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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有关条款被指“倒退”

发布时间:2013-6-27 5:01: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公益诉讼主体仅为环保联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引发关注。
    众多环境污染案件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寥寥无几。个人提起诉讼,存在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民间组织因不是“利益相关方”而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导致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得不到伸张。
    此次修法有望扭转这种现状。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别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指出,过去更多的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把环境司法武器用起来,出重拳、用重典、亮利剑。
    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仅仅圈定为“环保联合会”,让全国数千家环保公益组织不解。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昨日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紧急呼吁信。呼吁信称,上述立法建议,理论上无依据,立法上不科学,实践中难操作,社会影响有倒退。
    呼吁信说,上述条款违反了立法抽象原则和立法的普适性原则,直接规定具体个人或个别组织的权利义务,侵犯行政和司法裁量权,混淆了具体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形成针对个别组织(而非某类型或达到某条件组织)的“特权条款”。
    法律学者徐昕表示,公益诉讼主体仅限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其他环保组织无权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严重倒退。
    不过,也有对该条款表示支持的人士认为,近年来,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组织多次维护环境权益和环境法律援助的活动,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对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以及帮助申诉、支持诉讼等方面做了许多事,具备一定的经验。
    自然之友有关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该条款将限制实践当中被接受的公益诉讼主体类型,让本就困难重重的公益诉讼实践更加受限。
    尽管该条款本身仅是授权性法律规定,原文没有限制对《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主体的解释空间,但由于部分地区法院面对公益诉讼的保守态度,如果该条款实施,实践中必然会有部分司法机关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有关人士说,经过长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积累,一方面今天中国面对愈演愈烈的污染危机和生态挑战,“美丽中国”的任务艰巨,难度大,需要更多社会与制度力量的参与和解决;另一方面从政府到企业公众,各方都认识到了传统环境管理模式的局限,以及环境管理综合改革的必要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司法创新孕育而生——从2007年前后迄今已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数十个环保法庭,审理过多起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而“公益诉讼”本身是环境司法创新中的普遍规定和核心内容。其中贵阳市、云南省和海南省等地方司法创新规定,都没有针对环保组织提出如此具体的要求。
    呼吁信说,“公益”顾名思义,代表着社会公共群众的普遍利益。如果该规定实际上将公益诉讼的门槛设得高不可攀,刻意拉开公众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距离,背离法治的要求和司法创新的发展趋势。
    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法学博士李刚说,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限制其他环境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利,是严重的倒退。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也表示:“若将公益诉讼仅局限于官方色彩浓厚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无疑是对民诉法上公益诉讼制度的背叛。”
    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称,该机构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保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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