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第六代财富网 >> 财经 >> 经济时评 >> 浏览文章

公安机关经营“涉黑资产”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2013-1-19 6:41:33 来源:不详 【字体:

圆桌

嘉宾: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刑事诉讼法法学教授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专家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专家

主持人:

本报记者 李慧敏

王立军锦州最后一起“涉黑案”暴露出的警方介入犯罪嫌疑人资产经营的事件并不罕见。在一些“涉黑”案件中,经常出现在法院未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终审判决前,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介入经营甚至处置、变卖犯罪嫌疑人资产的情况。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引起了极大争议。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三位法学专家。

《中国经营报》:现行法律对涉黑财产以及企业资产是如何界定的?

洪道德:现行法律对“涉黑”财产的界定与其他犯罪的财产界定都是一样的,必须有证据证明他是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而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是否系违法所得,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来进行认定。

《中国经营报》:“涉黑”案件中的涉案财产和企业资产,依据法律该如何处置?处置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洪道德:《刑诉法》对处置程序有明确规定,只能是人民法院来判决和认定。如果有明确被害人的,扣押在案的资产又不需要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返还被害人。除此之外,必须等到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对扣押在案的财产作出明确处分的规定,比如什么财产返还被害人,什么财产没收上交国库,哪些财产退换原持有人。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财产扣押在谁的手里,谁就按照法院的判决来负责执行。这一点没有任何歧义,法理上也不存在任何可质疑的地方。

《中国经营报》:实践操作中,在法院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涉案人员是否还具有企业经营的权利?

何兵:企业法人代表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变,仍然可以自己进行企业经营。比如黄光裕,判刑并不妨碍他控制和经营企业。如果不能自己经营,可通过董事会改选法定代表人或者自己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李曙光:我个人的看法,刑事案件当中,如果财产的主人涉案的话,不应该影响他财产的所有权,除非这些财产本身是有问题的。财产在审理期间应该不影响正常经营,经营所得应该还是由原来财产的所有人和产权主体所有。

洪道德:如果在判决之前涉及企业经营问题,经营权还在犯罪嫌疑人。企业根据自己的运作机制,股东可以重新确定法定代表人,重新改选董事会,由企业内部自行选择法定代表人,要按照企业的运作规律走。

《中国经营报》:法律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资产是否有“代管”或者“托管”之说?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比如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力去代管、经营乃至划拨相关资产?

何兵:这个问题不复杂,也不存在疑问。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权力去接管、代管甚至经营犯罪嫌疑人的资产,要么就是保全财产,要么就是冻结股权。首先,政府机构不是经营单位;其次,如果经营亏损,谁来负责赔偿?

洪道德:法律上不存在“托管”“代管”等概念,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就是扣押、冻结或查封,但没有权力去经营或者划拨相关资产。

如果认为企业生产的一切利润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都应当予以查封扣押的话,公安机关的权力也仅仅是查封、冻结企业的账号,所谓冻结就是只进不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可以就地冻结不可以划拨,也没有权力动用。

李曙光:即便是主体全部都有问题,确认有罪的话,没收、扣押的财产也应该是由国家的一个专门部门,比如国库,应该进入到一个独立的、能够保证资产的完整性的部门,而不应该由查案的部门去经营或者处置或获得所得。

《中国经营报》:如果出现公安机关经营犯罪嫌疑人资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权利人是否有权申请赔偿?

何兵:如果侦查机关经营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此种行为涉嫌侵犯企业经营权。

权利人有权申请赔偿。这种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国家财政出钱。具体到地方,如果地方公安机关出现这种问题,则由当地财政赔偿。

标签:公安 公安机关 机关 经营 资产 于法无据

上一篇:赵大玮中国门店模式存四大不足
下一篇:段雨涵钓鱼岛军事天平向谁倾斜

相关阅读:

·01.20周末利好消息揭秘-12013.01.21
·01.20周末利好消息揭秘-22013.01.21
·01.20周末利好消息揭秘-42013.01.21
·01.20周末利好消息揭秘-32013.01.21
·01.20周末私募内部绝密传闻独家爆料2013.01.21
·01月21日宁波敢死队异动股点评201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