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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入!6只股绝杀性利空小道消息流出(5)

发布时间:2013-2-5 8:52:48 来源:网络 【字体:

  传,“欺诈门”事件升级 法学界呼吁质监总局调查庞大集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庞大集团(601258.SH)的经营因发布2012年业绩预亏7.5亿而备受业界质疑的同时,未消停的“欺诈门”事件也将进一步“升级”。

  被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不过,这一次“旧案翻新”的庞大集团维权事件,核心问题不再是“空白合同欺诈售车”,而是直指产品质量的“假冒伪劣”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日前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肖建华等十人已经组建了一个法学专家团,于昨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关于呼吁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庞大集团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联名建议书》(下称“联名建议书”),呼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成立专项调查组,对庞大集团“欺诈门”事件涉及的合同以及数千辆汽车进行质量普查、鉴定,以查清庞大集团销售的汽车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

  今年1月中旬以来,多家媒体报道称,庞大集团存在“诱骗”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变相销售无法上牌的“国Ⅱ”车等违规销售行为,并涉嫌大量兜售非法拼装的假冒伪劣产品。

  “问题的关键并非合同格式或者国Ⅱ车不能上牌,而是这些车的本身。”一位长期关注庞大集团维权事件的业内人士近日对本报记者表示,有不少数量的维权车主表示,他们从庞大购买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诸如后桥断裂、方向机损坏、车厢严重吃胎并多处开焊等质量缺陷,并且反复维修无效,有的车辆甚至在刚提车就出现严重故障,导致不能营运,最终因无法支付租赁费才导致被庞大收车的。

  该知情人士认为,这比不规范销售本身更可怕。

  根据记者拿到的一份编号为冀质司(2012)质鉴字第026号的《鉴定意见书》,来自河南滑县的车主范朝善从庞大集团购买的中国重汽豪泺牌自卸车,经鉴定后发现车辆货厢内部的尺寸明显大于相应《合格证》参数、车辆发动机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以及车辆不具备“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等问题,结论为:所鉴定的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而据另外部分车主反映,除了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中国重汽豪泺牌自卸车外,他们此前在庞大购买的这些车辆很多直到出事故需要走保险程序时才发现没有车架号,或者发动机号和保单上不一致等问题。

  事实上,对于车辆质量问题,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在较早前接受本报采访时亦曾表态称,庞大集团在接到客户的反映后就曾第一时间向相关生产厂家进行沟通,希望协助车主解决问题,但“车子不是我生产的,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的投诉,应该找厂家去”。

  不过,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组织的说明会上,有律师质疑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据效力,而且中国重汽集团已经声明,庞大所售豪泺自卸车确实产自重汽集团,但该厂生产的产品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均是“有名有姓”并非“假冒”产品。而江淮汽车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承认,部分投诉车主购买的车辆确实为江淮所生产,但车主反映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不符的情况则需要进一步与发动机生产厂家潍柴动力求证。

  等待鉴定结论

  对此,庞大集团董秘车少华表示,如果确实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庞大有责任出面协调,让厂家直接面对用户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他称,庞大正在积极协调相关的质量鉴定机构,对车主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权威的鉴定,但目前因为鉴定机构资质和时间问题,还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出明确结论。

  1月17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举行说明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刁建申称,就维权车主与庞大集团的纠纷,该协会已经做了四次调查,结论是不存在空白合同问题和质量问题。

  不过,李轩表示,庞庆华亦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而据投诉车主们反映,该协会从来没有对他们进行过所谓调查。“我们认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和庞大集团的公开回应不能消除公众疑虑,而查明所涉汽车的质量状况是解决庞大事件的关键和基础。”李轩认为,根据法学专家团的研判,庞大事件的核心问题有二:其一,事件所涉车辆是否确为国Ⅱ(欧Ⅱ)排放标准,如果确为国Ⅱ(欧Ⅱ)排放标准,双方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其二,事件所涉车辆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如果确为假冒伪劣产品,这些合同均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