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晶报讯(记者易少龄)8月1日起,在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广播影视服务业按照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迎来双扩容。一方面“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另一方面,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含放映)服务等。
市国税局会同市地税局将在8月1日前组织开展征管衔接的各项准备工作,请各有关试点企业积极配合,确保2013年8月1日顺利完成扩大试点行业新旧税制转换。
据悉,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文等有关规定落实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征管体制、财政体制衔接、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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