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蟑螂性生存”还是“优胜劣汰”
“蟑螂性生存”还是“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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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蟑螂性生存法则”的含义及其表现
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市场收入看成是劳动贡献的报酬,并体现了所有者的应得权利,从而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实际上,现实社会中的所得或收入往往不是体现了个人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而是由特定的分配规则和交换机制所决定的。其中,有些人获得的收入大于其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而另有些人的收入则小于其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显然,那些收入大于其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的人就成为现行分配规则和交换机制下的优胜者,而那些收入小于其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的人就成为现行分配规则和交换机制下的失败者。这意味着,现实社会中的那些高收入者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现行社会制度或分配规则下的优胜者,并不代表他为社会做出了相应的贡献;而且,一个人越是能够适应和善于利用社会分配规则,就越能以较小的贡献(付出)获得较高的收益,从而也就越容易成为社会竞争的优胜者。事实上,在自然界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普遍现象:蟑螂对人类社会几乎没有什么价值,却具有极强的适应环境和生存繁衍之能力;同时,自然环境越恶劣,蟑螂所具有的高强生存能力就体现得越充分,而那些越是高等的生物却往往越难以生存。相应地,人类社会领域也存在类似现象:蟑螂性越强的人(也包括群体、种族等),在“野蛮丛林”中的生存能力往往越强;而且,社会环境越差(如市场机制和社会制度越不健全),蟑螂性越强的人(也包括群体、种族等)也就越容易生存和扩散。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存在一个明显的“蟑螂性生存法则”:往往是那些更能适应环境的优胜者而非作出更大贡献的优秀者得到生存和繁衍,而且,这些优胜者往往是以攫取其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一般地,一个人攫取其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能力越强,其内含的蟑螂性征就越强,相应地得到生存和繁衍的成功率往往也就越大。正因如此,人类社会往往充斥了这种蟑螂性人物:他们本身对社会发展没有实质性的积极作用,却在不公正的社会制度中具有极强的生存能力,他们转移了广大社会大众所创造的大量价值或财富,而成为人类社会中那些具有高度征服欲和掠夺性的“财富精英”(“资本精英”)或“权力精英”(“官僚精英”)。当然,这里只是借鉴流行的“精英”概念,它主要从对现实社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上而言的,体现在现实社会中的优胜者;但是,这种理解是对“精英”一词的异化,真正的精英是指那些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以及引领人类社会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的人,也就是后面讲的熊猫性人物。事实上,要判断一个人是否是精英,只要假设消除了这个人,看人类社会是否会因此遭受损失,或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如果这些人物消失后,人类社会所遭受的痛苦反而减轻了,或者更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那么这就是蟑螂性人物。
同时,生物界和社会界中的蟑螂性生存也存在一些根本性的不同。一方面,生物界的蟑螂性生存主要依赖生物的自然优势,因为它们的能力和行为根植于基因之中,它们往往只能通过使自己被动地适应不变的自然环境和利用既有的自然条件而获得生存和繁衍。另一方面,社会界的蟑螂性生存主要凭借社会的人为优势,因为他们的能力和行为根植于社会关系之中,他们往往能够通过主动地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设定有利自身的社会规则而获得生存和繁衍。巴斯夏就指出,人类社会中存在两种掠夺:一是未经法律授权的掠夺,这跟盗窃和坑蒙拐骗一样,是由刑法所界定的并受到刑法的惩罚;二是经法律授权的掠夺,法律会使一套法庭、警察、宪兵和监狱体系服务于掠夺者,而被掠夺者如果进行自卫反而会被投进监狱。[1]巴斯夏还指出,只要存在立法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法律进行的掠夺,那么,被掠夺者也必然会利用和平的或革命的手段来寻求介入制定法律;而且,这些曾经的被掠夺者一旦获得了他们的政治权利,涌现的第一个念头不是消除掠夺现象,而是组织一个报复其他阶级的体系,从而把法律变为掠夺的工具。正因如此,在早期社会,由于制定法律的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少数掠夺多数就成为典型现象;而在现代社会,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某些制度的制定权,从而也就出现了掠夺行为普遍化的趋势。[2]
