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第六代财富网 >> 财经 >> 经济时评 >> 浏览文章

市场经济下应慎用“倒卖”罪名

发布时间:2013-1-23 15:50:52 来源:信息时报 【字体:

  连日来,广东佛山一对新婚夫妇帮民工买车票被刑拘事件,在舆论界与法学界被讨论得火热。警方日前表示,对于坊间的声音会进行考虑研究,并向上级法制部门反映。

  警方错了吗?小夫妻被以“倒卖火车票”刑拘冤枉吗?有人为了平息舆论,拿出了“法与情两难全”的挡箭牌,意思似乎是说,警方执法正确,小夫妻也值得同情,但法律如此,无可奈何。然在笔者看来,问题不在于此,而是法律条文的固化和警方的机械执法。

  表面看,警方做法确有法律依据。依据有三:一是《刑法》第227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三是国家四部委2006年制定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从具体情况看,在认定行为性质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后两个文件。

  不过,稍有发展眼光的人都会发现,最高法院和四部委的文件已经过时,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严重不符,却并没有及时地修改或补充,属于法条固化。

  一方面,火车票发售已全面实名制,这意味着每张车票都是“有主”的。预订车票是旅客本人的意思表示,任何其他人的帮忙都是法律上的“代购”行为,实名制已让“倒卖车票”失去法理基础。因此代购人收取的费用是“代理服务费”,不再是四部委所说的“非法加价”或“变相加价”。

  另一方面,退一万步讲,即使小夫妻的行为勉强可认定为“倒卖车票”,那最高法院14年前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否也太“古董”了?在我国,定罪量刑最主要是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发展,14年前的“票面数额五千元”和“非法获利数额二千元”与今天的五千元、两千元不可同日而语。依据如此固化的标准定罪,合理否?

  固化的法条恰恰遇上了警方的机械执法。他们既不管现行法律解释是否符合实际,也不管小夫妻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加价”,只要看到票面额外有收费,就果断扣上“倒卖车票”的帽子。然后提醒人们,代售点收5元代理费合法。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立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都应当慎用“倒卖”罪名。“倒卖”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概念,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和要求严重不符。若遇不得不使用时,务请事先仔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