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发展须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
本报记者 童彤
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日前发布 《2013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下称《报告》)透露,通过对以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各种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为调查对象,就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四方面展开评估的1000余份调查问卷的统计显示,民众对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在2013年度信息披露工作感到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比例达到20%,较去年的9%增长约一成,但仍有近半数受访者表示对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不太满意。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在较晚起步的基础上可谓走上了蒸蒸日上的轨道,直到2008年汶川地震灾害,带来国人慈善捐助热情空前高涨。一时间,政府、企业、社会机构以及普通民众纷纷慷慨解囊相助遭遇灾害的危难同胞。然而,就在各方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大好前景纷纷给予高度评价之际,随后不断发生并曝光于天下的多起慈善丑闻,让我国慈善机构公信力一落千丈。
从郭美美炫富到基金会吸金,再到多起商业经营挂起慈善 “羊头”,慈善事业的负面事件可谓接二连三。不可否认,有人打着公益的旗号,谋取不当利益,侵吞爱心人士钱款,挫伤了公众的捐款热情,伤害了人们的仁爱之心,更降低了公众对慈善的信任。而针对诸多负面事件的质疑和责问,舆论则普遍将矛头指向了“官办”慈善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实际上,作为有益于社会的公益事业,我国慈善事业一直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补充,是在政府的倡导或帮助、扶持下,由民间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的、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无私的支持与奉献的事业。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监管不严格,慈善事业原本具有的“社会再分配实现形式”的功能属性往往无法真正体现,继而使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受到制约,影响了其社会功能的发挥。
因此,尽快形成一套法规完善、制度健全、监管严格的慈善事业发展管理格局,不仅有助于大幅提升慈善机构和慈善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更事关我国慈善事业在应对诸多负面事件和质疑危机后,能否以此为契机真正走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上来。
正如《报告》所说,2013年,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为43.11(总分为100),与去年相比,透明度提高了33.1%。其中,透明指数达到60以上的公益慈善组织比例从20.4%上升至29.6%;而透明指数达到90以上的公益慈善组织,从去年仅2家增长为今年的70家,涨幅较大。
可见,近两年来,受负面事件影响,我国慈善透明度乃至公信力堪称低至冰点,尽管最新统计显示有所回升,但仍难改透明度低下,公信力回升乏力的事实。纵观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发展史,无不经历了类似我国慈善负面事件多发后,才最终逐步走上成熟、法制、制度约束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上来。
以国外经验来看,透明度和公信力永远好比“联姻”般地被绑定在一起。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慈善机构必须向州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首席检察官还可以代表公众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任何美国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账目;英国是欧洲慈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1992年新《慈善法》就明确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
正所谓有效的监督必须以公开透明为前提,公信力的提升必须依赖于经得起考验的监督才能获得。照此看来,不妨参照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积极引入可为我用的制度、机制,参照我国国情尽快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法制轨道。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日前在第二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上也专门介绍了我国慈善事业法的立法情况:民政部早在2005年7月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200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又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李健称,“2009年我们完成了慈善事业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式上报国务院。这四年来,民政部也一直在为推动立法进程做努力。”
诚然,在推进慈善立法的进程中,我国官方从未间断努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慈善立法事关社会发展,也该考虑广征民意,通过社会立法途径,确保过程公开、透明,如此才能确保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走上真正“为民所用”的法制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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