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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同一关键词平台贷规模只降不增

发布时间:2013-4-16 4:43: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层级差异化管理、全口径统计,平台贷风控新规落定
  
  2013年平台贷新政出台,层级差异化管理和全口径负债统计制度成为防控平台贷风险新工具。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再一次明令各银行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这是银监会连续三年下发文件规范平台贷款,每年文件都有一个共同的关键词——“降旧控新”,即通过整改缓释存量风险,同时平台贷款整体规模只降不增。
  一名大型银行人士向本报表示,《指导意见》体现了监管层对于地方政府平台融资的态度依然趋于谨慎,目前平台贷款总量控制的压力仍未消除;而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之时,存量平台贷款的风险仍然居高不下。
  今年两会期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表示,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为9.3万亿元,两年增长了2%。

  较讨论稿略有松动

  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指导意见》要求继续坚持总量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不过,与一个月前下发的该文件讨论稿相比,《指导意见》略有松动,删去了“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较2011年末不得增加”、“占比不超过本行2012年末水平”以及“压缩县区级平台及高资产负债率平台的贷款规模”等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了“层级差异化管理”要求,规定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删去了讨论稿规定的“省级平台贷款占比不低于上年水平,县、区级平台贷款占比不高于上年水平”。
  另一方面,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清收力度。讨论稿则规定,“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平台发放的贷款,在全部平台贷款中占比不得超过35%;对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平台贷款,要逐步压缩,不得新增,确保其在全部平台贷款中占比不得超过15%”。
  对于新发放的平台贷款,《指导意见》提出了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整改合格;三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四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五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六是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即“463号文”)有关要求。
  中债资信分析师霍志辉认为,对省级融资平台和特殊项目贷款继续支持,表明监管政策预留着一定的空间,在实际执行中将存在一定的灵活性。
  不过,在讨论稿中,按照“463号文”精神,银监会曾提出:借款人为非企业法人的,不存在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不存在将公益性资产和不符合规定的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的现象;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偿债资金来源中不包括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等。
  根据《指导意见》,在投向上,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的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符合最新政策要求的土地储备贷款;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全覆盖的在建项目。对于“退出类”平台,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得向其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全口径管理融资平台

  《指导意见》强调,持续推进存量平台货款整改,对于整借整还的中长期贷款,原则上按照等额分摊的方式,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同时,各银行应根据现金流覆盖程度、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采取“及时收贷、收回再贷、据实定贷、引资还贷、只收不贷”的方式,逐步缓释存量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此次首次提出,要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各银行要统筹考虑融资平台总负债规模与其偿债能力的匹配程度,加强对融资平台的全面风险管理。
  “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指导意见》指出,各银行应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并参照新增融资平台贷款条件,制定相应的融资平台债券管理制度,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
  在平台贷款“降旧控新”之际,近年来城投债规模却高速膨胀,并且商业银行大量通过理财资金间接持有城投债。分析人士指出,全口径管理和与城投债投资权限上收,将有利于降低融资平台风险集中在银行系统内。
  为了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银监会要求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与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并于5月30目前报各银监局和各级行总行。
  同时,密切监测到期贷款风险。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共同对今年到期的平台贷款逐笔建立统计检测制度,逐月统计到期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对于存在偿债问题的,要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避免出现重大违约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