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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交易中心属性界定与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3-2-21 10:51: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字体:
    我国煤炭交易中心建设蔚然成风,但其属性亟待明晰
    自2005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设煤炭交易中心以来,建设煤炭交易中心成为我国煤炭市场体系改革的基本方向,受到业内广泛认可。此后,全国多地建起三十多家不同类型的煤炭交易中心(市场)。目前仍然有不少地方还在筹建不同类型的煤炭交易中心。
    我国煤炭交易中心类型众多,差异较大,共同点是开展网上交易,但是成功运营者并不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在于各方对煤炭交易中心的准确含义并不清楚,不少煤炭交易中心开展的业务名实不符,服务对不上需求,致使诸多煤炭交易中心的煤炭电子交易不温不火。
    鉴于我国煤炭交易中心蓬勃发展的态势和所承载的历史使命,厘清煤炭交易中心属性,引导煤炭交易中心合理开展业务,成为推动煤炭交易中心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回答的迫切问题。
    煤炭交易中心基本属性是集中型煤炭现货电子交易市场
    综合分析理论和相关煤炭交易中心的实践,我们认为,煤炭交易中心的基本属性是集中型煤炭现货电子交易市场。
    首先,煤炭交易中心是一种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标的物是煤炭这种大宗商品(Commodity)。
    其次,煤炭交易中心是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是煤炭现货(Spotgoods),包括煤炭中远期现货与即期现货,不包括煤炭期货(Futuregoods),属于贸易而非金融范畴。
    第三,煤炭交易中心是以现代信息通讯技术(ICT)为支撑的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煤炭网上交易服务。电子交易平台(e—Transactionplatform)也可称为电子交易市场(e—Market—place),它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用一种“真实”的感觉,将数目众多的买方和卖方聚集在一个中心交易场所,并使他们之间以浮动的价格进行交易,成交价格的形成由交易市场的规则所决定。
    第四,煤炭交易中心是集中型市场,在集中的时间段与集中的场所(既可以是虚拟的也可以是实物的)开展煤炭交易,是有组织的煤炭专业市场。煤炭交易中心的核心功能是煤炭的价格发现(PriceDiscovery),即真实反映价格,而非操纵、决定价格。
    根据煤炭交易中心基本属性,在现行技术条件和国家相关法规约束下,我国煤炭交易中心至少可以提供四大类交易业务:
    第一,煤炭电子竞拍交易。煤炭交易中心利用ICT开展煤炭电子竞拍业务,即通过竞拍卖掉特定地点的特定煤炭或买到在特定地点交货的特定煤炭,前者为煤炭的电子竞买,后者为煤炭的电子竞卖。所谓煤炭电子竞买是指,针对特定地点交割的特定品质煤炭,在电子交易平台上组织拍卖,以某一最低价格起拍,多个煤炭买家竞买,在限定时间内价高者得;所谓煤炭电子竞卖是指,根据煤炭买家提出的特定交割地点和特定煤炭品质的要求,在电子交易平台上组织招标,以某一最高价格开始招标,多个煤炭卖家竞卖,在限定时间内价低者得。另外,同一批量煤炭可作为一个标的物进行整体拍卖,也可分成若干份进行分拍,这样就形成“一对多”和“多对多”两种电子竞买方式。竞卖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形成“一对多”和“多对多”两种电子竞卖方式。
    第二,煤炭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煤炭是大宗商品,在条件成熟时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煤炭中远期现货交易。
    第三,煤炭电子集市交易。煤炭交易中心建设专业化的煤炭电子交易网,集中展示煤炭销售与采购各方的信息,让煤炭买卖方自行确定交易对象以及达成交易,交易中心既可为这些交易提供集中结算服务也可不提供结算服务,从而形成两种交易方式:一是统一结算的煤炭现货集市交易,二是自行结算的煤炭现货集市交易。
    第四,定期或不定期的煤炭交易会交易。煤炭交易会交易是传统的煤炭交易方式,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举办,可以办成专场也可办成综合性交易会。这种业务不属于电子交易,但它可以促进电子交易,可看作煤炭电子交易的辅助业务。
    煤炭交易中心在提供煤炭电子交易业务的同时,也可提供与之相配套的结算、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只是后者依附于前者。
    煤炭交易中心特定属性是管理煤炭供应链虚拟价值流的行业电子平台
    煤炭是大宗商品,煤炭交易中心具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属性。但是,作为生产资料,煤炭市场有其特殊性,煤炭交易对物流依赖性强,准确说是煤炭供应链复杂,煤炭流通费用往往是煤炭坑口价的几倍。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根据大宗商品普遍属性来理解煤炭交易中心,会有失偏颇。我们认为,从煤炭供应链管理角度可以更准确地理解煤炭交易中心,即煤炭交易中心的特定属性是管理煤炭供应链虚拟价值流的行业电子平台。
    我们知道,煤炭供应链是由从煤矿到煤炭用户的相关活动与价值流构成的网链结构,而煤炭供应链管理是对煤炭供应链商业流、资金流、信息流与实物这四个价值流及相关活动进行优化与管理,其中,对商业价值流的管理涉及煤炭交易,对实物流的管理则涉及煤炭物流与煤炭混配及加工。煤炭交易中心管理煤炭供应链的虚拟价值流,意味着它不仅涉及煤炭交易,还要涉及煤炭资金流与信息流的管理,而这些和煤炭商业流管理具有同等地位。另外,煤炭供应链的虚拟价值流离不开煤炭实物价值流,也就是说,管理煤炭供应链虚假价值流必须兼顾煤炭实物价值流,做到虚实结合。当然,这里的煤炭供应链不是针对特定煤炭用户的供应链,而是煤炭行业供应链。
