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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股权纠纷案打开缺口 3离职骨干认罚618万

发布时间:2013-3-11 8:40:00 来源:证券日报 【字体:

富安娜相关负责人透露,违约金数额与持股数量成正比,三名达成调解的员工都是完全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的。

  近日,富安娜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的违约金纠纷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其也成为“大小限”套现的典型样本。

3月9日,富安娜发布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说明。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了诉讼。26人中,其中两名曾任公司高管,其余曾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了此案。公司在2013年1月10日收到法院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涉案人员的相关股权和证券资金账户已被冻结。

公告还表示,在法院的主持下,目前已有三名人员与公司达成调解,同意按《承诺函》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执行到位后将给公司带来达618万元的营业外收入。
  富安娜相关负责人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透露:“公司与三名人员是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的,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全部完全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总计618万元。违约金数额与持股权数量成正比。”

祸起原始股东离职

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包括26名被告在内的激励对象合计发行了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08年3月,富安娜申请IPO,为符合上市要求,富安娜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原有的激励对象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签署日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种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不过,在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公司上市满三年期间,激励对象中的26人先后提出了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富安娜公司认为,这26名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于2012年12月26日提起诉讼。

富安娜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表示:“公司是针对这26人每个人单独起诉,而不是集体起诉。由于26人持股数量不同,违约金与持股数量成正比,因此,分别向这26人索赔违约金90多万元至1000多万元不等,累计金额达8121.67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富安娜于2009年12月30日在中小板挂牌,换言之,2012年12月30日限售股解禁。由于富安娜在2012年12月26日发起诉讼,使得上述26名被告的股票被冻结,无法套现。

对于起诉时间的选择,富安娜相关负责人解释称:“首先,公司从上市之日起所有IPO前的股票锁定三年,在这三年期间,这些股票不可能套现。其次,《承诺函》中违约金的金额是以解禁后首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衡量依据的,在没有得到解禁首日的收盘价的时候,违约金金额无法确定,法院也无法判决。选择在解禁前夕起诉,是通过对股份的冻结而对违约金的执行起到一个保证作用。”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对《证券日报》表示:“从理论上来说,上述已与富安娜达成和解的三名人员,其被冻结的股份将解禁。尽管三名人员向富安娜支付了618万元的违约金,但是这三人的套现收益应该远大于这个数目。”不过,富安娜公司并未向《证券日报》透露《承诺函》中违约金的具体算法,以及上述三名人员股权解禁后可获得的理论收益。

《承诺函》法律效力之辩

在此次股权纠纷中,一些被告就富安娜的索赔提出异议,称《承诺函》是在富安娜胁迫下签署的,26人不论作为原职工或股东,富安娜的赔偿主张均不成立。更重要的是,该《承诺函》在富安娜上市招股书中并未披露,涉嫌违规。

对此,富安娜在公告中解释称:“《承诺函》的签订是为了稳定员工队伍、延续激励效果,是公司管理的需要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牵涉到第三方利益,也不影响其所持股份的股份性质变动或权益变动,对照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找到需要披露此事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是出于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在IPO发行的有关文件中没有披露有关承诺函的信息。”

另据《证券日报》了解,被告的26人中,富安娜前销售副总余松恩等7名骨干,均是跳槽到富安娜的竞争对手之一――水星家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