进一步地,社会界中那些蟑螂性人物之所以能够创造和设定有利于自身的社会环境和规则,根本上在于其所拥有的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权力。一般地,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社会权力结构都是极不均衡的,那些拥有权力的人就可以制定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来攫取或转移他人创造的财富;而且,一个社会的权力结构越不均衡,那些集中权力的人就越容易通过制定规则来获取收益,从而产生越是严重而普遍的蟑螂性生存现象。这样,基于社会权力结构以及相应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的视角,我们可以从如下两方面深化对蟑螂性生存现象的认知。
一者,基于历史的纵向比较,越追溯往古,社会权力结构就越不均衡,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也就越不公正,少数人越是能够通过掠夺社会大众而得以生存;此时,蟑螂性人物就越多、越容易生存,蟑螂性生存现象也就越是严重和普遍,表现为社会阶级分化严重和社会阶级矛盾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古代社会中那些统治阶层都具有或多或少的蟑螂性性征,他们几乎都不从事真正的生产活动,或者说,他们所获得的生活主要不是建立在自身所创造的财富之上。布洛赫就指出,早期封建制是真正的黑暗时代,此时“农民、工匠、商人迫于这种压力都迫切依靠军事将领来寻求庇护,但结果是武士们成为统治者。武士们的相互关系受军事组织和意识形态的控制,这些组织和意识形态适应他们与凶暴的、不可预知的、彻底对立的敌人进行持续战争的生活。”[3]据此思维,古往今来处于社会顶层的绝大多数帝王将相所获得的要远大于他们的付出,如秦皇汉武、唐宗宋祖以及一代天骄成吉思汗的“丰功伟绩”大多是建立在广大社会大众的付出之基础上,所谓“一将功成万骨枯”;同样,古代等级社会中上层人物的优奢生活也主要转移自社会大众,如赵高、石崇、王恺、杨国忠、李林甫、蔡京、严嵩以及和珅等人的奢靡生活就与社会大众的悲惨境遇形成鲜明对照,所谓“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例如,今人有考证说辛弃疾的生活格调与其收入存在严重反差,应该是贪污所致。当然,为了获得更多的转移收益,蟑螂性人物之间也充满了争斗,而那些最终的获胜者就成了正义的化身;但实际上,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出于私利的目的,而不是真正的“为生民请命”、“为天下开太平”。
二者,基于现实的横向比较,即使在当今世界中,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权力结构越不均衡,它的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以及相应的分配规则也就越不完善,少数人就越是容易通过“以武致财”方式而迅速积累大量财富;此时,蟑螂性人物就越多、越容易生存,蟑螂性生存现象也就越是严重和普遍,表现为极高的基尼系数和社会贫富悬殊。在很大程度上,当今那些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金融大鳄、工业寡头、商业巨头以及影视大亨等,就在于他们利用其掌控的权力制定了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并充分利用了这些规则而大肆地圈钱,从而导致社会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以及收入差距的急速拉大。显然,由于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以及分配规则的不公正,当前中国社会就充斥了这类蟑螂性人物。一个明显的例证是,中国大陆千万元级以上富豪的平均年龄要比国外年轻15岁:其中,千万级富豪的平均年龄为39岁,亿万富豪的平均年龄为43岁,财富超过10亿的富豪平均年龄为50岁,而百亿级富豪平均年龄为51岁。[4]试想:他们是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财致富的呢?很大程度上,这当然不是通过技术创造或产品创新,而是通过利用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并进而通过转移乃至直接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从这个角度上说,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官倒、商倒、煤老板、房地产商、老鼠仓者和那些其他投机钻营者乃至所谓的经济、社会风云人物大多是蟑螂性人物。
