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保障民营企业权益
以大连普兰店市城子坦镇洪灾为例,洪灾中,城子坦镇8家民营企业受灾,损失超过3000多万元。洪灾之后,8家企业所在地,政府已经规划实施居民整体搬迁,而这8家企业却不在规划之内。这8家在洪灾中损失惨重,灾后未获补偿和救助,整体搬迁时又被政府抛弃,民营企业如何承受灾后之“灾”?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均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开闸放水造成的损失,民营企业同样应该得到补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物权法》,对民营企业财产也是有保护的,应该平等对待。”
十八大提出了要保证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三个平等”理论,这是在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基础上的一次飞跃。
保育钧表示,在现实中,对不同所有制主体的保护离“同等保护”还有差距。由于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私人财产权保护立法滞后等问题,阻碍了依法对不同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
比如,《防洪法》规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而在实施中,居民的补偿和救助有民政部门负责,民营企业谁来管却没有明确说法。
改革开放30多年了,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营企业,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出台多个文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也为地方纳税、就业等做出了贡献。
大连普兰店市城子坦镇洪灾中损失最严重的民营企业是辽宁省大连茂丰制衣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是大连市安置帮扶基地、残疾人就业基地。解决就业1300多人,年产值3.6亿元,年缴税1000万元。在受灾之前,该公司还每年向社会献爱心为慈善事业捐款,在洪水到来之际,这家公司还组织公司200多员工,自费租来冲锋舟对附近的居民进行救援。如今企业受灾了,作为政府部门,从情感上是否也该伸出援助之手?
普兰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曾多次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政府给予受灾企业合理补偿,但得到的结果却是整体搬迁该地居民,将这8家严重受灾企业搬迁和救助被置之度外。
据了解,经济和信息化局也曾试图通过其他渠道援助受灾企业,比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亦因不符合规定而无法实现。
这些原本发展很好、贡献很大的民营企业,如果因一场洪灾就此倒闭,不只是企业的不幸,也是当地政府和当地百姓的悲哀,更是中国经济发展要素的重大损失。
保育均认为,政府开闸放水,是泄洪,损害了民营企业的权益,政府应该有所为,应主动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帮助,才能体现十八大提出的“平等”和“扶持”的原则。
标签:政府应保障民营企业权益 政府
上一篇:“市场化改革”能持否
下一篇:自然灾害损失政府应承担责任
·自然灾害损失政府应承担责任2013.02.28
·政府应保障民营企业权益2013.02.28
·“市场化改革”能持否2013.02.28
·一些地方政府“钱袋子”漏在哪里2013.02.28
·邓海建企业不能在污染悬案前作壁上观2013.02.28
·中国或应接受更低经济增速201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