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藤县“毁商”事件的再追踪
本报记者 李国鹏 王松才
今年1月23日,本报发表了题为《广西藤县:一个“毁商”事件的背后》的调查报道,报道了广东商人黎某(应要求匿名)在广西藤县投资“国贸大厦·国贸中心”项目,却遭遇权益丧失、股权被占的过程以及所涉及到当地公安等部门的所作所为,反映了相关当事各方的所述情况以及态度和看法。而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黎某、范某夫妇是否具有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并占有公司50%股权。
对于黎某投资藤县权益被占事件,广西有关方面有何回应,事件有哪些进展?还有什么客观事实需要进一步了解和反映?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于2月下旬再赴广西进行采访调查。
区公安厅与区检察院的意见相左
2月26日,本报记者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见到了负责对接媒体的相关人士,向她介绍了对该事件的采访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材料,在了解了本报记者要采访的问题后,该负责人表示会将情况报告领导,并要求记者回去发给她采访提纲。
本报记者于3月上旬依照要求给广西区公安厅方面发去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时,对方未有回复。
同日,本报记者又来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待了记者并表示,对中国经济时报的上述报道,检察院领导看到后非常重视,并做出了批示。
他向本报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于2月6日在给主管检察长的针对藤县该案件的报告中称,“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藤县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刘芳平的决定是正确的。”
然而,广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报告中对该案所表述的意见却与广西区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于此前出具的审查意见不同。
广西区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于2012年6月13日出具的 《关于对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刘芳平、梁赞珠涉嫌经济犯罪的审查意见》(下称《审查意见》)显示:“案卷材料显示,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是事实存在的,但是涉案资金往来未查清楚,涉案人员笔录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相互佐证,造成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但这)并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仍然有犯罪嫌疑,(藤县公安局)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是违法的。”
《审查意见》认为藤县公安局对“涉案资金往来未查清楚,涉案人员笔录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相互佐证。”而据广西区检察院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该院一般是依法根据下级检察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此案如果下级检察机关上报了新的材料,区院会重新进行审查。
而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按照广西区公安厅的《审查意见》,在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案件中,藤县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的主要原因,是藤县公安局未查清楚涉案资金往来,对涉案人员的笔录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相互佐证。
中天银会计事务所的两份不同的鉴定报告
对于广东商人黎某、刘芳平之间的账务问题,藤县公安局在2011年3月17日委托中天银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所进行审计。2011年7月4日,该所出具了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该鉴定书经过了我们三个股东的共同签字认可。”黎某称,“后来刘芳平以个人名义又委托中天银广西所出具了一份,因为我们共同签字的那份对她不利。”
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认为:一、刘芳平未按照米兰公司股东会议规定审批的报销支出4919.358万元的财务事实存在。二、刘芳平存在多列支出、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虚增米兰公司欠个人债务、虚列个人支出等费用累积达约1840万元。
但该所又于2012年1月11日出具了第二份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2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对藤县米兰房地产公司项目用地应付土地款、实际支付土地款以及公司三位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鉴定。而黎某和徐荣志两位股东对这份鉴定书的初稿提出抗议,认为这份《鉴定书》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完整性无法确定,鉴定程序违法;虚增了米兰公司股东之间的往来款,容易造成对股东出资额的误解及矛盾等。
黎某对本报记者表示,藤县公安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2号《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意见内容来判断整个案件缺乏法律依据,有因需取证和操纵之嫌。
对此,本报记者还数次致电中天银会计事务所广西分所相关负责人的手机,想就这两份鉴定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核实和了解,但对方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藤县公安局拒绝接受采访
为什么区公安厅与区检察院的意见相左?此案的真相到底是怎样?藤县公安局为何两次委托中天银做两次司法鉴定?作为最主要的当事方之一,藤县公安局对相关情况和问题有何看法?
