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位“海外狐狸”回巢
国内“打虎”,国外“猎狐”。
2014年12月1日,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最后时间。“猎狐2014”是中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
今年10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自动投案,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统计,自“猎狐行动”开展以来,抓获的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至少335人,其中自首人员至少154人。
“反腐败国际合作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被中央高度重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如此评价今年以来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取得的进展。
截至今年11月,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签署了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对外缔结了52项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其中46个已生效;还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一个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已初步建成。
追逃5法
10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自动投案,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悉,目前外逃的经济犯罪、腐败犯罪嫌疑人,其主体大致分五类: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或经营人员;私营企业的企业主或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猎狐行动”的目标主要是后三类人,特别是以后两类人为主。大家普遍关注的外逃贪官,事实上是前两类人,并不在“猎狐行动”的目标范围内。在黄风看来,对于前两类人,一般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通常逃往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国家寻求保护,甚至动用法律救济手段来对抗遣返;二是外逃前往往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通常已大量转移资产到国外,有的案发前就已逃出国或者一案发就立即失踪;三是通常已办理移民手续,有的全家都办理了移民,仅自己留在国内,是“裸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智华指出,目前在境外追逃的国际执法合作过程中,我国可以依法采取的方式有5种,引渡、遣返、驱逐出境、联合执法及劝返,这些方式都在开展国际警务合作、追捕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多数投案自首的嫌疑犯的自述中,海外的生活并不如意。“不敢与朋友交往,不敢光明正大地露面,整日担心被捕,惴惴难安。”如果有人想通过“洗钱”来处理违法得来的赃款,那么更可能受到当地警方的严厉打击。
外逃经济犯按目的地和卷走资金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卷走资金金额大,一般来说,这类经济犯首选发达国家;另一类卷走资金金额较小,多数则选择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
引渡障碍
11月26日,外交部举行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上,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介绍,西方发达国家是中国罪犯外逃主要方向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已先后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等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目前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多是东南亚以及非洲国家,中国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建立起双边引渡条约关系。
引渡本应是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但由于实际操作上的障碍而难以发挥作用,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传统引渡法多采用“条约前置主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条约前置主义就是把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引渡合作的前置条件。
美国就是典型的严格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在引渡问题上,美国主管机关对于“条约”的理解极为狭窄,特指经美国国会批准的双边引渡条约,不一定包含多边国际公约。
在庄德水看来,“对腐败犯罪资产的处理问题上,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有冲突。中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和犯罪非法所得属于赃款赃物,应当没收或者追缴,以退还合法所有人或上缴国库。”
赃款分割协议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由于利益驱动,这种协议对缉捕出逃者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而且在缉捕逃犯过程中,外国政府也确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庄德水指出,这些国家要求先签订赃款分割协议才同意与中国合作。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出逃的赃款属国有资产,不能和外国分割。这使得很多海外追逃案件进展缓慢。
然而,这种状态正在破冰。
三大挑战
11月9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加拿大总理哈珀时表示,中国正在加大反腐败斗争,中加双方应该在执法领域包括追逃追赃问题上加强合作。哈珀总理表示,加无意收留逃犯,愿在遣返方面同中方开展合作。在哈珀总理访华期间发表的《中加联合成果清单》中,中加双方还明确表示,双方同意继续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就打击跨国犯罪和反腐败开展合作。
11月10日至12日期间,习主席在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时,双方同意继续在追逃追赃、遣返非法移民等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
黄风认为,下一步,要把追逃追赃工作落到实处,首先是应当加快与更多西方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速度。尤其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贪官喜爱藏匿的国家和地区,应加速缔约。其次,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在引渡条约缔结前寻求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其他追逃形式,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加强自身的国际合作能力建设,增进对有关反腐败国际规则的了解和运用。
在高智华看来,“猎狐2014”专项行动到目前获得的显著战果证明,我国应在今后的涉外警务合作方面继续健全依法境外追逃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应不断完善国内有关处理潜逃境外案件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外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体系,实现境外追逃常态化;另一方面,应重视精通国际执法合作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无疑,我国频频借助国际场合加强和其他国家的追逃追赃合作,是今年“猎狐”行动效果亮眼的重要原因。
2011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了《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报告》引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研资料披露: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18000人,携带款项达人民币8000亿元。
公安部“猎狐2014”专项行动办负责人刘冬在行动中也面临巨大挑战。“猎狐行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国外有一定的社会圈子,不利于我们的抓捕。近两年我国外逃人数仍在缓步攀升,逃往地区不断增多,潜逃时间不断增长,这也让追逃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还有近年来的移民潮,造成了外逃渠道畅通,比如外逃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基本都是先移民后外逃。这也是我们面临的新的挑战。”
但刘冬表示,“只要还有一个嫌疑人在逃,我们的工作就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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