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触屏并无法律障碍
白水
上海很多出租车前排副驾驶座位上安装了一块电子显示屏,乘客上车打表后,即开始播放广告,并且无法关闭。这是一个让人十分讨厌的商业“创新”——乘客付钱乘车,有权休息和要求出租车保持安静的环境,就像车厢里司机不能吸烟一样。吵闹又炫目还关不掉的广告让乘客得不到应有的休息,心情烦躁,涉嫌违反广告法第32条第3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这种强制性的出租车广告已存续数年,乘客投诉无数,很多出租车司机也颇有怨言。去年以来,4月22日,主管者上海市交港局宣布要求蓝色联盟拆除两千多块显示屏,对另一家有着两万多块显示屏的触动传媒公司,则以检测安全为由,要求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
对于这样的处理,有些人颇有疑惑。因为2009年甚至还发布过《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这样的专门规范性文件。而到现在四年了,这个问题仍没解决。这次虽然要求拆了2000块,但另外一家的两万多块屏幕还在。只要不是立刻关闭,过了眼前这道坎,以后事态发展怎么样,谁能知道?据媒体报道,相关企业早已闻风而动,合同已经续签了十年。也就是说按照这次表态的口径,十年内这些显示屏都是“合法”的了。
所谓新增出租车不设显示屏的说法,看起来似乎是体现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其实是各地城市新增出租车都很少。这样的说法无异于空头支票。
在法理上,生存利益永远是大于发展利益的。乘客乘坐出租车,出租车公司应当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这是出租车公司的义务。商家逐利虽无可厚非,但不能以拿乘客的生命健康冒险作为代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选择权,广告屏不能关闭,强制乘客接受广告,则毫无疑问侵犯了乘客的选择权。
其实,有了平板电脑之后,出租车公司完全可以把设置在头枕上的屏幕撤掉,改为悬挂在背后口袋里的平板电脑,这样真有人愿意看的话,仍然可以看,就像出租车口袋里的广告虽讨厌但却没人投诉一样。但其实傻瓜都知道,没有多少人愿意看这个让人讨厌的广告屏幕,如果不是设置在头枕上强制灌输,让眼睛无处可逃,就可能没人去投放这种广告了。
可能有人会问,对于企业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主管部门有没有法律上的抓手对这个问题进行管制乃至禁止?毕竟各级政府都不应随意侵害企业的财产权利。
在此,因为出租车与广告企业签订的合同虽然有效,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却必须工商和市容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前者审核内容,后者审核广告媒体,而且这种审核一般是每年一次。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其实可以通过行政许可对广告的发布进行有效管理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如果继续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或者在事实上不可能,可以解除合同。法院对这种情况下的继续履行请求也不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治理广告屏幕的问题,其实并不缺少抓手,也不会给管理部门造成太大的压力。这个问题是不是能解决,关键还看有没有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里。
(作者系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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