当然,不同个体的效用内涵还是存在差异的:有人追求财富,有人追求权力,也有人追求名声。因此,我们还可以从效用维度对蟑螂性人物进行辨识。从集聚财富角度上讲,蟑螂性人物的典型就是资本市场上的并购蟑螂:他们本身对企业发展没有做出任何实质的技术创新也没有真正的组织创新,却热衷于利用法律漏洞收购一些处于困境的企业然后进行包装上市,通过“转手买卖”之间获取大量差价而集聚巨额私人财富;这些人往往利用权力和垄断信息借优化资源配置之名而行操纵市场之实,整日算计他人甚至恶意搞坏正常企业,从而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乃至把股市搅得天翻地覆。显然,这些并购蟑螂的强取豪夺之特性已经开始为社会大众有所认识,从而在美国已经爆发出了愈来愈烈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同时,蟑螂性人物也充斥在各个领域、各种行业。例如,学术蟑螂就是那些深谙当前职称晋升潜规则并热衷于追随学术“主流范式”和“前沿”以通过发表一些形式主义的“规范”文章而迅速获得教授晋升乃至破格、却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学术边际增量的人;科研蟑螂则是那些深谙当前课题申报潜规则并热衷于填表游戏而承包各类课题乃至以此发财致富、却对社会经济发展没有任何实质性贡献的人;政治蟑螂就是深谙官场潜规则并热衷于搞各种社会关系而获得不断晋升、却对理顺公共秩序没有任何作为的人。
总之,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着“蟑螂性生存”规则,这些蟑螂性人物往往利用不公正的社会规则而攫取了大量的收益,规则越不公正,蟑螂性人物就越普遍。显然,由于人类社会权力的分配状况随历史的进展而呈现倒U曲线,相应地,社会规则的不公正程度也随历史的进展而呈现倒U曲线;因此,“蟑螂性生存”现象“在未开化文化下的较高阶段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5]这典型地表现为凡勃伦所称的“有闲阶级”。凡勃伦认为,“有闲阶级与其说是生存在工业社会里,不如说是依靠了工业社会而生存的。它同工业关系是金钱性质的,不是工业性质的。人们所以能列入这个阶级,是由于金钱素性的发挥;这种素性与其说是实用性,不如说是有关营利的。因此,构成有闲阶级的人类素质,在不断地进行淘汰更换,淘汰的依据是对金钱工作的适应程度。”[6]相应地,“一个工业巨头与其说是一个机敏干练、才具出众的人,不如说是一个伶俐狡猾的人;一个巨头的职能是金钱性质的,而不是工业性质的。”[7]这里的金钱性质的职能也就是掠夺活动,而工业性质的职能则是生产活动;因此,“有闲(即有产业而不从事生产的)阶级与经济过程的关系是金钱的关系,是营利的而不是生产的关系,是剥削的而不是服务的关系。”[8]也就是说,这些工业巨头往往并不真正从事生产性活动,是魁奈等所称的不生产阶级。同时,“蟑螂性生存”规则要发挥作用,往往依赖于一定的现实环境,如权力不对称的市场交换关系或公共决策机制。尤其是,在当前国内“赢者通吃”的潜规则下,“蟑螂性生存”规则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此时学历、文凭、技能或职业等都成为通往权力并以此获取转移收入的敲门砖,以致那些安于其创造性职业的人往往被视为迂腐者。不过,社会的发展根本上有赖于人们之间的分工合作,要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以此标准,“蟑螂性生存”显然并不符合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发展要求,从而也就是不合理的。
五、“蟑螂性生存”与“优胜劣汰”的反思
与蟑螂性人物相对应的典型代表则为熊猫性人物。熊猫可爱不作恶,并有较高社会价值;但同时,它对环境条件却有较高的要求,甚至只能在特定环境中才能生存。正因如此,熊猫往往需要人类的保护,基于长期价值的考虑,人类也应该珍视和保护它。相应地,人类社会中也存在一群熊猫性人物:他们持守“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人生理念,或者退而默默耕耘,或者进而“为天地立心”,其所作所为以及存在本身往往极其有利于人类社会;同时,他们在嫉恶如仇的同时努力洁身自好、独善其身,不仅不为物欲和利欲所驱使,反而注重“富以其道”,讲究“谋道不谋食”,并总是“见利思义”。因此,在马基雅弗利式的社会竞争中,熊猫性人物往往就会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尤其是,那些为人类社会长期发展努力探索并立规定制的熊猫性人物,更是备受那些掌控权力的“官僚精英”之打压,从而往往处于极度边缘的社会地位并不得不忍受困顿的生活。例如,马克思在给恩格斯信中就曾写道:“我的妻子病了,小燕妮病了,琳蘅患一种神经热。医生,我过去不能请,现在也不能请,因为我没有买药的钱。八至十天以来,家里吃的是面包和土豆,今天是否能够弄到这些,还成问题。”[9]而且,社会环境越恶劣,“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就越明显,熊猫性人物就越难以生存,从而也就越罕见。人类社会发展史已经明显体现了这一点:“孔子有陈蔡之厄,孟子有‘不得已’之辩;韩非饮鸩,孙子膑足,史迁宫刑,班氏狱死;阮籍临歧而痛哭,嵇康佯狂而不羁;……韩愈受黜行三千里路,苏轼遭贬困琼海之滨;阳明承廷杖之辱,朱子遇罢祠之变;戴震中岁衣食不济,颜元苦行骨肉难全;李卓吾尝铁窗自刎而死,王夫之筑土屋匿于深山。”[10]
