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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食品安全法应以基本法形式推动

发布时间:2013-9-25 9:29: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 【字体:

  本报记者 刘慧

  从毒生姜到镉大米,中国国内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有关《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被各界所关注。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上,多位法学专家呼吁将《食品安全法》升格为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形式为好,以此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这将有利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协调监管。同时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信仰法治

  “消费者是财富之源。食品企业更应该提升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境界,信仰法治。同时建设法治政府,提升食品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论坛上表示。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修订已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食品安全法》牵涉市场、行政管理、执法、刑事犯罪等部门,作为调整跨部门、跨行业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应当以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形式来推动,而不能简单列为行政法。”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修订《食品安全法》还要考虑到配套或相关的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说,比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还有《刑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这些法律和保证食品安全都有很大的关系。

  衔接不畅

  《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衔接不畅的问题一直存在。而且,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使得商家失信行为增加。《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只要有违反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胡锦光认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是单独的一类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之后或暂扣许可证是另一类单独的行政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太大。

  曾有人提出对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但这个建议却面临《行政许可法》的限制。胡锦光告诉记者,如果要确定职业准入资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只能由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设定,而不能由行政监管部门设定。

  刘俊海表示,我国企业寿命平均不超过6年,现在商家之所以实施失信行为,就是因为失信成本远低于失信收入,而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大高于维权的收益,成本高和举证难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应完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惩罚性赔偿制,由目前的“购买价款的10倍”改为“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害的10倍”。或者建立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惩罚性赔偿。此外将新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益诉讼引入 《食品安全法》,赋予食药监局等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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