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个体户被判死缓
广东省3名个体业主以假名字接管并经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一家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随后陆续为43家企业虚开了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14组,价税合计1.47亿元,税额达2142万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直至死缓的重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大连保税区一家工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周某通过中间人认识了广东个体业主杨东万等人,遂与对方商谈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事宜。杨东万要求必须是一个完整公司,要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双方经过洽谈签订了协议书。接管公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大连公司转让给对方,对方先付3万元开办费,办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再付15万元,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每个月给付5万元。
签约后,杨东万给付周某公司3万元。随后,一个名叫“谭显山”的广东人来到大连接管公司。此后,周某办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安装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杨东万又付了7万元。
“谭显山”等人在接管大连公司后,并没有真实业务发生,而是不断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4月,周某发现该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及银行,公司并没有进款,并且公司的保险柜被打开,一些财务用品、电脑软件、金税卡等被人拿走,读卡器也不见了,周某遂报警。
法院还在判决书中确认,“谭显山”真名张涛。张涛、李凯军、杨东万三人在接管公司不到2个月的时间,分别为包括多家全国知名大公司在内的43家企业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4组,价税达1.47亿元,税额达2142万元。案发前,有21个单位共计54份发票已抵扣,抵扣额达78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涛、李凯军、杨东万预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由杨东万、李凯军到大连购买公司,由张涛接管公司,开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部分发票已抵扣。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但李凯军当庭不认罪,不能认定为自首,另两人有自首情节。为此,依法判处张涛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李凯军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东万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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