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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需修订商业银行法

发布时间:2013-3-8 10:53: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字体:
本报记者 姜业庆

    “尽管国家相关部委在基金、金融租赁、保险方面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制定了配套政策,但实际经营过程中,商业银行仍有大量综合化经营的需求无法满足,严重影响了综合化经营的步伐。”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日前指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12月修订的《商业银行法》需要进行再修订。
    马蔚华认为,1995年 《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在当时我国金融市场还不成熟的背景下,该机制对于整顿金融市场混乱、防范跨行业风险传递、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秩序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随后国内外金融形势巨变,一方面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政策,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面临金融脱媒、市场利率市场化、外资银行竞争的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2003年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将原《商业银行法》确立的绝对分业经营体制做了一定调整,但商业银行仍有大量综合化经营的需求无法满足,影响了综合化经营的步伐,不利于中资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同时,近年来我国金融脱媒进一步加剧:2002年至2012年十年间,非信贷类融资规模从900亿元快速增加至6.6万亿元,增长了72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4.5%持续提高至42.1%;而信贷类融资规模仅增长不到5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95.5%持续下降至57.9%。金融脱媒对商业银行盈利结构的直接影响就是银行净利息收入占比不断下降:2010年末,六家股份制银行信贷类净利息收入占比平均为75%,截至2012年二季度末则已降至65%,下降了10个百分点。市场利率化的实质推进,使得银行息差空间进一步收窄,银行作为融资中介的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如果国内中资银行不能尽快实现转型,拓宽经营领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马蔚华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修改 《商业银行法》,以优化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法律环境,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特别是要修订《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建议将现条款修改为如下三款:“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