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文收紧审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政策趋严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加强了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的规定,明确指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此外还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统计、后续核查、业务范围等加强了规范。
在去年12月召开的“2012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黄峰称,为进一步引导与规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商务部将在明年上半年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进行合作,着手深入调查,接着要对那些有着违规经营行为的公司进行整顿。
《通知》的发布是商务部规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明确举动。
强调准入规范行为
随《通知》发布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下称《指引》),明确了一些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条件,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这些规定的出台,引发业界对商务部防止“假外资”现象的猜测。
“《通知》只是对外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增加了一些规范的规定,与内资加快审批没太大关系,也很难杜绝‘假外资’现象。”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思明称,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那些在国外没有实际经营历史,尤其是没有金融服务、融资租赁方面经验的企业,到国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这样没经验的企业进入,对国内行业的规范没有任何积极作用。
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俞雄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虽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没有《通知》中这么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像上海等地,之前基本都是按照这些规定在执行。俞雄伟还认为,《通知》明确准入审批条件很有必要,从投资角度来说,能引导企业明确投资目标。
“一母多子”受限
《指引》规定,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这条规定可能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进行套利、套汇。”李思明说,有一些壳公司,在国内成立一家租赁公司,转投到国外,再转投到国内成立一家新的租赁公司,如此循环往复,就能用较少的资本金撬动更大的杠杆,逃脱国内的金融监管限制,融入大量资金进行套利、套汇。从国外实践经验来讲,没有任何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会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同一个司法环境下设立两家业务领域相同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通过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像台湾的租赁公司,就是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实现区域布局,风险、财务、人事都由总公司来管,而不是设立子公司,因为设立子公司独立管理,成本也较高。
俞雄伟则认为这条规定或可商榷。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浙江,如果想到北京经营,由于分公司没有融资资格,没有独立的融资能力,必须将北京的项目拿到浙江进行融资,而浙江的机构对北京的企业不太了解,进行融资及再融资的难度会比较大。另外,该条规定中“两家以上”是否包含“两家”,不太明确。
隔离地方融资平台风险
《通知》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
做这类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不是很多,并且就融资租赁业务本身来说,这些标的物也不是特别合适,因为这些项目都没有稳定的现金流支撑租金的偿还,风险相对比较大。从形式上来看,做这些项目的融资租赁,更像是做抵押贷款,俞雄伟如是说。
李思明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规范性条款,公益性项目本身应该由政府投入,而不是由商业性融资机构来做。商业性融资机构会挑选现金流有保障的项目来做融资租赁,而公益性项目现金流是没有保证的,不应该由商业性融资机构来做,而应该由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做。
俞雄伟还对《通知》的其他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指引》中 “‘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这个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律师有律师证,财务有会计师资格证,但是像风险控制、业务开发、融资等业务领域,并没有相应的认证机构,很难按照规定中的要求来执行。《通知》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的规定,俞雄伟认为有些严格,规定股权投资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等会比较合理。另外,俞雄伟希望可以明确审计财务报告的报送形式、报送渠道、报送数量等。
加强信息统计
《通知》要求加强信息统计与后续核查亦有明确规定。商务部网站将公布已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名单。未在商务部网站公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各地不得为其办理后续变更手续。对在上一会计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年检不合格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地应责令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外资司)。并制定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统计表”,专门用于统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的业务经营情况。
李思明认为,这些规定有助于引导投资者不要成为投机者。如果一个融资租赁公司正常经营,不断在发展,就应该会增加资本金,因为不增加资本金,发展就会遇到瓶颈。所以规定不得为不报送材料的企业办理后续变更手续,对租赁公司是一个很好的约束性措施。进行信息统计,能使行业形成量化的报告,看出行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站在监管部门的角度,信息统计能使商务部对行业发展进行比较实时的监管,能让商务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理论和数据基础。
