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应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
继欧盟、韩国和美国之后,我国也加入液晶面板反垄断行列。发改委1月4日对三星、LG等6家境外大型液晶面板企业的价格垄断开出罚单,处罚金额合计达3.53亿元,其中1.72亿元退还给国内彩电企业。据披露,2001-2006年期间,这6家企业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进行“串谋”。该案是发改委开出的首张境外企业价格垄断罚单,也是迄今为止金额最高的处罚。与此同时,譬如处罚金额过低、调查期限长等也引起了热议。客观讲,的确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也是合理的。在当前的世情、国情下,该案的反垄断执法总体上讲是比较稳妥的,我国在对抗国际卡特尔的执法中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该案也应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我国反垄断任重而道远。
近期,1.72亿元退还给国内彩电企业的款项被协会截留事件仍在发酵、博弈中。诚然,彩电企业是直接受害方,获得补偿也是合理的,但应看到当初厂家成本上升在很大程度上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实际上,普通消费者才是最大受害者。在这场利益纷争中,消费者没有得到赔偿,甚至被忽视了。反观美国液晶面板反垄断案,2012年9月美国一家法院裁决台湾友达罚款5亿美元、两高管入狱三年,并且,友达此前已支付了数亿美元高额罚款来赔偿间接买家。对比发现,我国执法对消费者利益关注依然不够、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反垄断的意识仍淡薄。实际上,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很多领域,如电信、电力、银行、汽油、自来水等,依然是垄断行为高发区,就连我们身边积弊多年的“北京打出租车难”也与垄断有关。垄断行为很多时候就在你我身边,只不过普通民众很多时候作为间接消费者而已,反垄断应引起全民关注。
经济学认为,垄断是市场失灵的情形之一,导致社会福利损失,需要政府干预。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是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随后,各国都出台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因其重要性而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或“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各国立法虽都是为创造公正和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但保护与增进消费者权益是立法的共同选择。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结束了以往法律形式不完备的局面。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查处力度,对医药、造纸、水泥、原料奶、食用油等诸多领域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2011年底,发改委向饱受诟病的电信、联通涉嫌垄断发难,但最终“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两家企业免于处罚。以往垄断处罚基本都是针对“小案”,引起了社会“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质疑。
毋庸讳言,我国仍存在行政垄断规制不力、国有企业差别对待、执法体系分散等问题。目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分头执法的争论较多。尤其是,我国除了经济垄断外,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行政垄断”更突出、危害更大,与西方单一经济垄断为主的形式有重大区别。此外,垄断行为的界定与责任判罚、执法程序透明缺失以及消费者利益诉讼执行薄弱等问题也一直存在。
从各国反垄断实践、经济理论发展来看,垄断的判定标准已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反垄断不再是简单反垄断结构,而是更注重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兼容、形成有效竞争格局。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实体与程序并重,最终目的是保护和增进消费者利益。
当前,反垄断应保持自上而下的强大推力,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相关配套改革,建立起独立、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敢于并有能力“打老虎”。强化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协作,加快司法审查和公众参与等体系构建,提高公正性与透明度。此外,遵循“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原则,从市场机制与竞争出发严格执法,对所有经济成分一视同仁。最后,反垄断法实施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应鼓励并推动间接购买者、利益相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促进私人诉讼发现、矫正相关违法。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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