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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诚民间借贷仍将是房企重要融资渠道

发布时间:2013-5-16 0:09:13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陈真诚:民间借贷仍将是房企重要融资渠道

——系说“民间借贷”之八

/陈真诚

(来源:湖南省工商联不动产业商会“木米女网”)

 

[导读:对于房地产而言,由于存在着“四证齐全”、自有资本金比例的门槛要求,一些中小开发商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当不言而喻,民间借贷对他们来说是很“重要”的。将来民间借贷市场将会变得相对理性,利率难以继续上涨甚至可能较之前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资金方对融入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的要求也会更严苛…本文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人或任何机构、企业做出任何决策的依据,也不构成对文中提及的个人或机构的评价。]

 

“吴英案”“立人案”均事关民间借贷

在2012年初,发生在浙江地区的两个事关民间借贷的案件,突然成为了社会舆论焦点,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

一是“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3时30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上诉) 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向11人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吴英在多地大笔购买了各种资产(其中有大量房产),另因投标江北地块而造成定金1400万元被没收。吴英通过高利率吸收民间资本,多笔借贷的平均利率高达月息6%,甚至“以每万元每天30到50元(月约9%-15%)为回报大量借款”,法院认为这已远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其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吴英案”二审宣判后,各种社会舆论纷纷发声,就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一场空前的讨论,争议的焦点则主要在于,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民间借贷行为是否该定罪?吴英若有罪该不该判死刑?以及金融制度该如何改革、如何打破金融垄断、利率能否市场化和民间借贷的出路等问题。

另一是“立人案”。2012年2月3日下午,在2012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周的这一天,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涉嫌犯罪,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等6人被温州市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已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立人集团成立于2003年,法人代表董顺生。在事发前,旗下有学校、公司等36家,分布在全国各地,经营范围涉及教育类投资与建设、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等。而在2011年10月的最后一天,该公司对外宣布不再承兑之前所借民间借款。据悉,该公司所涉民间借贷额有22亿之多,且与泰顺县百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许多人都有数额不等的资金借给该公司。如果该公司所涉的民间借贷崩盘,因金额巨大,牵涉人数众多,其社会经济影响将不可小视。

对于这两个案件所涉及的高息民间借贷下“经营生态”,经济学上将之定义为“庞氏骗局”。对于借入资金者而言,即便利息再高也不用担惊受怕,因他也许压根就没想过要通过经营赢利来还钱,而是想用继续高息借款借入的后债来偿还前债。如果后续的资金跟不上,资金链条断了,就申请破产,或干脆宣布不再承兑之前所借入的借款,甚至直接“跑路”赖账了事,一些借出资金者或破产,问题则被抛给了政府、社会……

近年来,大量(以温州等地为主)浙江炒家到处炒房炒矿炒农产品。温州等浙江地区的一些企业逐渐去实体化,想法设法筹资投身于投资投机炒作以图赚取暴利。他们不断抬高房价物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导致普通老百姓生活压力不断增大。这些炒家中的相当一部分资金,正是通过民间借贷而筹集。因此,有人认为,对于“吴英案”这种要案应当重责惩罚。但也有人认为,民间金融是民营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民间借贷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受到保护的民间借贷,所出现的问题是否应该被重罪惩罚?值得谨慎而为。

正因为上述两案本质都事关民间借贷,而且都涉及投资、房地产等“用钱”领域,在民间借贷火暴、温州等地正暴发民间借贷危机、常有借钱人跑路传闻的之际,很容易引起社会舆论“地震”。

 

民间借贷资金大多流入房地产

近几年,在2011年宏观调控开始见效之前,由于房地产市场高热,房价快速大幅上涨,再加上宽松货币政策下暴发了通货膨胀,无论买房投资投机还是买地炒地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投资回报(预期)一直趋高,远远超过了从事实体经济经营。也是,大量资金纷纷流向房地产领域。各行各业的企业,也纷纷转入房地产开发,或扩展房地产开发业务。

随着利益驱动下的投资规模不断增大,一些买房投资投机者、投资企业,自有资金不够时,如果不能通过相关途径从银行套取贷款,往往就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融资,包括民间借贷。

对于开发商来说,由于房地产调控继续,销售遇阻导致不能及时通过销售回笼资金,如果继续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或足够贷款),便遭遇资金短缺的压力。

一些之前大量争购高价土地或囤地过多(或等待开工项目、在建楼盘过多)的开发商,更将遭遇资金链压力的问题。而且,所拿(囤)土地面临在未来可能会贬值的问题。

这样,如果开发商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或所获得贷款不够)时,就往往会转向民间借贷、信托等以及资本市场等非银行体系渠道融资进行直接融资,以能将所持土地及时开工,或完成在建项目。

