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短期内难治理
由于制度性的障碍,“灰色收入”无论高低都很难从速切实治理。导致“灰色收入”难治具体的制度逻辑有两个:一是高位的权力,对应的是“灰色收入”中的腐败行为;二是低位的税收制度,对应的是“灰色收入”中的灰色经济。
“灰色收入”本身并不是一个整体的、性质完全一致的概念。相反,“灰色收入”是一个差异化的、结构异质的概念。“灰色收入”大多集中在所谓的“高收入”人群手中,而“高收入”人群则主要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早已经被民众在心里判定为有罪的腐败者,另一部分则被民众认为是偷逃漏税甚至骗税的为富不仁者。因此,产生“灰色收入”的两个主要原因及对应的制度逻辑,分别是权力腐败和税制缺陷。
关于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制度设计,以及目前面临的困境,无需笔者多费笔墨。而治理“灰色收入”中的腐败行为,最有效的制度设计就是近几年引起广泛关注的财产申报制度。但是,由于上述权力监督制度的原因,这一治本之策一直面临难产的困局,民众多有诟病。也正因民众的心理期待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导致了我们过于关注“灰色收入”与腐败行为的关系,从而严重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这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税收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大量的灰色经济及“灰色收入”。“灰色收入”的背后必定是灰色经济,也叫地下经济或者影子经济。而在现实中,地下经济基本上既不受国家监管也不纳税,且是故意偷逃税,不是避税。在剥离了腐败行为导致的“灰色收入”之后,“灰色收入”的另一个主要来源正是偷逃税行为导致的无法统计的未纳税收入。而现有的税收制度又是如何导致大量偷逃税行为的呢?一是税种过多,二是税率过高。前者导致多次重复纳税,且不区分穷人和富人;后者导致个人绝对税负过重,征税成本剧增,税收流失严重。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这里指非权力腐败者)来说,多次重复纳税和畸高的累进税率难以忍受。比如所得税,个人收入超过一定数额之后,税率阶梯累进,最高达到45%,再加上税率可达25%的企业所得税,对高收入人群来讲,这等于一半的劳动都给政府打工了。他们的选择是,要么撂挑子不干了,要么疯狂偷逃税。这最终导致了大量地下经济的产生,税基相对萎缩,税收流失。又因此,我们的税收制度不断增加税种以扩大税基,增加税率以扩大税源,最终形成了恶性循环。而且,当前正在热议的新税制改革,其内核依然是过去的逻辑结构,没有打破这个循环。新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税制,减轻税负,提高效率,增进公平。但是,我们详细分析一下公布出来的新税方案,就会遗憾地发现,其目标与手段之间具有不可避免的矛盾。比如为了促进效率而增加新税种,还是为增收而增设,并非为了提供法定、新增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征税。而为了促进公平所进行的所得税税制改革,其本质还是累进税率。
那么有没有适合中国,且真正能起作用的税制改革呢?有。那就是单一税(flat tax)。中国香港在1947年即开始实行准单一税制度,设置了15%和17%两种税率,税基不同,市民可自选。单一税的好处非常明显:税种单一,税率固定且非常低,一般在15%左右,而且有越来越低的趋势。对政府来讲,最重要的是,单一税在促进税制公平和征收效率的同时,更能快速增加财政收入,满足政府的财政饥渴感。因为税基扩大了,偷逃税的少了。固定缴纳10%左右的税和累进到45%的税之间的差别太大了,导致纳税人偷逃税的意愿和决心有本质不同。应该讲,单一税才是中国税制改革的最可能和可行的方向。
显而易见,“灰色收入”问题有其深层的制度原因和逻辑,权力和税制两种制度决定了“灰色收入”问题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更令人遗憾的是,原本正在进行的新税制改革可以为治理“灰色收入”提供一次千载难逢的契机和一组有效的工具,但我们还不得不再等若干年,等待单一税改革的启动。
标签:“灰色收入”短期内难治理 灰色收入 单一税 税制缺陷 高收入 短期
上一篇:是什么在阻碍收入分配公平
下一篇:许斌城镇化的历史与现实
·美国财政悬崖逼近 两党将展开最后谈判2013.01.11
·财政悬崖后果详解增税减支难以避免2013.01.11
·美国财政悬崖将至 道指低开0.27%2013.01.11
·2012年欧佩克石油收入逾万亿元美元2013.01.11
·美国民主共和两党关于税收分歧细节详解2013.01.11
·长阴首现 行情尚未结束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