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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遗产税的条件真的具备了?

发布时间:2013-3-4 8:31:0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字体:

  3月2日,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委托,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担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举行中期成果发布会。研究称,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

  尽管《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但并没有明确何时开征。而从这个报告来看,由于具备基本条件似乎现在就可以考虑开征了。在笔者看来,虽然征收遗产税很有必要,但现在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并不具备,需要理性对待。开征遗产税还需要具备制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条件。如果操之过急,相关条件不具备就开征,不但达不到征收这一税种的目的,还有可能出现诸多负面影响,如富人集中向海外移民、遗产提前过户等。

  在制度方面,虽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为遗产税制的建立和实施作了一定铺垫,但由于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尚不健全,财产评估制度不够完善,遗产数量和价值很难确认,无法保证遗产在征收之前不被分割或转移等,所以,目前征收遗产税的制度条件和技术条件并不具备。

  如果开征遗产税,显然需要全国人大立法,但目前没有一点立法的动静。还需要税务机关与银行、住建等部门联网,个人所得税全国联网,但相关联网并不健全。如果像“房姐”龚爱爱这样的人,多套房产隐藏得很深,无法在制度上和技术上让其财产浮出水面,开征遗产税就失去了意义。

  尤其是要设计出预防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如果不能有效防止财富转移,开征遗产税只会起到“逼”着富人移民的坏作用。

  另外,开征遗产税要与宏观税负综合考量。北师大的报告称,若按遗产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2%计算,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超过10万亿元,此项即能收入2000亿元。如果是奔着增加税收的目的去的,恐怕公众难以接受,因为我国重复征税现象多,间接税过高,导致宏观税负让人产生“税痛”。

  换句话说,只有先改革税收结构、降低宏观税负,才能开征新的税种,否则,增加任何新的税种都不妥当。

  当然,遗产税在国外征收相对容易,在中国征收恐怕很难,原因也在于中外文化有差异,比如,中国父母比很多国家的父母更疼爱自己孩子,自然想给孩子遗产而不想缴纳遗产税。所以,需要在制度、技术、文化等方面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才适合征收遗产税,目前,还不便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