尤其中小开发商,相比大中开发商,往往要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即便在信贷规模大增的2009年、2010年、2011年,受“四证齐全”、自有资本金比例要求的门槛限制和2009年以来的调控政策制约,同样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不容易获得信托融资,又因不是股票上市企业也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金。因此,当出现资金缺口时,中小开发商往往只能更多地依赖民间借贷来融资。

就这样,近几年来,尤其自2010年年中开始以来,特别在浙江温州等地,民间借贷非常火暴,利率不断攀升。后来,监管部门收紧了房地产信托,民间借贷更是变得一支独秀,借贷利息继续攀升,绝大多数突破了政策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红线。

每年全国民间借贷总量到底有多少?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准确的统计,但无疑是“巨大”的。这些民间借贷中,超半数以上的资金流向了房地产领域,其中主要是开发领域,帮助不少开发企业尤其中小开发企业融到了所需资金,解决了开发商的融资难题,使项目能得以如期开工或继续建设或完工,企业得以实现持续经营, 发挥了积极作用。只是,2010年年中以后利息过高。这既有资金方融入资金成本高的原因,也有需求旺盛的原因,还有借入资金方对项目投资回报预期过高、过于乐观等原因等等。

如今,房地产市场已经步入调整通道,无论是投入买房买地炒房炒地还是投入房地产开发,至今未能及时收回投资的民间借贷资金的风险加大了,不排除将来暴发相当规模的民间借贷危机的可能性。

在温州等地,一些企业将民间借贷借入资金陆续投入买房炒房或房地产开发、矿产投资等,目前已经出现了资金链断裂或预期亏损而难以还债的问题。一些企业相继破产倒闭,一些老板选择“跑路”赖账。

或可预期,一旦将来集中暴发具规模的民间借贷危机,就可能牵扯出不少其他目前被掩盖或未暴露的问题,如民间借贷规模过大、牵涉的人过多、利息过高越过政策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红线、一些银行资金或国资或企业资金或公务员牵涉在内等等问题,或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不小的影响。

或正因为如此,“吴英案”、“立人案”两案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加剧了大家对近两年来十分火暴的民间借贷可能潜伏着巨大危机的担心,也让一些人猜测甚至怀疑政府未来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到底会是如何?会采取什么措施?如何处置?

 

民间借贷应该疏而不是堵

事实上,多年来,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这两个市场一直长期并存着。民间借贷对于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民营企业尤其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几年,民间金融对中小开发商融资,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做出过积极贡献。本文作者陈真诚认为,对于房地产而言,由于存在着“四证齐全”、自有资本金比例的门槛要求,一些中小开发商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当不言而喻,民间借贷对他们来说是很“重要”的。

无疑,在现有的金融制度、信贷体系、资金配置机制下,民间借贷在今天必将存在,在将来还将继续存在。民间借贷的继续存在和健康发展,对中国经济而言,尤其对民营中小企业而言,是必要且重要的。

而且,没有人能否认,目前,民间借贷到处存在,规模总额巨大。大量的民间资金也需要寻找投资渠道。

多个政策、法规和相关政府高层讲话显示,目前仍处于灰色状态的民间借贷,政府正有意将之逐渐被“漂白”。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意味着允许民间借贷存在,只要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没问题。合法的高息民间借贷,并不能一律称之为高利贷。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等等。

2011年10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

2011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2011年 12月 7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将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并提出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2012年1月31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2012年2月6日至1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5次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温家宝强调,要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能源、交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今年上半年一定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的实施细则制定出来。“新36条”没有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就遇到玻璃门、弹簧门。

可见,政府将致力于推动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放活民间资本,规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规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从事资金借贷活动,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因此,本文作者陈真诚认为,对于民间借贷,政府将会是疏而不是堵。

应该说,尽管已经发生了“吴英案”、“立人案”,尽管温州等地已经出现了民间借贷危机、一些企业老板“跑路”等问题,但政府将会积极引导,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强化监管,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服务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诸多领域,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在上世纪90年代初那一次房地产调控中,政府所祭出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在这一次房地产调控中,鉴于金融所涉至深,政府无疑也将 “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吴英案”、“立人案”可能被作为典型案件“重点对待”以杀一儆百,或是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的一个信号,意味着政府即将开展金融市场秩序的整顿行动,以扭转目前金融市场的紊乱局面,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巩固、深化宏观经济调控成果,但这并非意味着民间借贷已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不少房企将承受资金短缺之痛

2012年1月30日,央行发布《2011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全年房地产累计新增贷款共1.26万亿元,较前一年下降38%,占新增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6.9%,较上年下降8.5个百分点。新增贷款中超过一半投向了保障房建设,大量削减了商品房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只占开发商整体资金来源的15.1%,创6年来的最低值。

