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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做好召开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准备工作

发布时间:2013-4-3 18:16:00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3〕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持续发展经济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把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三者统筹考虑,强化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质量和效益、就业和收入、资源和环境等方面不断提升水平,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

  (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当增加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今年安排财政赤字1 2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8500亿元,代地方发债3500亿元。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重点是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行政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建设,合理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水平。(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发挥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广义货币预期增长目标为13%左右。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市场流动性,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适当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不断优化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三农”、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金融支持,满足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资金需求。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风险以及金融机构表外业务风险的监管,提高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机构、审计署等负责)

  (三)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切实保障重要商品供给,搞活流通,降低物流成本,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 5%左右。(发展改革委牵头。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四)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始终注重保护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调动农民积极性。毫不放松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推广先进技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000061)的有效供给。继续加大“三农”投入,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收储政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业生产经营队伍,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教育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粮食局、能源局、供销合作总社、扶贫办等负责)

  (五)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按照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着力构建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城市空间格局。遵循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统筹、节约用地、因地制宜、提高质量。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合理控制规模,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城市群要科学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紧密衔接,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增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科学化水平,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系统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城市网络化、智能化、个性化发展,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抓紧落实已经出台的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探索,解决好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问题。加快推进户籍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林业局、能源局、文物局等负责)

  (六)做好召开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研究提出提高城镇化质量,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重大方针、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发挥消费和投资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在提高消费能力、稳定消费预期、增强消费意愿、改善消费环境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选准方向、优化结构、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质检总局、旅游局等负责)

  (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注意发挥企业家才能,加快科技创新,加强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实施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瞄准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必争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前沿先导技术研究。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完善支持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转化的财税、金融、产业技术和人才政策,研究实行普惠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创造公平开放的创新环境。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科技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侨办、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等负责)

  (九)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解决核心技术缺乏、产品附加值低的问题,解决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问题。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以扩大国内市场应用、重要关键技术攻关为重点,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坚持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并举,进一步发展壮大服务业。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综合运输体系、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负责)

  (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工作重点,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通过扩大和创造国内需求,消化一批产能;通过支持企业增强跨国经营能力,向境外有序转移一批产能;通过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产能;通过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能耗等市场准入标准,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严把市场准入关口,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加强对各个产能过剩行业发展趋势的预测,制定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化解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重点抓好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降低能耗、物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布局,抓紧完善标准、制度和法规体系,采取切实的防治污染措施,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做好气象、地质、地震等方面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发展海洋经济,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大力宣传我国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法制办、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负责)

  (十二)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发展,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深入推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人民银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税务总局、林业局、国家铁路局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