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升级” 执法部门监管要求提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解读
见习记者 刘东 上海报道
已经实施20年之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迎来修改。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草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明年的3月15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中,此前颇受公众关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后悔权”等皆有体现。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黄建华认为,新消法加大了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也对相关部门配套规章制度及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据了解,新消法中,新修订的条款有11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款三条,实际增加的条款8条。新修订的这11个条款当中,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有三条争议的解决,三条法律责任,还有一条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有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表示,在他看来,此次修改可分四个方面,一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二是进一步充实细化消费者的权益;三是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四是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
谈及此次新消法的亮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认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比如说安全权,不管是信息的安全、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我们在消费场所的安全,这次消法修订稿都有新的体现,这是新消法的亮点所在。
黄建华谈到,此次修订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例如此次修订中新增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此外,此次修订也体现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即要求处罚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还要记录到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防止出现经营者再次违法等情况的发生。
黄建华表示,目前消保局正在对相关部门的配套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有关处罚及信用档案发布向社会公布这方面的要求,消保局正积极地加以细化建设,从而适应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范各类购物方式
此次新消法另一大亮点是对新型消费方式的规范,包括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等。
据朱剑桥介绍,修订后的新消法中规定,对于网络、电视、邮购等新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真实、必要地披露信息的义务,即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责任内容,必须在相关的网站上或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而另一个实质性的制度就是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即所谓的“网购七天后悔权”,该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内起七日内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但朱剑桥同时也表示,虽然这个制度是从消费者的权益出发而制定的,但是在制度制定的时候,他们同样也考虑到了经营者的利益,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七天无理由退换,例如鲜活易腐的商品和以及开封使用过的商品就不在其中。
除了经营者之外,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利用他的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没有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就需要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此前引起公众担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新消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朱剑桥举例道,比如消费者刚刚买了商品房就接到建材商、装修队、家用电器打来的推销电话。这种信息也不难反向推出泄露者,消费者发现此类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即使消费者无法确认信息由谁泄露,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怀疑网站,就向工信部门举报,怀疑银行就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见习记者 刘东 上海报道
已经实施20年之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迎来修改。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草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明年的3月15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中,此前颇受公众关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后悔权”等皆有体现。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黄建华认为,新消法加大了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也对相关部门配套规章制度及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据了解,新消法中,新修订的条款有11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款三条,实际增加的条款8条。新修订的这11个条款当中,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有三条争议的解决,三条法律责任,还有一条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有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表示,在他看来,此次修改可分四个方面,一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二是进一步充实细化消费者的权益;三是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四是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
谈及此次新消法的亮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认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比如说安全权,不管是信息的安全、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我们在消费场所的安全,这次消法修订稿都有新的体现,这是新消法的亮点所在。
黄建华谈到,此次修订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例如此次修订中新增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此外,此次修订也体现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即要求处罚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还要记录到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防止出现经营者再次违法等情况的发生。
黄建华表示,目前消保局正在对相关部门的配套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有关处罚及信用档案发布向社会公布这方面的要求,消保局正积极地加以细化建设,从而适应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范各类购物方式
此次新消法另一大亮点是对新型消费方式的规范,包括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等。
据朱剑桥介绍,修订后的新消法中规定,对于网络、电视、邮购等新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真实、必要地披露信息的义务,即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责任内容,必须在相关的网站上或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而另一个实质性的制度就是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即所谓的“网购七天后悔权”,该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内起七日内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但朱剑桥同时也表示,虽然这个制度是从消费者的权益出发而制定的,但是在制度制定的时候,他们同样也考虑到了经营者的利益,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七天无理由退换,例如鲜活易腐的商品和以及开封使用过的商品就不在其中。
除了经营者之外,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利用他的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没有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就需要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此前引起公众担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新消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朱剑桥举例道,比如消费者刚刚买了商品房就接到建材商、装修队、家用电器打来的推销电话。这种信息也不难反向推出泄露者,消费者发现此类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即使消费者无法确认信息由谁泄露,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怀疑网站,就向工信部门举报,怀疑银行就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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