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房产税要惩罚性征收 不必另起炉灶
上海、重庆试行新房产税之后,各地房产税传闻只听声响未见落地。究其原因,还是各地出于对保护房地产相关税收的考虑,不愿主动触及。
今年前七个月,中央财政收入38360亿元,同比增长2.6%;地方财政收入42079亿元,同比增长13.5%。后者明显高于前者,财政部解释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造成的。
有统计显示,房地产相关税收能占到大部分省份的总税收的四成甚至更多的比例。如果因为征收房产税,导致房地产交易放缓,这是各地最担心的。
如何既保持房地产市场交易平稳,又能给政府带来稳定税收?建议从调整房产税的征收模式做起,对超标持有部分按年缴纳惩罚性房产税,而非当前的交易环节。
中国现行的全国范围内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这是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这个暂行条例同时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用房免征房产税。
简单的说,全国范围内只对企业持有房屋和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而对私人持有环节并不征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则弥补了这个环节。但也只是针对超标部分的交易环节征税,日常持有环节也没有征税。
这样做的理由是基于一种前提:居民在购买商品房的价格中,已经包括了70年的土地出让费用,不能就此重复征税。
不过,交易环节征税往往会进一步推高房价,在需求大于供给的现实情况下,卖家会将这部分税收转嫁到买家,由买家承担这笔交易费用。为何买家会甘心情愿承担呢?对自主刚需用户来说,花小钱买现房,要比花大钱未来买房更划算。对投资购房者来说,这笔钱和未来房价升值的利润比,还是小钱一笔。
该如何界定个人房屋的房产税?我们觉得应该明确房产税征收是针对超标部分的惩罚性税收,就像对奢侈品征收高额消费税一样(当然,消费税是交易环节,这和房产税不同)。这种征收不应只在交易环节,而是每年征收,增加持有成本。
可能会有人说,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为何还要重复交税?要知道土地是公共产品,每个拥有产权的公民都会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如果一个公民超过平均数持有更多的公共产品,这就侵犯了其他公民公平享有的权力。对其多持有的部分征收惩罚性税收,是正当的。
从奢侈品征税来看,政府有权利对超过基本需求外的个别需求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减小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的目的。房产税的原理也是如此。
其实,现有的全国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都是按年征收的,只需将个人部分纳入即可,完全没必要另起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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