2月27日,本报记者再次来到藤县公安局,但并未找到局长林峰。随后,本报记者致电林峰手机,对方表示他不在单位,如果要采访就联系办公室主任何观联(音)。
“我们这里有规定,记者采访需要经过梧州市公安局批准,我们才能接待。”藤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何观联(音)表示。
随后,本报记者又来到藤县政法委书记唐永清的办公室,正巧遇到林峰和唐永清正在办公室。在半个多小时后,当林峰离开唐永清办公室后,在走廊里记者再次向他表达了采访了解相关情况的愿望,但林峰表示,记者采访先找办公室联系。
而在唐永清办公室,和上次采访时的态度不同,唐永清对记者的问题不愿多说。
2月27日下午在梧州市公安局,本报记者说明来意,该局办公室黄主任联系了藤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何观联(音)后告诉记者,他已经跟藤县公安局打过招呼,记者可以直接去采访。但何观联(音)要求记者拿着市局的批条或签字才能接受采访。于是经过黄主任再次协调,最终不用条子和签字可以直接去采访了。
在出发去往藤县公安局之前,记者再次致电何观联(音)确认采访事宜,对方又表示,采访需要先发采访提纲。当晚,记者发去采访提纲。但第二天上午,何观联(音)致电记者称:“我们拒绝接受你们的采访。”
藤县公安局引人关注的一点还有,在这两三年内相关领导的变换较为频繁。
藤县公安局副局长黄立观平级调到梧州市苍梧县担任公安局副局长。据黎某向记者反映,2011年9月26日,黄立观命令经侦大队启封公司印章给犯罪嫌疑人使用,造成公司资产失控,被一方侵占,对该案件的恶化负有重大责任。而对于相关具体情况,黄立观多次婉拒本报记者采访。
而对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梁赞珠签批“退查”的藤县公安局副局长唐乡文在此期间也发生了工作调动。
2012年11月,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黄健(刘芳平案件负责人)被降职为一般民警。此前,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两次向藤县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均被驳回。而黄健也婉拒了记者采访,并在电话中否认降职“与此案有关”。
本报记者此次在梧州市采访结束之际获悉,藤县公安局长林峰刚被调离职位。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藤县此前发生了枪战,造成一死多伤。林峰的调离是否与此有关引起当地群众猜测。
当事人刘芳平回避采访
在采访调查中,作为重要当事人之一的刘芳平对本报记者的态度依然是避而不见。
2月27日中午,记者再次致电刘芳平的手机,但接电话的人同上次一样,并非刘芳平本人,而是一位自称是刘芳平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男士,在了解到记者身份和采访意图后,他表示“刘总今天不在藤县,我会把这件事告知刘总。”
为了验证该男士在电话中的说法是否属实,记者赶往刘芳平日常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称:“刘(芳平)总上午还在,下午不知道来不来这里。”
当晚8点多,记者接到中午那位男士的电话,他指责记者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说记者没有采访刘芳平就刊发报道不负责任。事实上,记者在刊发报道前,曾多次联系刘芳平,但对方答应回复却并没有履约。
随后该男士挂掉电话,而记者再致电他,其再也不接电话。不过,记者给对方发出短信再次诚恳表达了采访意愿,但直到截稿前,记者也没有收到刘芳平方面的任何回复。
2月28日上午,本报记者来到梧州市人大副主任竺坤松(原梧州市政法委书记)的办公室,向他介绍了采访藤县公安局和刘芳平的情况,他认为作为重要的当事人不应回避问题,不接受采访。
经他介绍,记者采访了梧州市政法委副书记罗本有。他对记者表示:“很多情况我不是太清楚,你们先把材料给我(复印下来),我熟悉后才能回复。”
随后,本报记者留下了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其间还致电罗书记,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截至发稿前,未收到罗书记任何形式的回复。
梧州中级法院判决刘芳平返还50%股权
本报记者截稿前获知最新消息,3月2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2梧民二初字第6号),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黎某之妻范某占有被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股份;二、被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芳平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上述变更应载明原告范某的出资额为400万元和出资比例为50%,第三人刘芳平和徐荣志共同出资额为400万元和共同出资比例为50%。
然而,本报记者在此次赴广西采访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处理工作并未有实质性进展。
2012年6月13日,广西区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 《关于对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刘芳平、梁赞珠涉嫌经济犯罪的审查意见》称:“藤县公安局在办理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梁赞珠涉嫌挪用资金两案中,经审查发现该案在办理程序上存在着不依法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审查意见》强调,为使两案能够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处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两案指定异地(市)管辖,商请区检协助;
(二)公安厅派员督办此案,加大工作力度,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三)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对检察院提出的《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要依法进行收集和完善证据链,查清涉案往来资金,判断资金性质,准确定性。
