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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试点开征具有可行性

发布时间:2013-9-25 9:45: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 【字体:

  本报记者 宋晓亮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日前称,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而税务领域资深专家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虽然全面征收遗产税在法律制度规范、财产申报等方面条件还不成熟,但具备在个别发达地区择机试点的可行性。

  遗产税需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刘桓认为,征收遗产税目前推出时机并不成熟,因为征收遗产税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养老模式。中国是以居家养老为主,少数人群则依靠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在中国,赡养父母的责任是子女的,如果当前国家推出遗产税,必然会遭受很多反对意见。

  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副会长杨卫华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遗产税在国内外都存在争议,有的国家主张废除,有的主张保留,各国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决策。中国经济发展较快,贫富差距也在拉大,开征遗产税是缩小贫富差距的一种措施,还可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但必要性和可能性之间有差距,马上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还不具备。现今法律制度还不规范,比如财产在家庭成员中的归属界定、登记就很模糊,没有划分清楚,相关法律对此也没有硬性要求。

  我国人口众多,随着国力的增强,国民财富也在不断增加,遗产税将是地方财政“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在土地财政不可持续后,遗产税将成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支柱。

  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丁芸向本报记者表示,遗产税开征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政府只有了解财产情况才能进行遗产税征收。技术上对财产价值的评估也需要增强。发达国家收入透明,个人信用高,政府掌握的信息比较全面,开征起来更公平一些。现在政府对个人财产掌握不清楚,对财产申报是否属实也缺乏鉴定。所以针对遗产税的定位和规划也缺乏筹备,要建立起相关程序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经过细致的调研、测算、设计。

  在发达地区可择机试点先行

  虽然遗产税尚不具备较大范围开征的条件,但杨卫华认为遗产税已具备在个别发达地区择机试点的可行性。

  “可能性存在于我们已有对财产征税的经验,如车船、房产等。国际上也有发达国家相关经验可以借鉴。中国有养子防老的观念,财产多转于后代,对后代成长和社会整体进步不利,遗产税有利于改变国人观念。老龄化成为趋势,而中国家庭子女较少。在一些条件较差的地区生育不受限制,条件较好的地方施行一胎制,不利于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每家生育两个孩子最利于推行一些流行的经济理念。遗产税马上开征虽不现实,但需要着手进行调查筹划,可以在个别收入较高的发达地区率先以较低税率进行试点。从国情考虑,可设定免征额后开征总额遗产税,跟继承者人数脱钩。”杨卫华说。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1——6月,车辆购置税完成1236.70亿元,同比增长13.8%。车辆购置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1%。同期房产税完成822.30亿元,同比增长11.0%,房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而这两项税都属于财产税。

  丁芸认为,遗产税对高收入者利益有明显影响,因此来自他们的阻力在所难免。遗产税开征必须适应国情,方式合理,还需要宣传讲明开征的目的,提高人们的自觉遵从度,消除抵触情绪。很多国家对遗产税征征停停不断变化,就是根据时局不断调整的体现,所以中国不能照搬他国,应根据自己发展的阶段来具体分析。

  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据刘桓介绍,自收入分配改革意见出台7个月以来,调查显示,平均每天申请去海外的中国亿万富翁达1.7个。如果现在推出遗产税,估计很难征收,而且对一些企业家也带来压力。

  杨卫华指出,遗产税试点应不覆盖中低收入者,且低收入者反而会通过政府对富人财产征税的回馈中得到好处。要防止富人将财产转移到国外,需通过相关法律将对外投资等进行严格登记,但可以不对外公布。在开征前必须健全法律,由于管理和制度的漏洞目前转移财产比较方便。营建较好的国内投资环境,对创造财富类型的投资者予以税收优惠,也是减少资产转移的措施。而对靠财富寄生者则不予优惠,这样才能令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起来。还要减少现金大量流通的弊病,鼓励使用电子账户。按照国际经验,应尽量将个人所有交易集中到一个卡上,买卡进行登记,便于监督资产持有者的经营与财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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