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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曝征收乱象一些地方大比例返还基层部门

发布时间:2013-9-6 5:21:0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 【字体:
    社会抚养费每年收了多少,去向何处,至今是个谜。
    今年7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创立人吴有水律师向全国31个省份计生委及财政厅(局)共62家单位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昨日,吴有水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共收到26个省级财政部门、20个省级计生部门的书面答复,“给出数据”的省份只有17个。
    目前多位律师已联合向国家和各省财政、计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有乡镇计生干部告诉记者,目前各个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照不同的比例返还给了计生干部,有的乡镇返还50%,有的返还20%。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王名提出 《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案》引起讨论。尽管有报道称“取消社会抚养费”甚至取得了不少基层计生系统工作人员认可,但这一提案在法律层面尚未获突破。
    部分地方“社会抚养费”成糊涂账
    2002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社会抚养费”。
    虽然从结果来看均是对“超生”家庭强制收费,和“超生罚款”提法不同的是,由于不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不再受《行政处罚法》两年追溯期限限制,这意味着“超生”家庭试图逃避缴纳高额“超生”费用的难度更大。
    吴有水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仅2012年一年,全国17个省份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就高达165亿元。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近日回应舆论关注表示,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该费用既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
    由于缺少透明度,不少地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有渐成糊涂账趋势,“对有些人征收,对有些人不征收,征收来的钱去了哪里最后都搞不清楚。”吴有水说。实际上,在各省财政预算中,“社会抚养费”未纳入每年公开内容,而地方计生委网站也鲜有该费用收支数据。
    之前,河南审计人员曾撰文披露“社会抚养费”收支管理中种种“乱象”,包括截留坐支、挪用、乱罚款、打白条甚至不开票、滥发奖金、吃喝招待等。
    尽管部分地方审计部门偶尔会对该费用组织专项资金审计,不过全国范围审计仍然缺乏。审计署日前表示,对“社会抚养费”关注度不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
    社会抚养费大比例返还
    吴有水告诉记者,截至目前,“有26个省级财政部门给了答复,20个省级计生部门给了答复,但很多答复是不知道、不能公开,其中17个省给了数据。”即使部分地方已公布数据,多是只给一个“总数”。
    继吴有水之后,全国另有14名律师近日分别向14个未答复的省份再次提出了申请,并表示如仍未获答复,将提起行政诉讼。记者获悉吴有水已向财政部和卫计委提起行政复议,并计划选取一两个省,向其中各县再次申请信息公开。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王名提交《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案》,认为“社会抚养费”在执行中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建议“尽快从政策上加以调整,停止征收,并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目前对“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做出如下规定,“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由于上述《办法》仅对收费标准做出原则性规定,地方执行部门具有巨大弹性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具体执行中出现了多重标准。根据吴有水掌握的情况,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收多收少、是否开票等问题容易受权力、关系影响,滋长腐败。
    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却逐渐异化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手段。
    根据国家相关预算管理要求,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方面,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方面,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据吴有水掌握的信息,地方财政向基层乡镇返还的“社会抚养费”比例惊人,“各个地方不一样,有90%的,95%的,有100%的。”基层计生部门收取的绝大部分费用,最后以财政返还形式到了基层计生部门。
    甘肃省一乡镇计生干部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他们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很大,最终每个乡镇按照不同的比例来返还,有的乡镇返还50%,有的乡镇20%。
    据媒体公开报道,云南昭通地区将社会抚养费的92%返还基层。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做出征收决定,不过在执行中,乡镇计生部门通常扮演收费主体。这种制度安排的后果是,基层部门容易为了地方财政收入而默认 “超生创收”,偏离了其立法作用。
    “如果像现在这样起不到立法本意,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我觉得值得考虑。”吴有水说。   
    每经记者 吴丰恒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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