《通知》规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下称“租赁委”)具体负责报送材料的收集、核对和汇总工作。作为租赁委会长,李思明表示“租赁委将增加人员、开发系统来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在去年12月召开的“2012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黄峰称,为进一步引导与规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商务部将在明年上半年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进行合作,着手深入调查,接着要对那些有着违规经营行为的公司进行整顿。
《通知》的发布是商务部规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明确举动。
强调准入规范行为
随《通知》发布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下称《指引》),明确了一些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条件,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这些规定的出台,引发业界对商务部防止“假外资”现象的猜测。
“《通知》只是对外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增加了一些规范的规定,与内资加快审批没太大关系,也很难杜绝‘假外资’现象。”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思明称,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那些在国外没有实际经营历史,尤其是没有金融服务、融资租赁方面经验的企业,到国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这样没经验的企业进入,对国内行业的规范没有任何积极作用。
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俞雄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虽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没有《通知》中这么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像上海等地,之前基本都是按照这些规定在执行。俞雄伟还认为,《通知》明确准入审批条件很有必要,从投资角度来说,能引导企业明确投资目标。
“一母多子”受限
《指引》规定,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这条规定可能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进行套利、套汇。”李思明说,有一些壳公司,在国内成立一家租赁公司,转投到国外,再转投到国内成立一家新的租赁公司,如此循环往复,就能用较少的资本金撬动更大的杠杆,逃脱国内的金融监管限制,融入大量资金进行套利、套汇。从国外实践经验来讲,没有任何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会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同一个司法环境下设立两家业务领域相同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通过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像台湾的租赁公司,就是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实现区域布局,风险、财务、人事都由总公司来管,而不是设立子公司,因为设立子公司独立管理,成本也较高。
俞雄伟则认为这条规定或可商榷。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浙江,如果想到北京经营,由于分公司没有融资资格,没有独立的融资能力,必须将北京的项目拿到浙江进行融资,而浙江的机构对北京的企业不太了解,进行融资及再融资的难度会比较大。另外,该条规定中“两家以上”是否包含“两家”,不太明确。
隔离地方融资平台风险
《通知》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
做这类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不是很多,并且就融资租赁业务本身来说,这些标的物也不是特别合适,因为这些项目都没有稳定的现金流支撑租金的偿还,风险相对比较大。从形式上来看,做这些项目的融资租赁,更像是做抵押贷款,俞雄伟如是说。
李思明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规范性条款,公益性项目本身应该由政府投入,而不是由商业性融资机构来做。商业性融资机构会挑选现金流有保障的项目来做融资租赁,而公益性项目现金流是没有保证的,不应该由商业性融资机构来做,而应该由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做。
俞雄伟还对《通知》的其他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指引》中 “‘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这个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律师有律师证,财务有会计师资格证,但是像风险控制、业务开发、融资等业务领域,并没有相应的认证机构,很难按照规定中的要求来执行。《通知》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的规定,俞雄伟认为有些严格,规定股权投资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等会比较合理。另外,俞雄伟希望可以明确审计财务报告的报送形式、报送渠道、报送数量等。
加强信息统计
《通知》要求加强信息统计与后续核查亦有明确规定。商务部网站将公布已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名单。未在商务部网站公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各地不得为其办理后续变更手续。对在上一会计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年检不合格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地应责令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外资司)。并制定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统计表”,专门用于统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的业务经营情况。
李思明认为,这些规定有助于引导投资者不要成为投机者。如果一个融资租赁公司正常经营,不断在发展,就应该会增加资本金,因为不增加资本金,发展就会遇到瓶颈。所以规定不得为不报送材料的企业办理后续变更手续,对租赁公司是一个很好的约束性措施。进行信息统计,能使行业形成量化的报告,看出行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站在监管部门的角度,信息统计能使商务部对行业发展进行比较实时的监管,能让商务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理论和数据基础。
《通知》规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下称“租赁委”)具体负责报送材料的收集、核对和汇总工作。作为租赁委会长,李思明表示“租赁委将增加人员、开发系统来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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