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院院长的盼与怕
对于司法改革中呼声颇高的“去行政化”,李明的第一反应就是改革后他一年25万的薪资待遇会不会降低。李明是东部省份一个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他所在的市近年发展势头很好,他担心如果人财物统归省管后,全省“一刀切”,他的工资可能不如现在高。
相对于可能出现的收入变化,这项改革也给李明带来期望。从2012年起,他所在法院首先从他分管的刑事庭开始进行“审判长负责制”试点,试图通过这一制度赋予审判长相对完整的审判职权,意在让他们成为“真正的法官”。
虽然在李明所在法院推行的改革没有像深圳福田改革那样广受关注,甚至也不如福田改得彻底,但给李明和同事带来的对于做“真正的法官”期盼与压力并未因此减弱。他承认“改革是一个理想向现实妥协的过程”。
期盼
李明所在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步子并没有深圳迈得远。他们的“审判长负责制”,即一名审判长带2名合议法官的合议庭模式,所有的案件都由审判长签发,其中合议法官被定位为介于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角色。
李明认为,“以前我们搞层层审批,主要是对法官不放心。中国法官队伍庞大、职业操守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取消了层层审批以后,就是要让最优秀的法官来主导最核心的审判工作。”
审判长被认为是最优秀的法官。李明介绍,审判长是通过法院、检察院、律协等法律界共同参与,在两级法院里边严格挑选、选拔产生的。不过,从审判长的构成来看,半数以上是庭长、副庭长。
审判长需要做到三个亲自,即必须要亲自阅卷、亲自开庭、亲自签发裁判文书。“这相当于到医院看病,所有的病人都由专家来把脉了。那么我们所有的案件都是由我们内部的专家来把关了。”李明说。
在李明看来,法院改革终极目标实际上就是医院的模式,法院由三类人员构成,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相当于医院的医生、护士、后勤人员。
过去,法官各办各的案件,对案件最了解的是承办人,审判长只对自己主审的案件最清晰。如今把案件全部安排给审判长,审判长成了实际上的主审人。他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进行分配,或根据案件难易,疑难案件可能由他审理,或者根据合议庭三个法官的不同特点和各自专长,分配他们审理不同案件,审判长有一个二次分配的过程。审判长签发了,这个案件就不需要像以前一样层层审批,除非法定的需要或者依照内部规定需要上审委会。
不过从“审判长负责制”这个名字出来,就一直有歧义,也有地方称“主审法官负责制”。但被认为是审判长、主审法官说了算。“学者跟我说了之后,我也觉得容易产生误解,所以我们面对媒体的时候需要经常解释一下这个概念。”李明说。
不过在李明看来,按照程序操作,审判长在合议庭里面是完全平等的一票,“并非审判长说了算”。审判长负责制就要求,如果审判长持少数意见,另外两个合议法官持多数意见,但审判长认为这个多数意见有问题时,他就有责任把这个案件提交审委会来讨论。如果未提交审委会讨论,最后案件出了问题,虽然审判长是少数意见,但也得承担责任。
担忧
“审判长负责制绝不是审判长说了算!”李明强调。
基于这个要求,改革又面临新的困惑。“按照这个模式,审判长们的责任心是调动起来了,但担子重了,也很紧张。以前我们办案的层层审批实际上谁都不担心,责任主体越多,到后来实际上是谁也不用承担责任,那现在责任没得推了。”李明介绍。
让审判长成为“真正的法官”同时衍生了新问题。现在在审判长负责制下,审判长有那么大的权力,两名法官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怎么可能跟他平等地分享审判权?李明发现合议法官的积极性相对下降。
要想让审判长和合议法官专心审判,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是回避不了的问题。据李明介绍,“实行审判长责任制以后,给审判长有一定的审判津贴,由于是阳光工资,我一年收入也就25万,但我下面的审判长加上一年6万的审判补贴,待遇比我还高。改革方案中也曾经提出对合议法官待遇进行调整,但在市里审批时候没通过。”
不管待遇怎么调,权力怎么制衡,审判长整体权责地位还是高于两位合议法官。李明认为,改革是一个理想向现实妥协的过程,不仅要承认现实中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的背景,而且改革还隐含了一个背景,司法公正首先要裁判的结果公正,其次还要让当事人和社会愿意相信你是公正的。
在李明看来,“自媒体非常发达的环境下,做法官极其不容易。不仅仅是体力的支出,心力交瘁更难以承受。目前来看,往往是毫无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人的案件更容易得到公正处理。比如,农民工的案件,法官们在讨论的时候可以据理力争,甚至争得面红耳赤都可以。但是一旦涉及到有钱有权的当事人的案件,大家发表意见都很谨慎,生怕惹人非议。”“推行审判长责任制度为审判长带来权力的同时,怎么追究审判长的责任也是一大难题。冤假错案的追究范围还不够明晰。”李明说。
在向法官职业化道路迈进的过程中,学界经常有鼓励取消审判委员会的声音。李明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现在专家学者里对这个审委会的抨击是比较多,但实际上法官是很反对废除审委会的。因为审委会讨论是集体决定,这样就将法官的个人压力分担了。特别是对有些敏感案件经过审委会讨论做出决议,往往能提高法官的抗压能力。
此外,李明承认在改革进程中不乏一些妥协的推进办法。比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如果是有不同意见,被改判的可能要大过一致意见。那么一般来说,会在没有原则问题的情况下,尽量地形成一致意见。又比如检察院、纪委非常强势的时候,法官宁可发表一些违心的意见,让上级法院去纠正,也要首先保护好我们自己。“因为如果做法官连自己都保护不了,我觉得要坚守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废话。”李明说。
