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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污染边治理走到尽头

发布时间:2013-6-19 7:50:00 来源:国际金融报 【字体:

  随着“两高”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备受诟病的边污染边治理的经济发展之路,终于有望走到尽头。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情况,并同时公布紫金矿业等4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此前不久,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显然,不断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令中央政府痛下决心摆脱久治不愈的边污染边治理的经济发展老路。虽然《解释》等相关法规来得迟了些,但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由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许多地方政府为了GDP等所谓的政绩工程,往往对环境污染问题睁一眼闭一眼,甚至有的地方,还鼓励发展“经济见效快”的高污染行业。这些无视可持续发展的短视做法,往往造成严重的后遗症,那就是严重的土地、大气和水污染,甚至严重危害污染环境周边民众的身体健康。

  边发展,边污染,然后再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思维,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全国有1/6的耕地重金属污染,要修复这些被污染了的耕地,所需资金将达6万亿元之巨。

  另一则数据同样印证了污染所造成的代价。据湖南省环保厅近日测算,要治理全长817公里的湘江,达预期效果,总投入须超过4000亿元,与此同时,要关闭沿江600多家企业。

  此前,除了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作祟,环境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污染程度日益严重还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关。由于没有针对性强的法律依据,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的代价十分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涨”了相关企业和个人乐于污染的积极性。《解释》出台,或将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有根本性改观。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

  笔者发现,这14项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彻底改变了此前在环境污染上有定性而无定量的窘况。引用孙军工的话说,“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在庆幸《解释》出台之余,对其将要达到的效果,不能过于乐观。毫无疑问,《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治理污染有法难依的问题,但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然是个问题,甚至是个更难的问题。

  纵观广东镉大米超标等一系列轰动全国的污染,我们发现,各地政府出于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利益考量,往往想把污染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实上,要把《解释》的立法精神贯彻到底,目前来看,我们急需一支精干强悍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要敢于触碰老虎尾巴,要有敢于为了保卫环境而乐于牺牲的精神。

  更难的地方还是在执行与落实,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法规的落实。对地方政府来说,要根治环境污染问题,更需要“革自己的命”,下决心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升级经济发展路径,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这需要巨大的魄力,因为经济的转型升级不是一蹴而就之事,需要大量的时间与投入,那些亟需政绩工程为自己仕途升迁的官员,也需要改变此前的执政思想,必须对此给予必要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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