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型号
本报成都5月23日电 (记者张文)近日,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除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文件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意见》提出,将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使集中采购成为政府采购主要形式。采购人符合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外再建本地的“代理机构库”,也不得为采购人指定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方式。
为保证中小企业能在政府采购中享有公平机会,《意见》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同时,《意见》规定,经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得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采购,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意见》提出,将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使集中采购成为政府采购主要形式。采购人符合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外再建本地的“代理机构库”,也不得为采购人指定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方式。
为保证中小企业能在政府采购中享有公平机会,《意见》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同时,《意见》规定,经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得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采购,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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