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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法律草案审议引发“一业多会”争议

发布时间:2013-8-27 5:09: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 【字体:
    长久以来,我国一个行业、一个领域通常只对应一个社会组织,由它们垄断全行业和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如今,这个局面正在发生改变。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资产评估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草案,释放出了鼓励和探索“一业多会”的信息,这在专家们看来,中国的社会组织建设或将迎来一个春天。
    草案探索“一业多会”
    人们所熟知的不少行业协会其实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行政管理职能,但是长期独家垄断式的协会也染上了一些毛病。比如,一些协会不仅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还效率低下、服务水平低,但是作为具体的会员,却往往投诉无门。此外,由于社会群体多元化,利益也呈现多元化,统一的社会组织并不利于对成员提供精细化、针对性的服务,所以在西方一些国家,某个领域、行业的社会组织都是允许几家并立,会员可自行选择。
    现在,人们在《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二审稿中就可以看出这种趋势,如第六条明确“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说,资产评估行业可探索一业多会,促进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
    不过,这一点突破也并不容易,因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的二审稿上,还是将消费者协会定为唯一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的团体。这也引发了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就说,社会组织“一业多会”是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止一个消费者协会,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似乎不妥。
    无独有偶,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也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产生争议。草案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环保联合会成为垄断这种诉权的唯一组织,这也让全国数千家环保公益组织难以接受,随后部分民间环保组织也发出紧急呼吁信,认为这种授权是一种倒退,希望能加以改变。
    实际上,这些异议也有着法律依据。因为《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它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基本法律,民诉法并没有限定其中的“有关组织”,现在涉及消费与环保的两部非基本法律都尝试把“有关组织”限定为独此一家。当然,目前这还是二审稿,还不会立即提交表决,所以变数还会存在。
    挡不住的趋势
    有些法律草案已经大步前行,还有些法律草案止步不前,不过在现实中,“一业多会”的尝试已破土而出。复旦大学青年组织与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郑长忠副教授就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原本从政府转移到社会组织的职能习惯上集中在一个协会,但是长期来看,一行多会、一业多会将成为趋势。“当然,这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有些特殊行业可能会继续保持单一协会,但是多数领域、行业的协会都可以采取‘多会’的模式。这种趋势挡不住。”
    在今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也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其后的制度修订就表明,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这种转变令学界和民间欢欣鼓舞,因为它改变了以往先找业务挂靠单位,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尴尬现象,之前很多社会组织因为找不到挂靠单位而沦为“非法组织”,或者它们不得不以“公司”形式注册,这既给自己增添税收等方面的麻烦,也给社会管理带来漏洞。
    最近,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以及鼓励探索“一业多会”的新鲜做法,让郑长忠颇为欣慰,在他看来,这是一种积极的政策导向,显示出中共对“政党、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已深思熟虑,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正日趋成熟。
    比如今年初,广西就出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突破了“一业一会”固有模式,引入竞争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实行“一业多会”。允许同行业申请成立登记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并在名称上予以明确区分,放宽设立标准,打破行业协会现行设立标准的限制。
    广东在去年底也允许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及允许一业多会。对此,一位广东律师就直言这是革命性举措,这意味着律协之外允许产生新的律师研究、联谊组织。这对目前以律师法为基础的律师协会是个挑战。现行律协如果不切实服务好律师,将可能遭到律师的抛弃。
    上海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吴冬也告诉本报记者,在美国就有多家律师协会,律师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家甚至不参加,这不像中国的律师要求必须成为律协会员。同样,美国、日本也有各式各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一家服务好的组织。“我们国内的协会因为独家垄断,所以常会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多收钱、少办事’的怪现状,会员还无可奈何。”
    对于“多会”的趋势,我国是否可以同时存在多个为消费者服务的社会组织,打破目前消费者协会独家垄断的局面?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日前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也只模糊地回答:“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消费维权事业,我们都表示赞成。”
    为此,郑长忠和吴冬都建议,给社会组织引入竞争机制,这是潮流和趋势,社会对此已经有相对迫切的需要,有些法律也已经明确这种趋势,这就要求相关的社团登记制度尽快修订,在现实中,也鼓励着新兴的社会组织走上舞台,为公众提供更加丰富和多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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