(应采访对象要求,李明系化名)
相对于可能出现的收入变化,这项改革也给李明带来期望。从2012年起,他所在法院首先从他分管的刑事庭开始进行“审判长负责制”试点,试图通过这一制度赋予审判长相对完整的审判职权,意在让他们成为“真正的法官”。
虽然在李明所在法院推行的改革没有像深圳福田改革那样广受关注,甚至也不如福田改得彻底,但给李明和同事带来的对于做“真正的法官”期盼与压力并未因此减弱。他承认“改革是一个理想向现实妥协的过程”。
期盼
李明所在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步子并没有深圳迈得远。他们的“审判长负责制”,即一名审判长带2名合议法官的合议庭模式,所有的案件都由审判长签发,其中合议法官被定位为介于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角色。
李明认为,“以前我们搞层层审批,主要是对法官不放心。中国法官队伍庞大、职业操守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取消了层层审批以后,就是要让最优秀的法官来主导最核心的审判工作。”
审判长被认为是最优秀的法官。李明介绍,审判长是通过法院、检察院、律协等法律界共同参与,在两级法院里边严格挑选、选拔产生的。不过,从审判长的构成来看,半数以上是庭长、副庭长。
审判长需要做到三个亲自,即必须要亲自阅卷、亲自开庭、亲自签发裁判文书。“这相当于到医院看病,所有的病人都由专家来把脉了。那么我们所有的案件都是由我们内部的专家来把关了。”李明说。
在李明看来,法院改革终极目标实际上就是医院的模式,法院由三类人员构成,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相当于医院的医生、护士、后勤人员。
过去,法官各办各的案件,对案件最了解的是承办人,审判长只对自己主审的案件最清晰。如今把案件全部安排给审判长,审判长成了实际上的主审人。他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进行分配,或根据案件难易,疑难案件可能由他审理,或者根据合议庭三个法官的不同特点和各自专长,分配他们审理不同案件,审判长有一个二次分配的过程。审判长签发了,这个案件就不需要像以前一样层层审批,除非法定的需要或者依照内部规定需要上审委会。
不过从“审判长负责制”这个名字出来,就一直有歧义,也有地方称“主审法官负责制”。但被认为是审判长、主审法官说了算。“学者跟我说了之后,我也觉得容易产生误解,所以我们面对媒体的时候需要经常解释一下这个概念。”李明说。
不过在李明看来,按照程序操作,审判长在合议庭里面是完全平等的一票,“并非审判长说了算”。审判长负责制就要求,如果审判长持少数意见,另外两个合议法官持多数意见,但审判长认为这个多数意见有问题时,他就有责任把这个案件提交审委会来讨论。如果未提交审委会讨论,最后案件出了问题,虽然审判长是少数意见,但也得承担责任。
担忧
“审判长负责制绝不是审判长说了算!”李明强调。
基于这个要求,改革又面临新的困惑。“按照这个模式,审判长们的责任心是调动起来了,但担子重了,也很紧张。以前我们办案的层层审批实际上谁都不担心,责任主体越多,到后来实际上是谁也不用承担责任,那现在责任没得推了。”李明介绍。
让审判长成为“真正的法官”同时衍生了新问题。现在在审判长负责制下,审判长有那么大的权力,两名法官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怎么可能跟他平等地分享审判权?李明发现合议法官的积极性相对下降。
要想让审判长和合议法官专心审判,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是回避不了的问题。据李明介绍,“实行审判长责任制以后,给审判长有一定的审判津贴,由于是阳光工资,我一年收入也就25万,但我下面的审判长加上一年6万的审判补贴,待遇比我还高。改革方案中也曾经提出对合议法官待遇进行调整,但在市里审批时候没通过。”
不管待遇怎么调,权力怎么制衡,审判长整体权责地位还是高于两位合议法官。李明认为,改革是一个理想向现实妥协的过程,不仅要承认现实中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的背景,而且改革还隐含了一个背景,司法公正首先要裁判的结果公正,其次还要让当事人和社会愿意相信你是公正的。
在李明看来,“自媒体非常发达的环境下,做法官极其不容易。不仅仅是体力的支出,心力交瘁更难以承受。目前来看,往往是毫无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人的案件更容易得到公正处理。比如,农民工的案件,法官们在讨论的时候可以据理力争,甚至争得面红耳赤都可以。但是一旦涉及到有钱有权的当事人的案件,大家发表意见都很谨慎,生怕惹人非议。”“推行审判长责任制度为审判长带来权力的同时,怎么追究审判长的责任也是一大难题。冤假错案的追究范围还不够明晰。”李明说。
在向法官职业化道路迈进的过程中,学界经常有鼓励取消审判委员会的声音。李明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现在专家学者里对这个审委会的抨击是比较多,但实际上法官是很反对废除审委会的。因为审委会讨论是集体决定,这样就将法官的个人压力分担了。特别是对有些敏感案件经过审委会讨论做出决议,往往能提高法官的抗压能力。
此外,李明承认在改革进程中不乏一些妥协的推进办法。比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如果是有不同意见,被改判的可能要大过一致意见。那么一般来说,会在没有原则问题的情况下,尽量地形成一致意见。又比如检察院、纪委非常强势的时候,法官宁可发表一些违心的意见,让上级法院去纠正,也要首先保护好我们自己。“因为如果做法官连自己都保护不了,我觉得要坚守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废话。”李明说。
(应采访对象要求,李明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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