虽然央行分别于2011年11月30日晚、2012年2月18日宣布分别从2011年12月5日、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最近一次调整后,大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将降至20.5%,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将降至17%,但众所周知那是针对实体经济的结构性微调,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大。

央行数据显示,2012年1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381亿元,同比少增2882亿元。其中,企业中长期贷款少增了2484亿元。1月新增贷款7381亿元,虽然比去年12月环比多增了976亿元,但远低于此前市场预期的万亿元,与往年的万亿元规模相距甚远,相比于2009年-2011年每年1月的新增贷款均在1万亿元之上更创下三年以来同期新低。

2013年1月24日,央行发布《2012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2年,全年房地产贷款增加1.35 万亿元,同比多增897亿元,全年增量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17.4%。但2012年年末,地产开发贷款余额8630亿元,同比增长12.4%。而房产开发贷款余额3万亿元,同比增长10.7%。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 5711 亿元,同比增长46.6%,全年增加 1796亿元,占同期房产开发贷款增量的66.5%。这说明2012年新增房地产贷款中很大部分投向了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增速比房产开发贷款余额增速要高,不少贷款流向了地产开发,主要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一些做一级土地开发的大中开发企业。

2013年4月24日,央行发布《2013年1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1季度房地产贷款增加7103亿元,同比多增4667亿元,增量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27%。3月末,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04万亿元,同比增长21.4%,增速比上年末高9个百分点,增速已经连续10个月逐月攀升。房产开发贷款余额3.2万亿元,同比增长12.3%,增速比上年末高1.6个百分点。3月末,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6140亿元,同比增长42.4%;1季度增加410亿元,占同期房产开发贷款增量的23.4%。可以看出,2013年一季度,房地产贷款快速增长,但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增速接近是房产开发贷款余额增速的2倍,不少贷款流向了地产开发,主要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一些做一级土地开发的大中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增量与全部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量的占比虽有所下降,但依然占到全部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量的23.4%。而且,一季度房地产贷款快速增加也与个人按揭贷款快速增加及之前大量出售的土地中部分已到开发、用钱的时间节点有关。

再则,2013年5月9日,央行发布《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重提把好流动性总闸门。对于下一阶段的货币政策,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增强政策前瞻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统筹考虑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把握好货币政策调控的重点、力度和节奏,维持货币环境的稳定,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报告强调,将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把好流动性总闸门,引导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继续根据国际收支和流动性供需形势,合理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及其他创新流动性管理工具组合,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适度,引导市场利率平稳运行。这是央行自2011年上半年之后首次重提“把好流动性总闸门”,说明下一步央行将使用组合工具回收流动性,可能收紧信贷政策。

尤其是,业内共知的,近些年,银行偏好向大型品牌开发企业发放开发贷款,中小开发企业一直不容易获得开发贷款。无疑,这种局势还将继续。

如今,中央政府明确房地产调控继续,将严重影响市场预期,或将促使房地产市场进入向下调整的通道。预期接下来不少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将有房难卖。这就意味着,开发商难以通过销售来回笼资金,还得想法筹集资金以维系后续开发,或让在建楼盘完工,或偿还到期负债。

而且,一旦房地产市场进入了向下调整的周期(这个周期一时难说会是多长时间),对于一些手持囤地等待开发的开发商而言,面临土地价值可能不断贬值的风险,于是不得不想办法筹集资金投入开发,或缴纳土地欠款,甚至降价转让土地或企业股权,除非有足够的资金或办法让土地继续囤积,熬过调整周期,土地不会被政府收回或遭受政策的处罚。

可以预期,在2013年,除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贷款外,商品房开发贷款难、融资成本高的局势还将继续,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是中小型开发企业)的融资困局难有突破,融资形势仍将严峻,将承受资金短缺之痛。其中,也包括部分之前过于激进扩张、大量买入囤积高价土地的大中开发商。

 

中小开发商或获新机或被淘汰

事实证明,房地产市场调控依然继续,短期内没有放松调控的可能。

2013年2月2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提出要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出台了五项调控政策措施(俗称“新国五条”):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新国五条”出台,及时而彻底地打消了一些地区和开发商等待政策放松的幻想,释放了政策将持续从紧的信号。

之前,决策层已多次表达了坚决将房地产调控到底的决心,多次强调了将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不动摇,继续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松动,甚至明确提出坚决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如,2012年1月31日上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即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温家宝指出,要继续搞好宏观调控。要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继续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促进房价合理回归。接着,温家宝在2012年2月6日至10日主持召开了5次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温家宝再次明确强调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不能松。温家宝说,房地产调控目标有两个:一是促使房价合理回归不动摇,二是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无疑,短时间内放松房地产调控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且,决策层已经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已明确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这意味着扩大、优化使用房产税等财税调控手段将成为继续深化房地产调控的工具。