不过,尽管熊猫性人物在恶劣的社会环境中往往处境艰难,在短期竞争中也处于落败的情势;但是,他们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要远大于其获得的报酬,也正是他们的努力才最终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与此不同,尽管蟑螂性人物在恶劣的环境中往往如鱼得水,在短期竞争中则处于优胜的情势;但是,他们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要远小于其获得的报酬,甚至往往是通过损害社会利益和阻碍社会进步来获得自身利益的。从根本上说,熊猫性人物是生产性的,其生存依赖于对财富或价值的创造;相反,蟑螂性人物是消耗性的,其生存依赖于对财富或价值的转移。同时,熊猫性人物倾向于互惠合作,从而会促进社会秩序的不断扩展;蟑螂性人物则热衷于竞争占有,从而会导向社会的囚徒困境。因此,熊猫性人物就值得社会的鼓励和推广,而蟑螂性人物则应该得到贬斥和惩罚。相应地,一个良善社会的制度安排和分配规则就应该:不断改善和优化熊猫性人物的生存环境,解构那种适于蟑螂性人物生存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优化主要体现为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成熟,社会分配规则能够保障每个人获得的报酬与其贡献相适应,至少不应相差太远;只有这样,从而促进熊猫性人物的不断成长和繁衍,并抑制蟑螂性人物的滋生和繁殖,或者促进蟑螂性人物向熊猫性人物的转化。
正是基于人类社会之整体利益以及合理发展的视角,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蟑螂性生存法则”与“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简单地等同起来,而是应该对其内含的价值观进行剖析。在很大程度上,“蟑螂性生存法则”体现了对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基于的自然主义思维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社会观之反动和革新:一者,社会达尔文主义往往基于“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信条,往往将“存在的等同于合理的”,将现实的东西视为理所当然的,而改变现世条件则往往会导致“不适者生存”;二者,“蟑螂性生存法则”则强调,事物存在仅仅意味着它有存在的现实条件,而这种存在仅仅是自然存在,却并不一定符合具有社会性的合理价值,而为了促使存在的东西更为合理,就必须采取某些特定的行动来改变生存的条件。事实上,优胜不同于优秀:优胜代表了一种竞争结果,而且仅仅是特定制度或规则下的竞争结果;优秀则体现了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判断,主要基于它对人类社会的积极作用而言。这就有两点含义:一者,优胜者往往只是特定制度或规则下的胜利者,而规则本身则很可能是不公正的;二者,不仅规则本身就可能是不公正的,而且规则的改变也会产生不同的优胜者。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两则小儿的脑筋急转弯中得到启发。一则问:青蛙和狗比赛游泳,为何狗是赢家?答案就是,它们比的是“狗刨”。另一则问:具有决策权的兔子在其优势项目——跑步比赛中输给乌龟,那它下次规定比赛什么项目才能确保自己不会再输?答案就是,进行“仰卧起坐比赛”。
一般地,竞争规则越不公正,优胜者偏离优秀者就越远,优胜者的蟑螂性也就越强,这也是社会生存中的“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就收入分配而言,初始资源占有越不平均、市场交换机制越不健全,那么,人们获得的收入与其贡献之间的反差就越大,从而也就容易造成收入差距的悬殊。尤其是,一个社会的分配规则和交换机制本身往往又是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具有优势的少数制定的,从而任何实在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强者的意志;社会权力结构越不平衡,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往往就越不公正,从而造成的社会收入差距就越悬殊。显然,当前国内收入结构之所以如此不平衡,并不是源于不同个体所作劳动贡献如此悬殊,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资源占有以及市场地位的不平等,在于社会权力结构不均衡造成的分配规则的不公正。正因如此,我们不能以是否是基于市场机制来判断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现实中的市场均衡不是判断收入公正性的标准;相反,收入分配的不均衡状况往往可以反映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性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同样,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那些在社会上呼风唤雨的豪商巨贾、明星达人以及政治权贵等社会闻人视为社会精英,对现世社会的政治或经济影响力不是评判社会精英的标尺;相反,这些以个人私利为念的人士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越大,越反映出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的沦丧!
