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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政府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2-28 8:49:36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字体:

  每当天灾到来,百姓都苦不堪言,但灾害毕竟是短暂的,灾害之后的财产损失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或救助、生产生活的信心能否重建,才是影响他们命运的关键。面对灾害,政府应该做些什么呢?

  中国是世界上公认的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大灾之后,政府总习惯用“救济”“补助”等词汇,浅层次小范围地进行补偿,很少能有助于当地居民和企业重新树立生产生活的信心。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是自然灾害,社会保险应该有理赔部分,政府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不论是哪种形式,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

  虽然洪灾在我国有如此高的风险程度,可是作为转嫁风险、损失补偿重要手段的洪水保险,在我国却并未普及。在中国,面对洪灾风险时,保险总显得力不从心。

  比如,1998年我国长江特大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0亿美元,而保险赔付仅为3.012亿美元,占总损失的1%。

  在这方面,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约束保险行业规范,从国家的层面进行引导和推广。

  竹立家还表示,由政府决策造成的损失,政府必须赔偿,这没什么好说的。即便自然灾害,政府也应该管,不然要政府干什么?

  以大连普兰店市城子坦镇洪灾为例,从当时状态来看,大连市范围内普降暴雨,确实有不可抗拒的原因。但洪灾发生当天的开闸放水行为却是为保护更大的公共利益而损失的普兰店市的局部利益。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开闸放水毕竟是政府的主动行为,政府是不是有补偿或赔偿的责任呢,这个道理显而易见。

  当然,在现行的法律层面,国家对于因洪灾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或补偿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不等于政府没有责任和义务。

  “即便是这方面的规定很模糊,但不论是从道德方面,还是从法理上,政府都应该承担责任。这方面的法律条文非常模糊,那么政府部门在解释法律条文的时候,必须是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从受损者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政府部门的利益出发。” 竹立家说。开闸泄洪造成的损失不仅由洪水本身造成,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公共利益所做的牺牲。为此,政府应该对受灾地区的居民和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义不容辞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