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找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着力点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异常重要商业银行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需求的能力。商业银行提供现金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债务本息,这部分现金称为“基本流动性”,基本流动性加上为贷款需求提供的现金称为“充足流动性”。保持适度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所追求的目标。流动性被视为商业银行的生命线,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单个商业银行的安危存亡,对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稳定都至关重要。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等国家都发生了因客户挤兑而引发的流动性危机,并迫使大批商业银行清盘,以致引发了一场波及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危机。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主要表现为美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早年的货币创造型流动性过剩,此后,过剩进而转变为流动性萎缩。随后在危机演化过程中,由于出现抛售资产价格急剧下跌和卖盘持续增加,最终演变为流动性危机。上述案例都是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风险兑现的结果。正因为此,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协议Ⅲ将流动性标准纳入银行监管,试图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中国经济目前与全球金融市场联系愈加紧密,而且,各商业银行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累积的流动性、利率及信用风险不断增加。当我国经济发展步入下行期时,银行业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累积的流动性风险将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风险之一。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资金运营时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警示流动性风险。
钱荒为银行流动性管理补课这次银行业钱荒爆发的一个很重要特点就是,它是在银行业整体并不缺乏流动性的情况下爆发的。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5月末,金融机构备付率为1.7%,截至6月21日,全部金融机构备付金约为1.5万亿元。通常情况下,全部金融机构备付金保持在六、七千亿元左右,即可满足正常的支付清算需求,若保持在1万亿元左右则比较充足,所以总体看,银行业流动性总量并不短缺。但钱荒发生也是事实。究其原因一是多个因素叠加导致资金需求增加,利率短期剧烈波动。二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不善。由于商业银行对流动性管理未能高度重视,对流动性状况的预估不足,流动性管理措施不到位,也导致流动性管理的压力加大并加剧了利率的波动幅度。三是部分商业银行长期依赖同业资金来源,且期限错配。许多短期同业资金最终对接到了期限较长的信贷资产、承兑汇票和信托受益权等“非标”资产,这些难以变现的资产构成了流动性的潜在威胁。一旦遭遇“黑天鹅事件”,就往往掀起惊天巨澜。这种“黑天鹅事件”最终还是爆发了。进入6月份,随着外汇占款流入减少、大量理财产品集中到期、外汇市场与债券市场监管加强及外部美联储发出收缩流动性的信号,我国银行间资金面骤然绷紧。随后,钱荒效应迅速传递到银行理财市场,致使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迅速攀升。同时,钱荒效应也传递到股市,造成股市连续暴跌。
找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着力点首先,在战术上,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形势,加强对流动性影响因素的分析和预测,做好半年末关键时点的流动性安排。商业银行应针对税收集中入库和法定准备金缴存等多种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提前安排足够头寸,保持充足的备付率水平,保证正常支付结算;按宏观审慎要求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谨慎控制信贷等资产扩张偏快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流动性出现波动时,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充分估计同业存款波动幅度,有效控制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在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央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其次,在战略上,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要求,力求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建立一个更为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在定性要求方面,加强商业银行现金流管理、负债和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重要环节的要求,提高压力测试、应急计划等管理方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定量要求方面,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新监管指标,认真执行涵盖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框架。这将有助于系统、全面和深入地监测与分析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有力地推动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能力的提升。
再次,在方法上,商业银行应加强杠杆率管理。杠杆率管理作为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有效补充,能够控制银行业杠杆率的积累。目前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即应在现有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有效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程度。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已就国际统一的银行业杠杆率计算公式达成一致,此举旨在抑制银行业的过度放贷行为,并消除资产负债表的高风险状况。而早在2011年6月1日,银监会就公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换言之,杠杆放大倍数最大为25倍。希望商业银行应在日常的业务经营过程中严守杠杆率规定和要求,避免不稳定的再杠杆化和去杠杆化过程,维持必要的流动性。
另外,在投向上,商业银行要统筹兼顾流动性与盈利性等经营目标,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同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合理把握一般贷款、票据融资等的配置结构和投放力度,注重通过激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避免存款“冲时点”等行为,保持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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