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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杠杆撬动水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2014-1-22 10:17: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 【字体:

  北有首都治气,南有湖北治水。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2014年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也将审议并表决《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这是湖北省首次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法规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千湖之省”是湖北一张亮丽的名片。湖北坐拥“三江”、“五湖”、“六库”,有得天独厚的水资源,三峡大坝在这里兴建,南水北调从这里起源。在倡导生态文明的今天,水资源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依法护水迫在眉睫。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这部法规如何解决湖北水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一大亮点是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以市场手段对水污染进行有效防治。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目前企业排污存在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在不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违背的前提下,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处罚”。所谓“按日处罚”,是指可以依法对拒不整改的违法单位、个人按天数每天进行处罚,只要其不整改,就可“一直罚下去”、“罚到违法者倾家荡产”。通过刚性的制度设置让没有责任感的违法企业,承担法律和经济上的双重后果。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滕鑫曜说:“排污者的环保诚信档案将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建立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一直以来,交界断面水质超标,是影响区域水质改善的“痼疾”。上下游之间责任不清,矛盾重重。《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江、汉江、清江流域逐步推行跨市(州)、县交界断面水体水质考核制度。交界断面考核不达标的市(州)、县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证断面水质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缴纳水污染防治费用,用于相关流域的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直接受到损失地区的补偿等方面。

  湖北省政协常委、民进湖北省委副主委、科技厅副厅长杜耘说:“草案对交界断面水质超标有了明确‘说法’,下一步还应界定水域功能,制定考核标准,明确补偿办法。”

  排污权可交易。《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重点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依法可以转让,也可以储备。

  湖北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周水华介绍,排污权交易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环保制度安排,企业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此举旨在通过激励企业治污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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