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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巡视制度向司法和行政机关延伸

发布时间:2013-6-4 4:38: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随着中央巡视制度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部分中央行政机关,也相继在系统内部开展了类似的“巡视”或“巡查”。这被有关专家解读为巡视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司法巡查制度”即是最高法院借鉴党内巡视制度建立起来的一项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制度,最早于2009年3月启动建设。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巡查制度”旨在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巡查采取的方式包括:听取工作汇报、列席相关会议、调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组织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等等。巡查结束后,司法巡查组会向最高法院党组提交司法巡查工作报告,并拟出反馈意见给被巡查法院。
    2010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正式颁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标志着法院司法巡查制度正式建立。
    首轮司法巡视截至2012年9月,最高法院先后派出32个司法巡查组,完成了对全国31个高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首轮司法巡查任务。各巡查组坚持把“摸清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共发现各类问题242个;通过反馈意见,共向被巡查高院提出整改建议122条。
    今年5月,最高法院启动了第二轮全国司法巡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司法巡查制度是上届党组创建的一项对下监督的重要制度。他特别强调了司法巡视与党内巡视的对接问题,要将司法巡查与地方党委对同级法院的巡视工作紧密衔接,对巡查发现的违纪线索,要送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最高检察院则在更早之前的2004年制定了《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建立了巡视制度,并于2005年正式开展了巡视工作。
    2012年2月24日,最高检察院党组修订了上述规定,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巡视组组长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任的省、厅级咨询委员或现职正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选任,成员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厅、处级干部中选任。
    巡视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员构成模式,专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兼职人员不参与巡视工作时,仍在原岗位工作。巡视组每年有计划地巡视2至4个检察院,在每个检察院巡视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
    除了司法机关外,部分行政机关在巡视制度的实践亦在不断丰富。
    教育部于今年4月召开巡视专员聘任会暨2013年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聘任新一届教育部巡视专员,启动新一轮巡视工作。针对当前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部还将研究建立对高校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价的指标体系,推动高校财务巡视制度的建立。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设立了10名厅局级的稽查专员。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稽查专员类似于中央巡视制度而建立。他说,实际上,国土资源部、环保部等各地督察局的建立,是行政机关将短期巡视制度常态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专家认为,行政机关建立自上而下的巡视制度,在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对于约束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有效行政具有积极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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