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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何必他人代劳

发布时间:2013-3-18 11:27:03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在日前发布的“答投资者问”中,披露了一个重要信息,证监会近期批准设立了一个“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公司的名称比较噜苏,为了行文的方便,我们不妨将其简称为“中证发展”。按照投保局的说法,“中证发展”是专门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它将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途径建立投资者权利代理机制,帮助投资者维权。

中国资本市场建立20多年来,其发展成就已经令世界瞩目,但与市场发展不能匹配的是,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比较落后,投资者在遭遇造假欺诈、内幕交易的伤害时,很难通过现存的制度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因此,证监会投保局建立“中证发展”这样一个公益性机构,帮助投资者维权,可以视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这个机构的建立,并没有解决A股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甚至由此衍生出了新的疑问。

“中证发展”为了达到维权的目的,准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等于在说,如果它没有某个公司的股票,那么,即使投资者受到了这个公司的欺诈,它在帮助投资者维权方面也是无能为力的。但是,这等于告诉我们,在此之前我国资本市场之所以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力度不够,一个要害问题是证监会手里没有这个公司的股票,因此它不能向上市公司提出主张,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投资者受到欺负。这显然是说不通的,证监会行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权,是国家赋予的一种权力,而不是像投资者那样需要通过股权的持有来行使其权力。因此,证监会要帮助投资者维权,并不需要持有某一个公司的股权,如果过于强调这一点,反而会掩盖监管部门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对投资者应负的责任。

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是,这个“中证发展”既然需要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那么,它购买股票所动用的资金来自何方?这个公司如果是由一些机构投资组建,那么它必须向它的股东负责,其公益义务无从体现,而如果由国家财政投资,那么当它买进某一公司股票的时候,即使买进量很少,事实上也就使国家财政承受了股市应该有的风险。因此,在股市这样一个利欲充斥的场所,要体现其公益性,其效果也是充满疑问的。而在目前权力尚未关进制度笼子的的情况下,“中证发展”反而可以利用制度给予其的权利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从事内幕交易,这种事情一旦发生,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伤害将是十分巨大的。

股票投资本身是一种利益博弈行为,不以盈利为目标的股票买卖,也就决定了“中证发展”并不会产生像普通投资者受骗上当那样的切肤之痛,因此它也就不会产生在利益驱动之下的维权诉求。监管机构建立这样一个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代理投资者维权,但是,如果它自身没有产生维权的需求,又如何能够帮助投资者维权呢?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反而因为它的存在而切断了投资者向上市公司伸索权利、寻求法律支持的通道。目前司法部门对投资者的维权诉讼,仍然存在一道需要证监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只要证监部门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监管稍有懈怠,投资者就无法行使维权要求,如果以后司法部门再提出,投资者维权只能委托这个在权力支撑之下的“中证发展”,那么,他们的维权主张就基本上无从体现了。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投资者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并不是因为监管部门缺少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能对其行使监管权利,而是在整个市场的制度设计上过度地偏向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使投资者的权力伸张无从发挥。按理来说,投资者手里已经有了股票,他们一旦受到上市公司的欺诈,完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起来寻求法律支持,但尽管不断有舆论呼吁,时至今日,投资者的集团诉讼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这种制度设计得不到改变,难道“中证发展”就一定能够尽心尽力地帮投资者维权?

证监会如果真有心帮助投资者维权,更重要的行动是对投资者的法律诉讼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利用其权力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取消在投资者维权诉讼方面设置的一些前提条件,而不是再给司法部门限制投资者维权设置前置条件提供可能性。

 

(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