今年1月23日,本报发表了题为《广西藤县:一个“毁商”事件的背后》的调查报道,报道了广东商人黎某(应要求匿名)在广西藤县投资“国贸大厦·国贸中心”项目,却遭遇权益丧失、股权被占的过程以及所涉及到当地公安等部门的所作所为,反映了相关当事各方的所述情况以及态度和看法。而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黎某、范某夫妇是否具有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并占有公司50%股权。
对于黎某投资藤县权益被占事件,广西有关方面有何回应,事件有哪些进展?还有什么客观事实需要进一步了解和反映?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于2月下旬再赴广西进行采访调查。
区公安厅与区检察院的意见相左
2月26日,本报记者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见到了负责对接媒体的相关人士,向她介绍了对该事件的采访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材料,在了解了本报记者要采访的问题后,该负责人表示会将情况报告领导,并要求记者回去发给她采访提纲。
本报记者于3月上旬依照要求给广西区公安厅方面发去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时,对方未有回复。
同日,本报记者又来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待了记者并表示,对中国经济时报的上述报道,检察院领导看到后非常重视,并做出了批示。
他向本报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于2月6日在给主管检察长的针对藤县该案件的报告中称,“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藤县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刘芳平的决定是正确的。”
然而,广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报告中对该案所表述的意见却与广西区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于此前出具的审查意见不同。
广西区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于2012年6月13日出具的 《关于对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刘芳平、梁赞珠涉嫌经济犯罪的审查意见》(下称《审查意见》)显示:“案卷材料显示,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是事实存在的,但是涉案资金往来未查清楚,涉案人员笔录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相互佐证,造成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但这)并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仍然有犯罪嫌疑,(藤县公安局)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是违法的。”
《审查意见》认为藤县公安局对“涉案资金往来未查清楚,涉案人员笔录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相互佐证。”而据广西区检察院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该院一般是依法根据下级检察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此案如果下级检察机关上报了新的材料,区院会重新进行审查。
而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按照广西区公安厅的《审查意见》,在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案件中,藤县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的主要原因,是藤县公安局未查清楚涉案资金往来,对涉案人员的笔录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相互佐证。
中天银会计事务所的两份不同的鉴定报告
对于广东商人黎某、刘芳平之间的账务问题,藤县公安局在2011年3月17日委托中天银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所进行审计。2011年7月4日,该所出具了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该鉴定书经过了我们三个股东的共同签字认可。”黎某称,“后来刘芳平以个人名义又委托中天银广西所出具了一份,因为我们共同签字的那份对她不利。”
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认为:一、刘芳平未按照米兰公司股东会议规定审批的报销支出4919.358万元的财务事实存在。二、刘芳平存在多列支出、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虚增米兰公司欠个人债务、虚列个人支出等费用累积达约1840万元。
但该所又于2012年1月11日出具了第二份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2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对藤县米兰房地产公司项目用地应付土地款、实际支付土地款以及公司三位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鉴定。而黎某和徐荣志两位股东对这份鉴定书的初稿提出抗议,认为这份《鉴定书》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完整性无法确定,鉴定程序违法;虚增了米兰公司股东之间的往来款,容易造成对股东出资额的误解及矛盾等。
黎某对本报记者表示,藤县公安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天银桂司鉴字2011第96—2号《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意见内容来判断整个案件缺乏法律依据,有因需取证和操纵之嫌。
对此,本报记者还数次致电中天银会计事务所广西分所相关负责人的手机,想就这两份鉴定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核实和了解,但对方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藤县公安局拒绝接受采访
为什么区公安厅与区检察院的意见相左?此案的真相到底是怎样?藤县公安局为何两次委托中天银做两次司法鉴定?作为最主要的当事方之一,藤县公安局对相关情况和问题有何看法?
