进行水、气污染治理,并增设新的污染处理设施。

  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仅需承担较低的民事赔偿责任,政府会承担主要赔偿之责,企业在两相权衡后自然不会积极投保环责险。在“强制与否”之争上,今年4月新修订的《环保法》也只是“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还是通过市场手段,监管层只是在高污染行业采取间接强制。

  对此,周延礼在会上建议,在立法上要对侵权责任作出界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对他人的伤害承担无限责任,为其付出高额的成本代价。这样一来,企业有动力去投保环责险,而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能够直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企业对环责险的需求不足,同时也造成保险公司缺乏动力承保。如果绝大多数企业不去购买环责险,而少数高危行业处于风险转移的目的逆向选择,保险公司就难以承受这样的系统性风险。除此之外,我国尚未制定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的标准,也未形成系统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合作。(编辑 王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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