问题是,我们又如何判断优秀呢?这就要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结合在一起。一般地,人类社会对合理性和进步性的判断往往是基于与更好的生活质量相联系的那些价值标准,它源于人类的意向性选择,而不是简单地依据物竞天择和自然选择;后者只是与物种的质量相联系,用于人类社会就会犯自然主义的谬误。为此,在自然界,我们往往要对自然环境加以改造,促使高等生物更好地生存,而降低蟑螂的生存能力;在社会界,我们也通过各种立法运动,促使那些劳动者更好地生存,而降低那些寄生阶层的生存能力。事实上,奥尔森就曾指出,“当我们从什么是对繁荣最有利的因素转到什么是对繁荣最不利的因素时,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者互为有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低谷”。[11]正因如此,尽管我们可以基于理性选择理论或基于博弈分析来为实在法及现实分配状况提供解释,却不能把这些结果解释为合理的,更不能以此来构设社会分配制度;相反,应该深入到供求关系或博弈均衡背后探究社会结构和社会力量,剖析社会结构和社会力量的变化对博弈均衡的影响,并以此来促进社会制度的变迁。
当然,流行的观点也往往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一信条与存在主义哲学联系起来,但实际上,这是对存在主义的严重误解。一般地,存在主义区分了两种存在: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其中,前者仅仅是自然存在的,而如何存在并不是人的选择,如生老病死就是如此;后者则是渗入了主体的思考和选择,寻找一个更为合理或有价值的方式,这种自为存在才是人类社会的真正生存,如人生的自我实现。存在主义认为,包括人的存在在内的所有的存在都是偶然的,是偶然发生的事物,这种偶然性是指物质世界的存在是没有理由的,也不是根据某种绝对的观念、思想或精神演绎出来而预先具有一定意义的。正因为所有的存在都是偶然的,从而也就是不确定的,进而也就是荒诞的;因此,人就应该通过自己的选择去决定自己的本质,通过行动去争得自己的生命意义,创造自己的社会价值。[12]也即,存在主义强调的不是自然的存在,而是人类的精神和意识的存在,后者需要经过人的思考和选择。这对人类社会也是如此:人类社会不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是人类根据自身臆想的创设。正因如此,社会制度及其相应的社会经济现象都是源于人类的有意识选择,而这种自我意识或意向性则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重要特点。马克思写道:“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13]正因为合理性本身就体现了人类的价值判断,人类也努力按照其意向性来创设社会;因此,真正的存在主义就强调,自在存在大多并不是合理的,甚至都不是合理的。也正是由于自在存在的不合理性,才有了经济研究以及经济政策的意义。
总之,从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来看,熊猫性人物的价值远比蟑螂性人物为大;因此,我们就应该且必须对“蟑螂性生存”所依赖的社会环境进行改造,从而将“蟑螂性生存”转化成“熊猫性生存”。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正是人类社会走向进步的基本轨迹和具体体现,这里可以举最近美国对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性变革为例加以说明。美国自1952年以来的专利法规定,一旦发生专利受到侵犯的事情,除了美国政府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而且可以分享处罚金额;这样,经过多年演化后在诉讼方面出现了一个被外界称为专利蟑螂(patent trolls)的现象:几个人尤其是几个律师组成一个小公司,既并不从事生产也不从事研发,而是重点收集专利(取得专利的许可授权或直接购买专利),得到这些专利之后再去法庭起诉他人并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这使专利从一个鼓励创新研发的工具逐步变成一个逼迫他人就范以获取私利的手段,从而导致很多人不愿创新和研发,甚至退出市场,以至好的产品无法进入市场。为此,历时6年的努力美国终于在2011年9月16日正式通过了专利法改革,作了如下新规定:1.针对专利权的公示周知精神,专利人只要在产品的说明书或者其它地方注名网站的地址,让别人可以查得到,就可以达到所谓公示周知的效果;2.如果权利人在产品专利过期后仍不把标示撤掉,不再是任何人而只有政府可以告专利人,当事人可以检举并由政府出面去告专利人,当事人不再有资格分享处罚金额。这样,无论是专利蟑螂还是其他想从中图利的人,从此再也没有办法走法律漏洞并从中谋利。[14]
六、结语
