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应跟上审计的脚步
16日,审计署发布2013年第1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告指出,截至2012年10月底,本次审计查出的50个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制度问题金额102.81亿元,已整改76.21亿元。报告显示,中央部门问题资金两成未整改到位。(1月17日《京华时报》)
审计年年有,问题依旧在。旧问题还没整改到位,同样的问题又接连发生,让人有“补丁上面添新洞”的感觉。从前些年掀起的“审计风暴”中的兴奋,到时下对于审计结果的冷眼相看,与其说是公众对审计结果已经产生了“审美疲劳”,不如说是对审计效果的些许失望。“发现——整改——发现——再整改”成了这些年审计工作中的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屡审屡犯”不仅让审计的作用大大下降,更损害了公共部门的社会形象。
制造问题本身就已属违规,再整而不改则是错上加错。虽然《审计法》赋予了审计部门问责的权力,不过从现实的角度讲,囿于体系的原因,刚性的“问责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以至于审计部门手中的大棒最后成了摆设,无法产生强大的威慑力。问责上的失之过软,失之过偏,形成了事实上的保护与纵容。
造成这个的原因,跟审计体系有很大关系。在时下行政架构下,审计的监督作用相当有限,虽然能够发现问题,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在后续的跟进上缺乏有力的措施保障。这就需要积极推动改革,以改革的方式解决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问题,建立更加紧密和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审计工作特别是后续整改以强力支撑,用刚性的责任倒查促进审计作用真正得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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