2月27日,本报记者再次来到藤县公安局,但并未找到局长林峰。随后,本报记者致电林峰手机,对方表示他不在单位,如果要采访就联系办公室主任何观联(音)。
“我们这里有规定,记者采访需要经过梧州市公安局批准,我们才能接待。”藤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何观联(音)表示。
随后,本报记者又来到藤县政法委书记唐永清的办公室,正巧遇到林峰和唐永清正在办公室。在半个多小时后,当林峰离开唐永清办公室后,在走廊里记者再次向他表达了采访了解相关情况的愿望,但林峰表示,记者采访先找办公室联系。
而在唐永清办公室,和上次采访时的态度不同,唐永清对记者的问题不愿多说。
2月27日下午在梧州市公安局,本报记者说明来意,该局办公室黄主任联系了藤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何观联(音)后告诉记者,他已经跟藤县公安局打过招呼,记者可以直接去采访。但何观联(音)要求记者拿着市局的批条或签字才能接受采访。于是经过黄主任再次协调,最终不用条子和签字可以直接去采访了。
在出发去往藤县公安局之前,记者再次致电何观联(音)确认采访事宜,对方又表示,采访需要先发采访提纲。当晚,记者发去采访提纲。但第二天上午,何观联(音)致电记者称:“我们拒绝接受你们的采访。”
藤县公安局引人关注的一点还有,在这两三年内相关领导的变换较为频繁。
藤县公安局副局长黄立观平级调到梧州市苍梧县担任公安局副局长。据黎某向记者反映,2011年9月26日,黄立观命令经侦大队启封公司印章给犯罪嫌疑人使用,造成公司资产失控,被一方侵占,对该案件的恶化负有重大责任。而对于相关具体情况,黄立观多次婉拒本报记者采访。
而对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梁赞珠签批“退查”的藤县公安局副局长唐乡文在此期间也发生了工作调动。
2012年11月,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黄健(刘芳平案件负责人)被降职为一般民警。此前,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两次向藤县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均被驳回。而黄健也婉拒了记者采访,并在电话中否认降职“与此案有关”。
本报记者此次在梧州市采访结束之际获悉,藤县公安局长林峰刚被调离职位。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藤县此前发生了枪战,造成一死多伤。林峰的调离是否与此有关引起当地群众猜测。
当事人刘芳平回避采访
在采访调查中,作为重要当事人之一的刘芳平对本报记者的态度依然是避而不见。
2月27日中午,记者再次致电刘芳平的手机,但接电话的人同上次一样,并非刘芳平本人,而是一位自称是刘芳平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男士,在了解到记者身份和采访意图后,他表示“刘总今天不在藤县,我会把这件事告知刘总。”
为了验证该男士在电话中的说法是否属实,记者赶往刘芳平日常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称:“刘(芳平)总上午还在,下午不知道来不来这里。”
当晚8点多,记者接到中午那位男士的电话,他指责记者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说记者没有采访刘芳平就刊发报道不负责任。事实上,记者在刊发报道前,曾多次联系刘芳平,但对方答应回复却并没有履约。
随后该男士挂掉电话,而记者再致电他,其再也不接电话。不过,记者给对方发出短信再次诚恳表达了采访意愿,但直到截稿前,记者也没有收到刘芳平方面的任何回复。
2月28日上午,本报记者来到梧州市人大副主任竺坤松(原梧州市政法委书记)的办公室,向他介绍了采访藤县公安局和刘芳平的情况,他认为作为重要的当事人不应回避问题,不接受采访。
经他介绍,记者采访了梧州市政法委副书记罗本有。他对记者表示:“很多情况我不是太清楚,你们先把材料给我(复印下来),我熟悉后才能回复。”
随后,本报记者留下了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其间还致电罗书记,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截至发稿前,未收到罗书记任何形式的回复。
梧州中级法院判决刘芳平返还50%股权
本报记者截稿前获知最新消息,3月2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2梧民二初字第6号),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黎某之妻范某占有被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股份;二、被告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芳平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上述变更应载明原告范某的出资额为400万元和出资比例为50%,第三人刘芳平和徐荣志共同出资额为400万元和共同出资比例为50%。
然而,本报记者在此次赴广西采访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处理工作并未有实质性进展。
2012年6月13日,广西区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 《关于对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刘芳平、梁赞珠涉嫌经济犯罪的审查意见》称:“藤县公安局在办理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梁赞珠涉嫌挪用资金两案中,经审查发现该案在办理程序上存在着不依法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审查意见》强调,为使两案能够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处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两案指定异地(市)管辖,商请区检协助;
(二)公安厅派员督办此案,加大工作力度,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三)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刘芳平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对检察院提出的《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要依法进行收集和完善证据链,查清涉案往来资金,判断资金性质,准确定性。
标签:广西中天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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