人类社会不存在像自然界那样的纯粹自然力量,相反,现实世界中一切社会经济现象都是特定社会制度的产物。因此,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市场收入视为挣得(earned)收入,是源于劳动贡献的自然报酬;但事实并非如此,现代社会的任何收入都具有社会性,都是特定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的结果。一般地,如果社会制度是完善的、市场机制是成熟的,那么,所实现的收入分配也将是相对正当、合理;相反,如果社会制度是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是不成熟的,那么,就会引起社会大众为争夺其权利而在市场之外进行斗争,而那些善于利用这种不公正规则的人往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就存在着一个“蟑螂性生存法则”:那些具有攫取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强大能力的人往往更容易生存,而且,市场机制越不成熟、社会制度越不完善、分配规则越不公正,蟑螂性人物就越容易生存。相应地,人类社会就不应该简单地基于自然选择学说而将现实市场下的收入分配合理化,更不能简单地把自由竞争的纯粹市场制度视为永恒普存的;相反,应该根据应得原则来构造分配模式,并构建能够将社会成员的努力协调起来的组织和规则,从而满足社会正义不断提升的要求。
显然,“蟑螂性生存法则”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对传统伦理自然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进行反思。一般地,自然选择机制往往有助于提高物种与环境之间的适应力,从物种的生存和发展这个角度上讲,“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是符合自然界发展需要的。但是,人类社会关注的并不仅仅是物种数量或质量的提高,而是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这种自然选择机制就无法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合理性价值诉求。因此,自然存在的东西并非就一定是合理的,人类社会一般不会也不愿对自为存在听之任之,而往往会且应该采取积极行动使社会存在转化为符合人类需要的那种自为存在。在这里,我们就要对优胜和优秀进行区分和界定。事实上,经过自然或市场竞争而存活下来的事物尽管可以被称为优胜的,但却并不一定是优秀的,两者的差异在于竞争的规则是否合理。麦金太尔就指出,“优秀和胜利之间关系的一个方面是关键性的:在特殊情形下,用来判断优秀的各种标准与用于决定谁获得了胜利的标准是不同的。在最公平的条件下,较优秀的竞赛者一般将是胜利者”,相反,“某种不正义和不公平,不仅会妨碍人们做出真实的评价性判断;而且也可能会给偶然情形下较不优秀者击败较优秀者提供一种手段。”[15]这种认识在荷马时代就已经普及了,不幸的是,现代社会在伦理自然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误导下却混同了优胜和优秀,抹杀了两者所需要的条件差异。
一般地,一个事物之所以能够存在或生存,必然有有利于其存在或生存的现实条件;但当这些条件改变时,目前存在或生存的那些事物往往可能失去其继续存在或生存的能力。同时,一个存在的事物是否合理,本身是一个人类社会特有的价值判断,合理性主要与社会正义等联系在一起,只有于特定时期人们对社会正义之认知相符的存在,人们才认为是合理的,并通过改变或创造相应的条件来促使这种存在的出现或维持这种存在的存在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的物竞天择和自然选择仅仅决定了纯粹的自在存在之演化轨迹,却不能保障这种自在存在一定符合人类社会的要求,从而也就不能成为确定人类社会进步与否的合适标准。森就写道:“适应性对于一个物种的生存和繁殖来说是充分的理由……但是为什么它本身必须成为进步的标准呢?生存优势往往源于不同类型的特征,这里并不存在特殊的理由以保证这些特征能使生命体更为舒适,更为富裕或更为美好”。[16]因此,我们在作进步与否的评价时,就必须依据一定的合理标准而不能全部留给自然选择,否则就会犯自然主义的谬误:试图用一个具有自然属性的事物或过程来解释具有规范意义的价值判断;相反,合理性本身就是基于特定价值观的规范判断,这种规范体现了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目的,体现了人们对未来社会的追求。
当然,这里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寻找为大家所认同的合理价值基础呢?事实上,在现代“开放社会”中,所有“他律的”、被给定的具有权威性的伦理都遭到了质疑,伦理价值成为主观性的东西,每个人根据自身偏好选择自认为对的或对自身有利的行为规范。于是,个体主义理性开始兴起,每个人都转而相信自身的“理性”,以致“理性计算”也成了经济学理论构建的唯一基石和维度。正是基于这种主观价值论,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价值或效用都是无法进行比较的,如满意的性经历所提供的效用与吃一块花生黄油三明治、喝一口巧克力牛奶露、看一出莎士比亚戏剧所获得效用之间就没有什么差异。[17]相应地,人类社会也就无法达成“客观的”或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正义观点,伦理价值问题的最终道德判断者只能是个人良知。问题是,不同物品给人们带来的效用果真没有差异吗?很明显,满意的性经历所提供的效用与吃一块花生黄油三明治、喝一口巧克力牛奶露、看一出莎士比亚戏剧所获得效用具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主要体现了生理性满足,而看一出莎士比亚戏剧获得的是社会性满足,它使得人的社会性得到提高、充盈和圆满;同时,它们所带来的社会效用也是根本不同的:看一出莎士比亚戏剧因为有助于个体社会性的提高而促进社会分工与合作的展开和深化,从而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显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看,看一出莎士比亚戏剧更有意义,更具包容性,更容易形成共识,从而也就为价值判断提供了合理性基础。
