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的步子能否更大些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15日在财政部调研时表示,有两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要认真研究。一项是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逐步建立起覆盖住房交易、保有等环节的房地产税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另一项是完善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增强财政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无须讳言,当前房地产税收制度和收入分配税收制度的确是财税改革中的焦点话题。一方面房价过高,市场预期莫测,成交率并不高,有效需求尚难释放出来,不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收入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两极分化问题堪忧,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长治久安。这些都与财税制度改革跟进较慢不无关系。因而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推进财税改革是大有作为的。
在房地产领域里,各种税费名目繁多,尤其是土地出让金催生了“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产生了依赖性,也使地价推高了房价,再加上一些其它的税费过多过滥,最终也转嫁到住房消费者身上,就更使得房价居高难下了,因而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势在必行。如果仅仅是在房产保有环节上增加新的税种,而不整合房地产领域里的各种税费,势必造成重复征税,房价不仅降不下来,还有可能进一步被推高。因此,笔者认为,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是有弃有扬、有破有立,在全面整合房地产领域税费的前提下,再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才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民生改善。
在调节收入分配上,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显然不能适应遏制两极分化的需要。现行的税制下,我国税收收入有70%是通过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取得的,只有30%来源于所得税这一直接税税种。这其中又是企业所得税占比较大,个人所得税占比较小,而个人所得税中有50%以上又来自于收入并不算高的工薪族。调节收入财富分配主要靠不易转嫁到广大消费者的直接税,而非间接税。因此,在税制改革中,必须建立起能够降低间接税比重,增加直接税份额,将直接税征管重点对准高收入者的税收制度。
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和范围的扩大,营业税将逐步取消,增值税也设立了两个低档税率,消费税改革也有将已成为居民日常消费品的项目剔除的取向;随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决策层正在研究如何改革现行的分类征收个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还在沪渝试点开征房产税并有可能扩大试点范围、乃至全面开征,而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也纳入了税制改革的研究范畴。这说明在税制改革上,决策层已经在向弱化间接税、强化直接税的方向努力。期待改革的力度再大一些、步子再快一些,使之在调节收入财富差距和改善民生中发挥更好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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