而其实,房地产调控继续,房地产市场调整,并非对所有开发企业来说都是坏事。

对于一些中小开发商而言,前几年房地产高热,房价持续快速大幅上涨,房地产不愁卖,通过房地产开发、销售而积累了一些资金。由于之前土地市场高热,地价快速大幅上涨,地王频现,到处是大宗地块出让,再加上其他门槛限制,一些中小开发商难以参与土地市场竞争买入土地。事实上,目前,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中小开发商没有项目在做,或没有必要的土地储备。

或因祸得福,之前没能买到高价土地当然一些中小开发商,或能逃过市场调整之劫。他们手上仍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并不缺金少银,虽然金额有限。

一旦房地产市场进入了向下调整的周期,地方政府卖地的心态、方式和准入门槛或将改变,尤其中央决定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一些手中有一定资金的中小开发商或能获得新的市场机会,从政府买得土地,或从二级市场买得二手土地,或能参与一些有地缺钱企业或项目的重组,获得继续开发、延续生存的机会。只是,之后,在房地产调控继续、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大势之下,也可能面临新的资金之需。

另有一些中小开发商,目前手上的资金并不多甚至已经短缺,或正有一些项目在建、待售,或还有一些土地等待开发,无疑遭遇着资金短缺之困。他们或最能感受资金短缺之痛。

事实上,大多数中小开发商,不但缺少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的渠道,还一直因“四证齐全”、自有资本金比例要求等政策约束,和企业实力、银行资信、对资金(资本)吸引力不如大中开发商等因素的影响,本就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这就是说,将来,将有不少中小开发商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有的甚至可能因资金短缺、市场调整、竞争激烈而被淘汰出市场。

 

民间借贷利率或将下降

无疑,在资金短缺之下,如果开发商不能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融资,也不能通过促进楼盘销售或卖出手持土地(或出让项目或股权)来回笼资金,就只能寻求其他直接融资的途径、手段来获得融资,如信托、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等民间融资。

在2010年年中开始至2011年,由于房地产高热期的余温效应延续,在房地产调控、房地产信贷收紧开发贷款骤减之下,房地产信托、基金、民间借贷十分火暴,为房地产开发提供了不少资金。但2011年下半年以来,监管层加强了房地产信托监管,收紧了房地产信托,于是房地产信托开始逐渐降温。2013年,在调控继续从紧的背景之下,房地产信托难以放松而将收紧,非保障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信托融资的难度也将加大,而且可能面临比之前更苛刻的要求,如公司资质、资产估值、抵押率等方面。

而且,2013年3月25日,中国银监会已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指向去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这样,一些开发企业之前通过银行理财渠道获得融资的难度也将加大。

如此来看,如果缺少资金,不能从银行、资本市场、信托获得融资,开发商则只能继续从民间借贷获得融资。至于从基金融资,其要求、成本几乎已与民间借贷差不多,一般将之纳入民间借贷范畴。这就是说,民间借贷仍将是开发商尤其中小开发商的重要融资渠道。除此之外,就只得选择促销或卖出土地(或项目)或出让企业(或项目)股权或引入新的投资资金入股了。

可以预期,随着房地产市场步入下调周期,房地产投资回报率降低,民间借贷市场降温,尤其是温州等地暴发民间借贷危机以及“吴英案”和“立人案”等因素的影响,将来民间借贷市场将会变得相对理性,利率难以继续上涨甚至可能较之前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本文作者陈真诚认为,资金方对融入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的要求也会更严苛。

对于拟向民间借贷市场融入资金的开发商来说,则要尽量选择有资金实力强且重信誉、良好合作的资金方,并争取最低的融资成本、最优的融资合作条件。同时,要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政策,以“吴英案”和“立人案”为鉴,吸取教训,尽量不要触及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等监管红线,不要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不要因急需资金而接受过于苛刻的条件乃至受骗上当,也不要刻意隐瞒企业债务、纠纷或夸大企业实力、项目赢利能力、与政府的关系等欺瞒资金方,导致后续合作不愉快,影响项目开发进程,严重的甚至会闹上法庭吃官司……

[联系作者陈真诚(英文版国际主页):电话15364077477,及QQ622000544,限工作联系。欢迎加入QQ群“土地交易与项目融资”(群号195342565):限基金、信托、券商、投行、银行、典当、担保、投资等投融资机构、开发商等土地供需双方机构人士加入,无关者免入。实名制,申请加入者请注明个人姓名和单位名,以便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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