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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被骗判钱不返还

发布时间:2013-3-1 15:51:03 来源:羊城晚报 【字体:

  在京做石油化工生意的邹焰焰,自称中央某高官为其同学,可花钱让正厅级升副省级、副局级升正局级,以此骗得受害人王某600万元。北京二中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邹焰焰有期徒刑15年,并认定被害人被骗钱财不应返还。被查封的涉案资产,将变卖后依法处理。(《新京报》2月28日)

  官位含金量高,就有人垂涎想方设法谋取,而官场的腐败让买官成为可能,就有人想着买官,也就有骗子混迹其中。近年买官受骗的事情不绝于耳:湖南省醴陵市农机局原党委书记叶长华,花8万元买官被骗;徐州市原市长陈耀南花132万元买官,同样受骗。看来,买官受骗,前有先行人,后面恐怕不乏上当者。

  但是,因买官受骗,抓获骗子后,买官者的受骗钱不返还的事,却少见。这一回,买官者可谓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买官不成钱也收不回来了。按理说,买官者虽有过错,但这钱毕竟是他自己的,他们也算受害者,怎么能不归还其受骗的钱呢?

  然而,法院的判处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王某从他人手中拿到600万元钱给骗子邹焰焰,目的是为他的两个朋友买官,而买官这种行为违背国家廉政和组织人事制度,违犯法律又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这种买官达成的“交易”自然是无效合同,同时也因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骗子所骗取的600万元钱也不能直接归还买官者,而是应当没收予国库。

  同理,对于花钱请官员“摆平事情”,一旦上当受骗,所花的钱也别想归还了。因为,所谓请官员“摆平事情”之类行为,也往往是违背法律和损害社会公理的,钱被骗了,即便追缴回来,也要由国家没收。正如当年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案发前,花120万元“摆平中纪委”被骗,这钱即使被追缴回来,也不可能归还给王怀忠。

  买官者买官的钱不予归还,可谓轰然而鸣的警钟,它提醒买官者和找官员“摆平事情”的人,风险更大了,成本更高了,万一遇到骗子就真会人财两空。因为法院明确认定,通过买官之类歪门邪道花去的钱不能作为受骗者的钱财直接返还,指望通过买官方式获得升迁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摆平事情,一旦上当受骗,就不能指望司法机关帮助挽回损失了。

  当然,仅有买官受骗钱不归还,还不足以让买官者完全警醒。实际上,对买官者还应当追究行贿未遂的行政、纪律甚至刑事责任。像本案中托王某买官的两位官员没有受到相应追究,他们也许不在乎金钱的损失,一有机会或卷土重来,而其他有钱的官员也许愿意冒点金钱损失来求得更高官位,如此,买官风气也难以遏制!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