齐佩利乌斯指出,“在正义问题上只有当人们能够克服个人的主观性,通过各种观点的自由交锋得以达成普遍的,或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合意的时候,一种对许多人有效的正义社会秩序才能够实现。事实上,在价值判断方面形成合意也是有可能的。”[18]在很大程度上,这就取决于社会大众的良知,取决于社会大众的社会理性程度;而且,人毕竟具有亲社会性,从而能够通过移情和通感关注他人的诉求。例如,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有益需求理论就发现,个体在抛弃纯个人主义社会观所作的“公共评价”往往不同于私人评价。例如,某个人可能因为卷烟在其私人效用函数中很重要而对降低烟税感兴趣,而在他的社会判断中却认为卷烟消费应当下降。为此,布罗姆利写道:“许多经济学家相信妓女与教师这两个行当在经济和社会意义上没有任何差异。经济学怎么会把这样的问题上保持沉默视为‘科学’严谨的本质呢?答案可以从逻辑实证主义的错误前提以及它的信徒的观点中找到——他们相信,只要有足够的努力,客观真理就会通过利己的个人主义模型显示出来。”[19]正因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类个体等同于经济人,更不能将经济人行为合理化,因为个人效益和社会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和紧张。相应地,我们有必要再次审视森提出的自我的合理审查问题:合理审查“不仅应用于对个人目的和目标的估价,而且也有必要审查和检视他的其他价值和先决条件,而这些并不能直接包括在一个人的目标之内。基于某些社会习俗的理由,或者义务论的逻辑,我们可以决定对自己的行为施以特定的行为约束。比如,个人可能无怨无悔地放弃自己追求的目标,因为它可能有碍于其他人追求他们的目标”。[20]
[1] 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9页。
[2] 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2页。
[3] R.W.米勒:《分析马克思:道德、权力和历史》,张伟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53页。
[4] “大陆87.5万千万富豪 增6.1% 其中1900位10亿富豪、140位百亿富豪 集中京粤沪”,http://gb.chinatimes.com/gate/gb/news.chinatimes.com/wantdaily/0,5253,11052101x112010040200476,00.html。
[5] 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6] 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77页。
[7] 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6页。
[8] 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2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1版,第126页。
[10] 刘梦溪:“总序”,载《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1] 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12] 为此,萨特提出了人类社会的“存在先于本质”说:本质先于存在只适用于物,而不适用于人;相反,人的存在先于他的本质,因为他必须先存在然后才创造他自己(参见让-保罗.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周煦良、汤永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版,第96页。
[14] “杜绝专利蟑螂 美国专利法大变革”,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346607#ixzz1a9GeppeB。
[15] 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1页。
[16] 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7页。
[17] Mckenzie & Tullock, 1975, The New World of Economics, Richard D. Irwin Inc, p.50.
[18] 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19] 布罗姆利:《充分理由:能动的实用主义和经济制度的含义》,简练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20] 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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