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盐案屡禁不止背后
贩卖私盐引发的刑事案件自食盐专营以来屡禁不止。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为此编辑了一本《打击涉盐犯罪案例评析》的书,书中记载,自1997年重庆市变为直辖市之后的10年间,共查获盐业违法案件7000余件,查获违法盐产品1.7万余吨,5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仅在重庆,有关资料显示,几乎每年都有私盐大案侦破。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助理涂红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1997年刑法修订后,贩卖私盐涉及的罪名一般为“非法经营罪”。之前则被定为投机倒把罪。
1998年4月,赵登明被重庆永川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涂红称,该案是全国首例适用“非法经营罪”惩处涉盐犯罪的案件。《打击涉盐犯罪案例评析》一书中将上述犯罪解析为:“国家实行专营的食盐”。
一位长期研究盐业体制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涉盐犯罪的绝大部分原因起自“食盐专营制度”,贩卖的是工业盐。很少一部分是因为贩卖主要成分为盐的农药残渣致罪。后者的社会影响恶劣和重大,而前者只是有违当前的食盐管理秩序。“如果取消了食盐专营制度,就不存在这样的犯罪。既然大量存在这样的案件,只能说明食盐买卖利润巨大。”
近日,重庆再次破获了一起非法经营私盐的大案,涉及湖北、四川、山西、山东、河南等多地。据称,该案仅现场缴获的冒充食盐的工业盐近90吨,价值400余万元。
据了解,该案当事人最初买进的工业盐每吨在300元左右,最终零售价格高达每吨3000元。如此巨大的利润空间,也是食盐案件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
该案案发自湖北应城市一带,其具体操作的流程是:
犯罪嫌疑人用工业用盐单位的名义从制盐企业大量购得工业盐,以“石材”“元明粉”“化工原料”等名义装入集装箱,从长江水路运抵重庆寸滩码头,再委托重庆货运公司运至四川等地,其中大部分工业盐被销售给地下加工厂,分装成小包装食盐。最终到达销售终端。
据重庆盐务局有关人士介绍,工业盐本用于纯碱、烧碱等化工原料,生产企业需要持有“生产、批发、准运”等许可证,并在盐务局备案。
但上述说法遭到被称为“中国盐业反垄断第一律师”的上海律师邹佳莱的反对,邹佳莱告诉本报记者,2008年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即有对此类案件的批复。
早在1995年,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在《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就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这标志着工业盐市场已经放开经营。
邹佳莱说:“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只对食盐实行专营。但是多年来,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青海等省不仅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工业盐的经营也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对工业盐实行准运证或通行证。”
本报记者翻阅国家发改委有关调研资料时发现,对于工业盐的监管,各地举措不一。有的完全放开,有的管得很紧,有的只需要备案。有盐业公司的内部人士表示,这是为了防止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
另有知情人士认为,对工业盐监管的乱局导致各地司法机关案件判处上差异很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业盐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一、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二、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三、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现在盐业管理的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的法规之间矛盾重重,工业盐管理中如何放开的标准不能统一,司法机关判处案件的标准也很难把握,其实都源于食盐专营制度。如果目前不能有效厘定食盐、工业盐、小工业盐的运销和生产的关系及界限,不能剔除盐业的暴力,不能改革和取消食盐的专营制度,私盐的刑事案件就不会完全消失。”知情人士说。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为此编辑了一本《打击涉盐犯罪案例评析》的书,书中记载,自1997年重庆市变为直辖市之后的10年间,共查获盐业违法案件7000余件,查获违法盐产品1.7万余吨,5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仅在重庆,有关资料显示,几乎每年都有私盐大案侦破。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助理涂红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1997年刑法修订后,贩卖私盐涉及的罪名一般为“非法经营罪”。之前则被定为投机倒把罪。
1998年4月,赵登明被重庆永川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涂红称,该案是全国首例适用“非法经营罪”惩处涉盐犯罪的案件。《打击涉盐犯罪案例评析》一书中将上述犯罪解析为:“国家实行专营的食盐”。
一位长期研究盐业体制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涉盐犯罪的绝大部分原因起自“食盐专营制度”,贩卖的是工业盐。很少一部分是因为贩卖主要成分为盐的农药残渣致罪。后者的社会影响恶劣和重大,而前者只是有违当前的食盐管理秩序。“如果取消了食盐专营制度,就不存在这样的犯罪。既然大量存在这样的案件,只能说明食盐买卖利润巨大。”
近日,重庆再次破获了一起非法经营私盐的大案,涉及湖北、四川、山西、山东、河南等多地。据称,该案仅现场缴获的冒充食盐的工业盐近90吨,价值400余万元。
据了解,该案当事人最初买进的工业盐每吨在300元左右,最终零售价格高达每吨3000元。如此巨大的利润空间,也是食盐案件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
该案案发自湖北应城市一带,其具体操作的流程是:
犯罪嫌疑人用工业用盐单位的名义从制盐企业大量购得工业盐,以“石材”“元明粉”“化工原料”等名义装入集装箱,从长江水路运抵重庆寸滩码头,再委托重庆货运公司运至四川等地,其中大部分工业盐被销售给地下加工厂,分装成小包装食盐。最终到达销售终端。
据重庆盐务局有关人士介绍,工业盐本用于纯碱、烧碱等化工原料,生产企业需要持有“生产、批发、准运”等许可证,并在盐务局备案。
但上述说法遭到被称为“中国盐业反垄断第一律师”的上海律师邹佳莱的反对,邹佳莱告诉本报记者,2008年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即有对此类案件的批复。
早在1995年,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在《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就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这标志着工业盐市场已经放开经营。
邹佳莱说:“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只对食盐实行专营。但是多年来,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青海等省不仅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工业盐的经营也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对工业盐实行准运证或通行证。”
本报记者翻阅国家发改委有关调研资料时发现,对于工业盐的监管,各地举措不一。有的完全放开,有的管得很紧,有的只需要备案。有盐业公司的内部人士表示,这是为了防止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
另有知情人士认为,对工业盐监管的乱局导致各地司法机关案件判处上差异很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业盐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一、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二、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三、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现在盐业管理的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的法规之间矛盾重重,工业盐管理中如何放开的标准不能统一,司法机关判处案件的标准也很难把握,其实都源于食盐专营制度。如果目前不能有效厘定食盐、工业盐、小工业盐的运销和生产的关系及界限,不能剔除盐业的暴力,不能改革和取消食盐的专营制度,私盐的刑事案件就不会完全消失。”知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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