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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涉湖南移动天价上网案

发布时间:2013-3-11 8:43:00 来源:不详 【字体:

  一张捡来的SIM卡,让农民张艳胜与中国移动、中联重科两家大企业扯上官司。

  日前有媒体报道,张艳胜因捡到一张移动SIM卡,将其插在自己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免费上网”7个月,付出惨痛代价:除了被刑拘,其妻子还与该SIM卡实际所有者——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拟赔偿对方超过25万元,称呼“天价上网费”。

  3月10日,张艳胜的代理律师李俐俐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可能会于未来几天对案件作出决定。在她看来,这起案件的主要是由移动公司的消费陷阱造成,“按照25万余元的金额算,移动公司要负85至90%的责任,中联重科与张艳胜则分别涉及管理问题和侵权问题,责任均在10%以下。”

  根据媒体援引的警方《询问笔录》,2011年11月,张艳胜在山西省平遥县一建筑工地安装一台中联重科牌塔吊设备时,发现驾驶室的操作手柄下有一张手机卡。张艳胜随手就捡了起来带回家插在了电脑无线上网盒内。他看到电脑马上能上网了,就用它上网看电影、聊QQ,用了7个月。

  2012年6月底,中联重科方面来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麓谷派出所报案。据称,中联重科以融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一台塔机,配置了GPS远程控制系统,内置GPS系统的手机资费卡号码为15074987765,GPS手机卡正常使用资费为10元/月。但该公司在2012年6月发现,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该手机卡共产生数据流量费用20余万元,长沙移动已经从中联重科扣除了这笔费用。

  据李俐俐称,SIM卡实为中联重科的车辆定位卡,去年年中,警方最终在太原找到了这张卡,它存放在张艳胜的电脑上。

  2012年7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向张炳艳下达了《拘留通知书》。

  张炳艳在看了《拘留通知书》才得知丈夫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在警方给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中认为,张艳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中缘,现挂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其研究专业是民商法学。他了解案情后对记者说,张艳胜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随后,张艳胜被羁押在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至今,其妻子张炳艳则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愿意赔偿对方256685.77元,并于去年7月向中联重科转账了10万元。

  据法制周报报道,在丈夫被拘留4天后,因为“压力大”,张炳艳意外流产。

  “我们现在有两个诉求,一是撤销《还款协议》,因为这份协议,张炳艳当时是在重大误解和中联重科趁她老公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二是要求中联重科归还张艳胜9万多元钱,我们当时提出承担工信部规定的每月流量包月最高500元,所以在已经转去的10万元中,我们提出要退还9万多元。”李俐俐对记者说。

  所谓的工信部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具体为: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对此,长沙移动法务部人士向媒体给出的回复是:长沙移动和中联重科签订了托收协议,“托收就是他们用多少,我们就划多少,保障不停机。”

  但李俐俐认为,无论按照《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还是按照《合同法》,或者是电信部门的其他规定,移动公司都应该停机告诉他们(指中联重科),“虽然有个托收协议,但协议也不能违背合同及法律的规定啊。”

  不过李俐俐坦承,此事三方都有责任。如果按25万余元的金额算,移动要负85至90%的责任,因为这么大的数额,是它的消费陷阱造成的,明明知道行业有规定,法律也有规定。除此之外,中联重科在管理上有责任,张艳胜则负有侵权责任,不过中联重科所负责任要大于张艳胜。

  针对上述一案,中联重科方面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中联用户丢卡瞒报”。其董事长助理高辉通过微博称:“捡卡”男子恶意透支不当得利,其责难免,身陷囹圄翁媳奔走,家庭绝境让人同情。但中联用户丢卡瞒报,卡遭恶刷,经济受损,中联重科也是受害者。

  记者以私信方式联系上高辉,他一再确认,在丢卡之后,这台塔机的用户一直没有告知中联重科,也就是说,是中联重科后来自查才发现了问题。

  中联重科在融资租赁销售过程中,内置GPS系统的手机资费卡为何会产生如此巨额的上网费?是否与融资租赁纠纷有关?在中联重科报警后,司法机关为何会以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看待这一事件?这些仍都是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