    据此我们认为,煤炭交易中心是以煤炭交易为核心、综合管理煤炭供应链虚实价值流的服务平台,提供“1十N”服务。
    其中,“1”是指煤炭电子交易这项核心业务,而“N”是指煤炭电子交易相关的多项服务,如结算、交收、金融、物流、信息与质保业务等,“N”的具体数量与内容则应根据煤炭交易中心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可能的需要而定。煤炭交易中心的“1+N”业务界定表明,煤炭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可以相继发生,即先有煤炭交易服务,进而发生相应的煤炭交收、结算、物流等服务;也可独立发生,即只提供煤炭交易服务,或者提供煤炭交易相关服务中的一种或多种而不提供煤炭交易服务。这个界定还表明,煤炭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及自身的能力,在“1十N”中进行选择,提高了煤炭交易中心的灵活性,也造就了煤炭交易中心的多样性。
    作为煤炭行业供应链管理平台,煤炭交易中心在建设“1十N”服务场所时,除交易场所外,还要设置煤炭物流可视化管理空间,利用先进的ICT技术,把煤炭物流相关信息集中到交易中心,实现煤炭物流的全过程可视化管理,并且通过集中化物流信息管理来优化、简化煤炭物流,提高煤炭供应链效能,为煤炭交易各方创造更多的价值。通过煤炭交易中心的物流可视化管理,有效破解煤炭传统贸易中“合同好签、兑现不易”的难题,实现交易与交割的一体化及可视化,这可能是煤炭交易中心与其他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重要区别。
    陕西煤炭交易中心由煤炭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走向煤炭行业供应链管理电子平台
    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是陕西煤化集团公司在重组原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成立的,该中心充分吸收了其他煤炭交易中心的经验教训,采纳了我们对煤炭交易中心属性的意见,制定了“1十N”业务规划,在空间布局中首家设置了煤炭物流信息大厅,确定了从煤炭现货电子交易走向煤炭行业供应链管理电子平台的业务运营战略,以及从陕西煤化集团煤炭电子竞买起步的启动战略。
    自2011年7月1日开展煤炭电子交易以来,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整体运营情况良好。截至2012年10月底,在仅开展煤炭电子竞拍业务情况下,陕西煤炭交易中心累计交易煤炭4164万吨,成交金额167亿元,成为我国煤炭电子交易量和成交金额最大的煤炭交易中心。
    陕西煤炭交易中心在成功开展煤炭电子交易业务的同时,积极准备其他业务:一是组织社会煤源,以便尽快成为行业电子交易平台;二是准备N业务,近期陆续推出煤炭供应链金融业务、煤炭信息服务业务和煤炭物流管理业务;三是完善煤炭物流信息大厅的信息化建设,通过自行开发的煤炭物流信息查询系统,整合矿区铁路专用线装车视频监控系统、公路运输GPS系统、船舶运输管理系统、铁路运价数据库系统等内外系统,逐步实现从煤炭电子交易订单生成到实物交割的物流全过程可视化管理,着力为交易中心会员提供高效、透明的煤炭物流管理的增值服务。
    陕西煤炭交易中心还只是取得了初步成功,但其建设颇有新意,尤其通过煤炭物流信息大厅提供煤炭物流的全过程可视化管理,受到煤炭相关交易方的关注与欢迎。这项服务既可以成为独立的煤炭物流管理业务,也可以促进煤炭电子交易业务,还可以有效展示煤炭交易中心的特色。
政策建议
    一是煤炭交易中心对于我国煤炭市场体系改革和煤炭供应链管理效能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价值,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二是煤炭交易中心是煤炭行业供应链管理电子平台,煤炭供应链相关各方应积极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及相关业务,支持交易中心的发展。
    三是尽快实现电煤价格并轨,建立统一煤炭价格市场,以方便交易中心充分发挥煤炭价格发现的功能,体现煤炭交易中心的核心价值。
    四是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一些社会责任心强、管理规范的煤炭交易中心,在条件较成熟时,试行开展煤炭中远期现货交易业务,据此制定《煤炭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管理条例》,进而允许具备条件的煤炭交易中心开展煤炭电子交易业务,促进煤炭交易中心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五是铁路部门尽可能把煤炭铁路运行实时信息无偿或有偿提供给规范运营的煤炭交易中心,填补煤炭物流可视化管理中的铁路物流空白,真正实现煤炭物流的全过程可视化管理,既可以提高煤炭行业供应链管理效能,又可以提升煤炭交易中心的存在价值,还可以促进铁路的煤炭运输业务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六是大型国有煤炭生产与消费企业拿出一定比例的煤炭销售与采购量,在相关煤炭交易中心竞买与竞卖,实施 “阳光购销”廉政工程,从而发现煤炭销售与采购的真实价格,既可以发挥煤炭交易中心的作用,又可以提高煤炭生产与销售企业的经营绩效。
    七是扩大国家与地方战略储备煤炭数量,并要求这些战略储备煤尽可能通过煤炭交易中心的电子竞买与竞卖实施收储与正常调运,提高战略储备煤的交易透明度,降低政府煤炭储备成本。
    八是根据煤炭市场化进程和煤炭交易中心发展的需要,调整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和相关税票政策,放宽煤炭交易中心的参与者范围,提高煤炭交易中心的活跃度,促进煤炭交易中心的发展。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