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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的立法不如不立法

发布时间:2013-2-1 21:11:50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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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本质是契约经济,法治的地位因此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并不是凡事用法律条款加以界定都是经济有效的,也不是应该用法律条款加以界定的事情就总能得到恰当的界定。什么事情应该用法律条款加以界定,什么事情不应该用法律条款加以界定,需要用法律条款加以界定的事情是否得到了恰当的界定,这些都是法治的极其重要的问题。

好的立法首先是一个实证的科学问题,而不是一个规范的价值判断问题。要不要立法、该立的法律怎样立才恰当,不能从理想愿望出发,而要从立法的实际效果来看。仅有好的愿望是不解决问题的,更何况,常常是好心办坏事。法治有成本,即使一个法律规定会带来符合我们价值取向的社会结果,也未必要做这样的立法,更不意味着这样的立法就是好的立法。

在这个意义上,《最低工资法》就不是好的立法。工资是由供求决定的。最低工资法没有增加劳动需求,反而减少了劳动需求,所以不可能真正提高工资水平。恰恰相反,它降低经济的就业量,降低经济的产出水平。1990年,美国宾州议会通过36号法案。该法案要求公司对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保护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是多么的冠冕堂皇、崇高而理想。似乎无可厚非,可是实际后果怎样呢?研究表明,该项法案的颁布不仅致使大批公司退出宾州,还导致在该州注册的上市公司的股价平均下降了4%。不但没有真正对利益相关者提供保护,反而影响了地区就业和政府税收。36号法案最终被人们称为臭名昭著的36号法案。类似这样不但没能到达立法者所宣称的立法效果,反而走向事与愿违的立法比比皆是。

法律实施不仅要求当事双方清楚事实,还要第三方(法官)清楚事实。不能被第三方证实的立法也不不是好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不是一个好的立法。家庭成员当然“应该关心老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与老人分居的,当然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但是什么程度是关心、经常,什么程度是不关心、非经常,这个没有客观标准,法律要怎样认定呢?关心到什么程度、经常到什么程度,法官如何知道?古人尚且知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可是人大的大人们似乎不懂。关心老人的事情,应让道德去做,无需用法律约束。如果法律都能替代道德,那么我们无需道德。

法律虽然是强制实施的制度安排,但由于执行法律有成本,如果法律条款的执行成本太高,那么这样的法律条款就只会流于形式。比如我们立法规定,用工不能歧视妇女。这样的立法同样不是好的立法。不是说它规定的内容不符合我们的价值取向,而是说这样的法律条款执行成本高不可企,不可能得到执行。我招聘工人,不说我只招聘男性,但是面试的时候把女性应聘者淘汰掉。明明我歧视妇女了,但你永远也不能证明我歧视了妇女,这样的法律怎可以具有实施性?大量不具有实施性的法律的存在,只会让人们漠视法律的存在和权威,最终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如果法律执行成本过高,那么人们只会拿法律当个屁。

而且理论上,不是对于违法行为罚的越重越好。最直观的例子,不是把所有罪犯杀掉最好。道理简单不过,那样的话,是在鼓励犯了小错误的人继续犯大错误,杀了人的人杀更多的人。法律处罚过重,理性的个人不是想法设法规避这过重的处罚,就是扭曲行为造成新的危害。在我看来,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交规大幅提高处罚力度一定会带来不良后果的。

理论上,也不是法律越多越好,条款越细越好。美国法律制度“举世无双”吧,但美国的问题可能恰恰就出在立法过多过细上。对于发生在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弗里德曼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美联储货币政策错误,货币量应加不加,应减不减。张五常则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美国工会林立,福利主义大行其道,最低工资不低,重要的件工合约被判为非法,所有这些限制了劳动合约的选择。他的意思是,假如当时美国的劳动市场富有弹性,那么就算萧条发生,也不会那样大的。而就算美联储货币政策错误,也不会造成那样严重的后果。是的,“先进如美国,今天对土地产权的维护就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法律说一块地可以建什么说得一清二楚,但真的要兴建是另一回事。什么环保,什么马路、水电等的手续动不动要十年八载,尚在其次,只是邻居联手反对,可以利用的土地很可能变为废物。”是的,“任何行业律师愈多,其权利界定愈有问题。美国的土地使用律师是一个庞大行业。”

立法质量是重要问题。但是在中国,谁来立法则是更为根本的问题。

新交规不仅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新交规“闯黄灯罚6分”实施首日,司机们为避免闯黄灯急刹车导致追尾多发,而且由于担心闯黄灯,绿灯减速,通行速度降低也加剧了道路拥堵。要知道,改革开放前,中国交通信号只有红绿灯,没有黄灯。后来增加了黄灯,就是要在绿灯与红灯之间来一个缓冲,让来得及刹车的人选择刹车等待,来不及的人选择快速通过。新交规“闯黄灯罚6分”就等于变相取消了黄灯,重新回到了红绿灯时代。既然黄灯和红灯的性质一样,还要黄灯干什么?很难想象公安部不懂得其中的道理和立法的后果,或许考虑自己的权力和利益是错误立法的重要原因吧。所以,首先应该争议的,不是“闯黄灯罚分”对不对,而是公安部是否有做这样规定的权力。像公安部这样的执法机构一旦僭越立法权,必然会出台增加自己权力、却不公正甚至危害社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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